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学习教育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格式为 docx ,大小 28529 KB ,页数为 8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ue008释义\ue009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ue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ue004【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林区才能安定、经\ue00a\ue00a\ue00a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早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ue00a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ue00a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简称林业“三定”工作。三定工作的开展一方面\ue00a\ue00a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消除了林区社会不\ue00a\ue00a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ue00c\ue00a的法规规定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工作粗放、缺少规范。虽经核\ue00a\ue00a发了林权证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留下了不少隐患。\ue00a\ue00a\ue00a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到\ue00a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ue00a\ue00a100%。目前来看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造\ue00a\ue00a\ue00a成权属混乱争议不断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ue00a\ue00a\ue00a律地位林权管理的滞后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为适应社\ue00a\ue00a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ue00a\ue00a营森林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ue00a\ue00a\ue00a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具体依据\ue00a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ue00a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ue00a\ue00a\ue00a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ue00a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ue00a\ue00a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ue00a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ue00a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ue00a\ue00b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ue008\ue009\ue008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ue009\ue00a\ue00a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ue00a\ue00a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ue00c\ue008\ue009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ue00a\ue00a\ue00a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ue00a\ue00c\ue008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ue009\ue00a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ue00a\ue00a\ue00a、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ue00a\ue00a、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ue00a\ue00a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ue00a\ue00a\ue00a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ue00a\ue00a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ue00a\ue00a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ue00a\ue00a\ue00a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ue00a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来进一步\ue00a明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的程序、条件以及负责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的工作程序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释义】本条明确了林权登记的具体负责部门和林权登记的类型。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ue00a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在1981年开展的林业“三定”和1989年进行的国有林权记发证工作中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了有关登记发证工作。\ue00a只所以由林业部门负责有其客观和必然的因素一是林权管理是林业的基础性\ue00a\ue00a工作二是林业部门最熟悉本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三是林权登记离不开林业专业知\ue00b\ue00b识需要进行野外现场调查核实四是林权登记工作要纵观我国的林业政策必\ue00a\ue00b\ue00a须是当前的林业政策和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退耕还林、森林分类经营\ue00a、采伐利用管理、林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等工作。所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申请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这就从法律上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责法定化。作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地改造好这一事关千千万万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ue00a\ue00a具体负责人员就像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随时准备受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ue00a\ue00a请这是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科学管理林权的需要是调动投\ue00a\ue00a\ue00a资者积极性推动林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过登记发放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关于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早在\ue00a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ue00a\ue00a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ue00a\ue00a\ue00a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在\ue00a1989年有关部门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了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ue00a\ue00a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ue00a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ue00a增加和提高了林权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满足了不同权利\ue00a类型的登记需要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所有权权\ue00a利人、森林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的四项权利进行了科学的分离充分体现了稳定林\ue00a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的精神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又坚持了林地使用权和林\ue00a木所有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拥有不计算面积的四旁树的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对于还没有植树造林的林地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地所有权\ue00a或林地使用权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ue008\ue009\ue00a办理的林权登记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ue00a\ue00a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就是初始登记。变\ue00a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ue00a\ue00a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变化了的登记因子如不及时变\ue00a\ue00a更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ue00a\ue00a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致使林权权利人完全失\ue00a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ue00a进行的登记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ue00a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释义】本条是对要权权利人的解释。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有公民、\ue00a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业局、营林公\ue00a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ue00a部门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随着林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林\ue00a\ue00a地使用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所以将来林权\ue00a\ue00a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一\ue00a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ue002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ue003\ue002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的林权权利人如何提出林权登记或者由谁提起林权登记申请的问题。