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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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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原告方的诉请缺乏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诉请金额明显不合理。其一、医疗费用项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证据中医疗费票据仅25400元,而诉请金额高达32000元,诉请金额与两次开庭提交证据明显不符。而且并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证据。因此应当认为该部医疗费损失证据不足。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请金额过高,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仅对原告的户籍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而且诉状上原告也自认其居住地为农村。因此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1从另一方面来看,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在城镇取得劳动收入的证明。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还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7周岁,尚未成年,未能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和要求。与此同时,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应得到支持。其三、交通费用项目实属虚构,交通费票据开具日期为事故发生后1年之久,而且不显示相应的乘车起止地,重点是发票上显示行业分类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与其证明方向明显不符,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因此,交通费不应得到任何支持。其四、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驾车负全部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自愿以给付好处为前提搭乘货运车辆,明知货运车辆为危险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情况下,应当从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2其五、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难以确保客观公正。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原告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机构,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且应通知事故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而本案伤残鉴定程序明显不合法。因此,原告伤残等级不能作为定残赔偿的根据。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其二、本案第一被告驾驶车辆属营运性质货车,而本案原告称与本案第一被告张学雷之间在搭车前协商好给与其搭乘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一被告明知其车辆运输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同意以收取好处为前提搭载乘客,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因此,本案中,应由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天安保险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原告方的任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应直接向本案第一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本案事实不清,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陈述中存在诸多矛盾。1、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车上乘坐人员数量上有明显出入,而本案乘车人数3人或者4人直接影响到事故车辆是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准载规定,也是本案至关重要的问题。2、原告称乘车后给予本案第一被告200元作为搭乘费,但第一被告张张雪雷再三否认。双方陈述存在明显不符。四、本案漏列事故当事人,原告诉请损失不应由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事故发生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一共有3辆车辆,除原告乘坐车辆之外还有另外两辆半挂车辆,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列事故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查明案件4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应当由交强险先予赔偿,而本案涉及另外两辆车辆均为半挂车,应该投保4份交强险,虽然车辆无责,也应在各自的交强险项下承担无责的赔偿限额赔偿,因此,本案的赔偿前提应当扣除其他两辆无责半挂车辆交强险项下的48000元赔偿部分。五、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在庭审中存在诸多漏洞,法院应当明察秋毫,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天安保险公司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代理人: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5',)


  • 编号:1700784739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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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76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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