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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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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目录(原告提供)证据一: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1份。系原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施工,2、工程内容为可对讲机、室内报警、门卫安防、周界报警及电视监控、背景音乐、公共广播、停车场及小区监控、电子巡更、小区车辆出入管理、广场草坪、弱电外网及室外有线电视系统,以上工程范围内的挖沟、填埋、井、盖工程。3、合同总价为248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施工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工程进度70%,竣工后调试运行正常付到80%,结算完留5%保修费,余款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付清。开工日期2016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5日;4、合同签订时,被告负责工程施工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公司经理花胜签字,花胜在工程施工签署法律文书行为系被告公司的行为,被告应对花胜的代理行为负责。证据二:竣工交接书6份系原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在2016年6月20日为被告明亮安防智能系统施工后,被告负责人花胜、被告所属宁夏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年7月26日起对原告施工的北景音乐子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约定背景音乐、公共广播、广场草坪音乐)、电视监控子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门卫安防系统、周界报警及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及小区监控系统)、巡更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电子巡更系统)、小区大门口道阐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停车场及小区监控系统、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门卫安防系统、周界报警及电视监控系统)、彩色可视对讲及家居报警子系统(即合同工程内容可视对讲系统、室内报警系统)进行竣工验收交接,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被告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接被告验收,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证据三:3-1明亮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合同书一份系原件。3-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条件1份系原件,3-3有线电视入网工程终验证书1份系原件。3-4证明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将合同施工内容中的有线电视系统承包给宁夏佳帮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内容为明亮共计408户。2、原告承包的合同施工内容中的有线电视入网工程于2017年1月10日经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验收,验收意见为用户电平达标,施工工艺合格,用户数属实,管道畅通,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入网。因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验收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据四、工程变更单三份系原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2017年8月5日原告因被告合同外工程办公楼视频监控系统、西北角新建别墅楼户内楼宇对讲设备、有线电视设备施工,并由被告负责人花胜签字确认以上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合计为90341元,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2017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原告公司自2017年5月完成对明亮弱电智能系统工程施工,自工程竣工后原告一直对明亮进行维护,并对楼宇系统重新调试,已经维护完成,请被告确认。同时建议,小区内如业主需要装修,请物业公司联系我单位配合装修公司调试对讲系统,以免造成不能联网。被告物业公司负责签字确认以上事实,被告负责人花胜对上以上事实签字确认。原告承诺出现任何情况本人来维修。因此,原告已尽到合同义务,被告应结清工程款。证据六:5-1律师函1份,5-2文件签收登记表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协商工程款支付达成意向后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原告承诺配合被告完成对179户业主的楼宇系统的进行完善,但被告应结清工程款,但被告再次毁约,未支付下剩工程款,至此原告起诉至贵院。证据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专用发票存根联1张,进账单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告出具明亮工程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款发票80万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支付工程款80万元。证据八:明亮省建筑业专用发票存根联1张,进账单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被告出具明亮安防系统工程款发票40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9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证据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专用发票存根联1张,进账单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被告出具明亮安防系统工程款发票78万元,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支付工程款78万元证据十:明亮省建筑业专用发票存根联1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告,原告留存证明目的:结合证据一合同总价为248万元,结合证据七、八、九被告共计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98万元,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被告出具明亮安防系统下剩工程款发票50万元,被告应支付该笔50万元工程款。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17年2月18日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重庆文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被上诉人与重庆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代理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按照约定施工并与上诉人办理竣工交接,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的理由不能成立2016年7月20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施工,工程内容为可对讲机、室内报警、门卫安防、周界报警及电视监控、背景音乐、公共广播、停车场及小区监控、电子巡更、小区车辆出入管理、广场草坪、弱电外网及室外有线电视系统,以上工程范围内的挖沟、填埋、井、盖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8月25日。被上诉人在2016年6月20日为上诉人明亮安防智能系统施工于2016年5月22日全部竣工,在此期间上诉人负责人、上诉人的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起对以上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上诉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上诉人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和盖章,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22日全部施工结束并移交上诉人投入使用至今。为了索要工程款,在维护保修期满后,被上诉人仍多次为上诉人免费维护,并于2013年7月2日向上诉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因此,被上诉人已尽到合同义务,上诉人自2016年5月22日投入使用至今已接近三年,对下剩工程款50万元至今未支付的行为严重违约。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到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竣工验收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涉案合同中可讲对视系统通过上诉人验收并由被上诉人移交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1、根据双方签订的《明亮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工程内容(1)可视对讲系统(彩色)。被上诉人按照合同要求为明亮1408户安装的可视对讲系统均为彩色,庭审时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这一事实,故不存在上诉人所说未安装彩色显屏的事实。2、上诉人认为至今有1408余户业主未完全完工的事实不成立。被上诉人已经于2016年5月22日通过告竣工验收,当时验收时对408户可讲对视进行测试,完全符合要求,并移交上诉人物业公司。后因为上诉人的原因将其中未入住住户对讲分机拆除,对讲分机由物业公司保管。2013年7月2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情况说明》对上诉人所说140余户业主对讲系统调试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上诉人物业公司负责签字确认以上事实,上诉人负责人李振华对上以上事实签字确认。因此,被上诉人已尽到合同义务,上诉人应结清工程款。三、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内工程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145元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包干价为248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施工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工程进度70%,竣工后调试运行正常付到80%,结算完留5%保修费,余款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先后支付三笔工程款即上诉人2016年9月9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6年10月27日支付工程款80万元、2016年7月12日支付工程款78万元,对于下剩工程款50万应承担清偿责任。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22日验收合格,且被上诉人应上诉人要求早已出具50万元的发票,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下剩工程款的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6年5月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即2016年11月22日付清余款,截止被上诉人起诉后2013年11月22日期间,上诉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145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代理人:201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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