个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使用的林地由其本人申请如果本人无行为\ue00a\ue00a能力可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之申请如果本人无法申请可依照法律程序委托能\ue00b\ue00a代表本人意思的人为之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外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委托能\ue00a代表该法人或单位意思的代理人为之申请。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ue00a法通则中又对其代理给予了规定该条款中委托代理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一种\ue00a\ue00a应执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ue002\ue003(一)林权登记申请表\ue004(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ue004(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ue004(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释义】本条规定了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我国林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申请登记发证制度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ue00a\ue00a\ue00a交有关可能性证明等材料。国家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权登记的有关材料统一了有\ue00a关表格及内容其中《林权登记申请表》是全国统一的主要材料之一由各省林\ue00a\ue00a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这是一个十分关键而重要的材料其内容包括单位\ue00a\ue00a\ue00b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称通讯地址登记类\ue008\ue009\ue00a\ue00a\ue00a型登记权利内容所登记林地座落面积株数林种使用\ue00a\ue00a\ue00a\ue008\ue009\ue00a\ue00a期限四至范围主要权利依据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等。《国家林业局\ue00a\ue00a\ue00a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ue008[2000]159号已对该\ue009申请表做出具体的填表说明。提出申请时要出示所申请森林、林木、林地来源的证明材料文件。一般来说有个人自留山、责任山、宜林四荒拍卖地使用权的来\ue00a源证明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证明森林资源流转的转让合同原\ue00a\ue00c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确认权属的依据及参考依据的材料已经持有林权证的权利人要更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时应当\ue00c出示原林权证如果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满足不了更换新林权证的需要权利人\ue00a\ue00a就要作必要的补充材料如新的林权证要求附图而过去个人持有的林权证基本上\ue00a都没有在过去没有发过林权证而有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认森\ue00c\ue00a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土地证或者土地清册的也应当作为可能性依据提供\ue00a\ue00c如有林权争议的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及附图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ue00a处理决定如有相互赠送情况应提供有赠送凭证无论何种原因已经诉讼法律的\ue00c\ue00c\ue00a应该有法院裁定或判决书。对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来说没有取得林权证的应\ue00a\ue00a该提交当时成立时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附图。有些省、区、市还有自己确认权属的要求申请人应根据省、区、市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福建省在确定国\ue00a\ue00a有林木、林地权属时要求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政清册为依据。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ue002【释义】本条对林权发生变更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作出了规定。林权权利人使用的或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改变时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持原林权证\ue00a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同时附图说明其办理程序及出示的文件按本办法第五\ue00a\ue00a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来说下列情况适合于对原林权证作变更记录如\ue00a\ue00a林权证记载的面积减少、林种变化、树种变化、林木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林地\ue00a使用期延长或缩短等。由于林权登记时对于不同的登记人、登记类型和登记权利填写的内容是有较大差别的如对于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来说经营的\ue00a\ue00a\ue00a森林面积很大所以能够用面积准确表示的林木株数一栏是可以不填写的\ue00a\ue00a\ue00a但是对于公路两侧1-2行的行道树等“四旁”的林木登记时难以用面积表示\ue00a\ue00a所以就要填写株数面积一栏要填写长度。所以是否需要变更要看登记内容变化\ue00a情况而定。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变化的就不能在原林权证上作变更记录只能\ue00a\ue00a对相应的原登记状况作注销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林木、林地流转\ue00a大量发生在流转过程中无论是依法作价入股还是将林地依法作为合资、合作\ue00a\ue00a造林、经营林木出资、合作条件都将存在着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ue00a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林权变更是客观存在的林权权利人只有及时进行变更\ue00a\ue00a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ue002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释义】本条对林地灭失的林权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注销登记\ue00a同寝登记和变更登记一样重要目前客观存在着权利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意识\ue00a不够认为林地灭失对自己没有利益上的影响实际上林权灭失后林权证已\ue00a\ue00a\ue00a经失去了法律效力林地被征占用后变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国有\ue00a\ue00a土地使用证。如果林地不及时变更将给林地、林木管理带来较大影响首先档\ue00a\ue00a案记载与现实产生较大差距各类数字中还包含着应注销的内容这\ue00a\ue008必将影响宏观管理和决策为此规定林权权利人主动提出申请是十分\ue008必要的。造成林地灭失的原因有多种比较多的是建设工程征占用林\ue008地另外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对于用地单位因勘察\ue008\ue008开采矿藏、修路、修建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将\ue008\ue008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林地全部变为非林地的该林地所有者或使\ue008用者应向原发放林权证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该收回原林权证对于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对\ue008\ue008于林权证中某一块林地灭失的只将该地块注销即可不\ue008\ue008收回林权证。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ue002\ue003(一)林权登记申请表\ue004(二)林权证\ue004(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释义】本条规定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该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与申请初始登记提交的材料是有很大区别的一是必\ue008须填写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在申请表的登记\ue008类型中选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二是要带好原林权证三是同时提交致\ue009\ue009使林权发生变更或灭失的证明材料如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协议\ue008合同书、批准文件等属于征占用林地的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征\ue008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属于林种结构调整的要有相应的\ue008批件随着我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今后兑\ue008\ue008现补偿经费时要出示林权证其目的一方面证明权属另\ue008\ue008一方面证明林种属于生态公益林。所以对于林权证登记表中的林种一栏填写或变更时必须实事求是防止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ue008\ue008第九条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ue002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ue004\ue002充材料。【释义】本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应该作的工作。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在程序上同其他部门受理有关财产登记申请一样有类似之处首先看\ue008是否属于自己的受理管辖范围。森林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别规定了其权属登记如国家所有的分为国务院确定的\ue008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和其他国有林因国有林\ue008的类型不同所以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单位也不同。若不属于管辖范\ue008围应该告知申请人向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其次\ue008\ue008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初步审查林权权利人是否按照本办法第\ue008五条、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申请表中有关部门是否签署意见等\ue008这一过程不作为是否同意登记的依据但决定是否受理\ue008\ue008登记申请对于决定受理的登记机关必须填写《受理林\ue008\ue008权登记申请表》记录在案尽可能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ue008\ue008完毕。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ue00210个工作日内在\ue002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释义】本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的基本工作时间和公告期限。根据政府机关廉洁高效的工作制度要求本条明确了对申请林权登记的审查时\ue008间为10个工作日以便于社会监督。