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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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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科技创新、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第三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专科生、研究生及成教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我校学生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天地。第四条所有学生社团接受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团进行管理。第二章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招新第五条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审批,并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登记成立。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且发起人员需有一定的相关特长、经历和经验。(二)成立的社团必须挂靠某院系分团委并由其分团委书记分管;(三)社团必须聘请若干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四)设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五)筹备组应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的内容应包括:1、社团的名称、宗旨和主要任务;2、社团活动范围;3、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4、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力及议事规则;5、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7、财务制度的管理方法;8、章程修改的程序;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六)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设立申请书应对社团成立做出可行性分析。第七条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筹备组向联合会理事会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上交理事会之前必须先由其挂靠分团委书记签署审批同意):1、社团筹备申请书一份,可行性报告一份;2、社团章程草案一份;3、筹备组成员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财务制度一份;6、社团活动经费来源说明一份。(二)递交申请材料两份,接受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对有关情况的审核和对发起人的面试答辩。(三)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将审核结果提交社团理事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筹备组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四份,分送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社团联合会备案。(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成立,并立即着手招收新会员等工作。(五)招新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第八条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社团审批时间自递交申请材料起一般不超过15日,社团成立获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二月内为考察期,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第十条以下情况可不予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较多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在招新结束后,社团总人数不满30人的,特殊性质的社团例外。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注册合格后方可招收新会员及开展活动,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名单、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备案。第三章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采取社团单位代表制。定期召开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大会职责:(一)制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四)选举、罢免联合会理事会成员;(五)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由全校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具体选举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顾问,聘请校团委主管老师担任,指导日常工作。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一)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二)终审新成立的社团的资格,并报校团委批准;(三)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四)选举、罢免正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选举各部正副部长,并报校团委批准;(五)负责审批不合格社团的注销;(六)其他应由社团理事会行使的权利。第十八条理事会组成及议事原则:(一)理事会由正副主席、优秀社团负责人及校区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组成奇数,推选临时理事长主持会议,若遇偶数时临时委员长则无表决权。(二)理事会会议2/3以上出席为有效。选举正副主席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罢免程序须经1/3以上成员提出,经1/2以上成员同意为有效。其他任免、议事表决为1/2以上通过为有效。(三)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1/3以上成员提出可召开特别会议。(四)理事会会议可邀请若干社团负责人列席,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列席。第十九条理事会理事职责:1、理事有参加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重大会议的权利。2、理事有行使社团联合会会议的选举权。3、理事有监督社团联合会下设部门及社团工作的权利。4、理事有参与联合会下设各个职务竞选的权利,但原则上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正负部长、及各部干事不能在任何社团担任任何职务。5、理事会成员有适当牺牲个人或所在社团的利益而为校内其他社团及社团联合会服务的义务。6、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表决权。在没有理事会或主席的特别委任下,没有权利对其他社团指导、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有命令其他社团做任何事的权利。理事的常规职责就在于监督社团联合会及各个社团的日常工作与发展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或主席反馈情况,发现重大情况或遇见重大事件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有主席同意。7、理事有准时参加例会及紧急会议义务。8、理事有服从、理事会及主席安排义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理事会及主席交给的任务的义务。9、理事会有接受校内各界人士监督的义务。第二十条理事罢免条件:1.不认真履行理事职责或滥用职权且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2.履行理事职责或理事会决议时,如出现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唯利是图、办事不公、结党营私、栽赃陷害、勾心斗角、寐上欺下、隐瞒实情者;3.对工作失去热情、没上进心、居功自傲、养尊处优、不办实事者;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提出处罚方案,表决通过后,报经校团委,特殊情况可由主席与指导老师商议后直接提出处罚方案。所有出现了以上行为并给与过处罚的理事取消其当年各项优秀参评资格,所有被理事会解聘的理事,将取消其所在社团当年的评优资格和推选候选人参加下届理事会理事竞选资格。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下设若干部门,各部职责另行规定。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规则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各社团的活动必须向联合会监察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策划书,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总结,以作为社团评优依据。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一)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二)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三)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四)需筹集经费的活动;(五)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六)其他有关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需要提前3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经审核并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第二十二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秘书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2日内给予答复。如不批准,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学生社团在收到不批准决定书后,如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做出复议意见。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大学的名义进行。学生社团活动应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记录及图片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师担任顾问,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聘请,并由社团理事会颁发聘书。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从校内外聘请授课教师,需起草协议书,并经由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报。教师的薪金原则上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社团自行支付。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进行室外宣传(包括设摊、发放传单等),必须提前三天至社团联合会登记,以便维护校园秩序。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摊宣传的社团,学校有关部门和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自办刊物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批准,并严格执行学校学生自办刊物有关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第五章社团财务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财产该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二条社团的固定资产需有明确记录,并在第学期注册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固定资产清单。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组织。社团成员不准私自借用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商业宣传。确属正常的社团活动,需事先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有两名财务人员以上,一名负责帐目,一名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进一步财务人员的工作。(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的凭证;(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和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理事会监督;(三)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应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型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的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第三十七条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会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亦可在外联部牵头下积极争取社会赞助,但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按本条例第八章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理。第六章学生社团及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二)学生社团都有配合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会开展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的义务。(三)学生社团有定期开展活动一边给普通会员提供参与和锻炼机会的义务(四)学生社团有为本社团普通成员服务的义务.(五)学生社团有为本社团成员的行为负责的义务(六)学生社团都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七)学生社团都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八)学生社团都有推选候选人(违背学校其他规定或本章程其他规定的社团除外)参与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竞选的权利。(九)学生社团都有权利参与社团联合会事务管理,并监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十)必要时学生社团有权利要求社团联合会给与帮助。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大学学生有按照校内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二)学生社团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章程享有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三)社团会员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并有表决权。(四)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制,财务状况,并可向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五)社团会员有权利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审核工作。(六)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担任社团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七)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一周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注销前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社团解散事宜,公布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记录。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负责处理。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应当在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尽快以公告的形式宣布。第八章社团考核与奖惩第五十条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对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院(系)级社团符合联合会相关条件后,可向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后,可升级进入联合会。(此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实施)第五十二条社团联合会对优秀社团实行跟踪考核。优秀社团称号实行学期制。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为评定时间,凡不符合评优条件的社团将取消其优秀社团称号及待遇。第五十三条社团联合会对所属社团将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评定结论为丙级的社团将停业整顿一个月。如整顿后仍不能晋级为乙级,则降入丁级社团。丁级社团为不合格社团,自考核评定确定后一周内进行财务清算,并予以注销。(具体考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撤职。社团联合会有权建议社团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在职期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二)在校期间受过校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或一贯自由散漫,道德素质低下者;(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十五条对在社团登记注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减优秀社团奖金,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解散。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意见,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三)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六)规定时间不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或注册没有通过;(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第五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意见,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有权将其解散。(一)违反国家法规,严重触犯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背弃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二)社团在考察期中没有任何活动,没有进行正常动作;(三)社团从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注册者;(四)社团社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特殊性质的社团除外;(五)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六)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七)停止活动予以整顿,未见好转的;(八)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况的。第五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大学校内所有学生社团,此前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六十条各社团可制定内部管理条例,但不得与本条例抵触。第六十一条对本条例的修改,大会闭会期间非经理事会全体同意不得为有效。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由大学团委、社团联合会制定。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本条例有关细则,另行规定。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经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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