由于考虑到现在人口流动比较大\ue008有些与申请人有着林权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能在外地\ue008\ue008短时间内难以赶回本办法规定了长达\ue008\ue00830天的有效公告期。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必须进行认真的实体审查如提交的文\ue008件、材料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有关材料。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同时要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地进行勘验勘\ue008\ue008验工作原则上是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勘验费的但是为了减轻林农负\ue008担涉及林农的勘验费用由林业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计划支出。对符合\ue008规定的经审查无误后对符合规定的经审查无误后于\ue008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情况在该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告告之该申请名称所申请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ue008\ue008四至、面积、林种、申请登记的类型和权利等在\ue00830日公告期内凡对该林权有疑义的均可向登记机关提出质疑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复核\ue008复核后决定该林权可否进行登记若\ue008\ue00930日内无疑义登\ue008记机关可进行登记并核发或变更林权证。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ue002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ue003(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ue004(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ue004(三)无权属争议\ue004(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释义】本条规定了登记的基本条件和应当予以登记的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林权权利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必须符合条件登记机关才受理登记。\ue004\ue004本条首先规定了登记机关审查至决定登记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的时间\ue004里应通过现场勘验、公告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林权是否属实以决定是否准予\ue004登记。基准规定了只要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就应无条\ue004\ue004件的尽快予以登记。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ue004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ue004\ue004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ue004【释义】本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只要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准予登记。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对该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所为利害关系人是指所\ue004申请登记的林权凡是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他人就作为利害关系人凭有关证明材料\ue004\ue004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必须对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ue004\ue004对申请登记的内容确有问题的在问题解决之前不能予以登记但是经核实没\ue004\ue004\ue004\ue004有问题的应驳回利害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登记。\ue004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ue004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释义】本条规定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方式。不符合第十一条要求或公告期存在异议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之情况说明理由\ue004同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这是对林权权利人负责的做法也是行政工作的基\ue004\ue004\ue004本要求书面形式便于存档管理便于当事人针对自己的问题完善材料。其书面的\ue004\ue004形式由各登记机关自行设计。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ue004【释义】本条规定了对予准予登记的要及时发证。林权证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今\ue004后主张林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权利人只有拿到林权证后才认为自己的申请登记得到\ue004登记机关的完全认可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登记机关经审查林权权利人所拥有\ue004\ue004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无误予以登记的应尽快按照森林法第三条规\ue004定向林权权利人核发林权证。登记机关对发放的林权证要填写发放登记表领取人\ue004要签字以防备查。\ue004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ue004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ue004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释义】本条规定了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证的有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ue004这一规定主要是本着有利于森林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全面了解当地森林、林木、\ue004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情况防止重复登记和发证的目的而作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ue004将上级政府通知的情况记录到当地森林资源权属管理档案之中一般来说只要县\ue004\ue004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不违规不\ue004\ue004\ue004越权就不会出现重叠发证的问题。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ue004【释义】本条确定了林权证式样的确定部门和如何印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9条已经明确了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本办法又进一步规定要指定厂\ue004家印制其上的是为了确保林权证的严肃性和印制质量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和永久\ue004\ue004性的法制凭证在式样上尤其是内容格式方面要统一并采取较为先进的防伪技术\ue004\ue004防止假冒。\ue004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ue004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释义】本条规定了有问题的林权证或丢失损坏的可以申请更正或补办。本条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还是坚持实事求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实际工作中本条\ue004\ue004\ue004所列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出现林权证错误登记的由当事人\ue004\ue004发现后应及时提出登记机关根据原始材料予以更正属于当事人自己责任造成遗\ue004\ue004失或损坏的可由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但要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林权证工本费等\ue004\ue004\ue004。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ue002\ue003\ue004【释义】本条规定登记机关要有具体的林权管理人员和设施建立好档案。林\ue004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且复杂的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林权权利人能否受\ue006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工作登记人员必须接受正规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承\ue006\ue006担这一重任林权登记工作就象户口登记工作一样时时在发生因此必须纳入日\ue006\ue006常管理工作中必须有专人负责。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现代电子化办公手段的\ue006实现林权登记的手段不能停留在过去手工填写的基础上要实行微机登记、打\ue006\ue006印、建档、查询、统计。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ue003(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ue004(二)林权登记台帐\ue004(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ue004(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释义】本条规定了林权档案应该保存的材料。由于林权在相当一个时期是比较稳定的历史的资料十分重要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纳入档案的材料要尽量齐\ue006\ue006\ue006全四中的其他数据材料应包括更改错、漏情况补发林权证的情况不予登\ue006\ue004\ue005\ue006\ue006记的书面文件等。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ue002【释义】本条规定林权档案应对公众开放。林权档案不属于秘密档案按照一定\ue006的程序林权权利人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查询和咨询但是林权档案是不得改动的\ue006\ue006其保存的材料不能减少不了严肃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应制定查询办法如明\ue006\ue006\ue006\ue006确查询的理由查询人应持的证件可否借阅、可否复印以及对档案有异议如\ue006\ue006\ue006何申诉等等。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ue002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释义】本条规定了林权登记情况统计材料的上报时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掌握全省登记发证情况同时负责汇总全省情况就林权登记类型、林权权利、林\ue006\ue006木林地面积株数、是否已发林权证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ue004\ue005\ue006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730469
  • 分类:学习教育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8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8529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学习教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