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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版:业主指定分包三方合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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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指定分包三方合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民法典》修订版


('指定分包合同要点:由发包人(业主)确定项目的具体分包人(乙方),再由总承包人(甲方)与该分包人(乙方)、发包人(丙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签订三方合同。由该分包人实际进行项目分包工程的施工、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职责。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可能因未按招投标程序构成违法分包。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总承包人(全称):专业承包人(全称):鉴于(以下简称“业主”)欲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整体工程”)。鉴于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已经签订了(以下简称“总包合同”)。鉴于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业主与总承包人就整体工程中的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通过共同招标的方式,将该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作为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承包合同”)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鉴于业主和总承包人已接受专业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投标书或意向书,包括其附属文件;鉴于专业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业主、总承包人和本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其他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圆满完工;又鉴于业主和总承包人已通过总包合同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第2条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第3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第4条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第5条合同价款5.1.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形式。5.2.暂定合同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第6条其他6.1.总承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同意作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6.2.双方同意将各自严格、认真履行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所列明的任何合同文件为其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6.3.专业承包人特此向总承包人保证,专业承包人将在本分包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本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6.4.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之间将签署“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直接支付三方协议”,通过该协议,所有专业承包合同价款将由业主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在专业承包人履行了其在本专业承包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总承包人将在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申请付款,获得批准后,由业主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专业承包合同价格或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报酬。6.5.除非为本专业承包合同目的,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各方不得向除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内容。6.6.本专业承包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6.7.本专业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各执两份。第7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各方约定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总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专业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专业承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专业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及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如有)、专业承包合同条件、分包技术标准和要求、专业承包合同图纸、报价书以及确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总称。1.1.2.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整体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1.1.3.业主:“业主”是指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4.业主代表:指由业主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5.设计人: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指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7.总承包人代表:指由总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8.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是指其报价书已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接受并在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9.监理人(工程监理):“监理人”是“工程监理”的简称。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1.1.10.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1.其他承包人:“其他承包人”是指业主或总承包人雇佣的、从事专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或总承包人的工人以及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1.1.12.保修期:“保修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专业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承诺的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和保养的期间。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同。1.1.13.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14.工程:“工程”是指“整体工程”和“分包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15.整体工程:指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1.1.16.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是指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分包工程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1.1.17.永久工程: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总承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1.1.18.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1.1.19.区段: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0.工程设备: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21.材料: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1.1.22.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23.现场:指由业主委托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4.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或业主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1.1.25.完工日期: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专业承包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完工标准的日期。1.1.26.竣工日期: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1.1.27.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2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2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形为准。1.2.标题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及其他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4.书面形式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取得书面签收回执。第2条专业承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语言和文字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专业承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专业承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专业承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2.3.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3.1.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专业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就此向专业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2.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如有)(4)专业承包人递交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有)(5)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有)(6)合同条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9)经专业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如有)(10)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2.3.3.进一步规定如下:(1)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与“专业承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专业承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专业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专业承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专业承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第3条图纸3.1.图纸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业主将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套施工图纸(用于制作3套竣工图)晒印蓝图。3.2.由专业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专业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使用维修手册、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报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在上述资料报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专业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第34条移交。3.3.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3.3.1.针对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专业承包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承包人须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将优化设计以及因优化设计导致各项施工费用的增加均已计入合同价格中。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因专业承包人原因而要求进行图纸优化,由此增加的各项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对根据专业承包合同的要求、业主和总承包人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时制作的加工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专业承包合同图纸)、大样图、安装图(包括预埋铁件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专业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业主和总承包人审批。(3)专业承包人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而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它们的正确性负责。3.3.2.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4.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通过总承包人随时向专业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图纸或指令,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5.批准的责任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第3.2款和第3.3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专业承包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第4条总承包人及业主的责任和工作4.1.基本责任总承包人应履行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遵守总包合同及本专业承包合同,对含本专业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3)根据总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专业承包人的现场工作履行协调、配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4)履行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4.2.定位和放线总承包人应根据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人重要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人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总承包人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作。4.3.为专业承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4.3.1.总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免费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附件1《总承包人对专业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及独立供应商的总包管理和服务责任》。4.3.2.除第4.3.1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专业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专业承包人以协助。4.4.总包配合费4.4.1.对于由任何专业承包人已实施的所有工作或服务,总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限于已经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格中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以及总承包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包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4.4.2.总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手段、借口、理由或形式向任何专业承包人再行收取、索取或截留与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责任、义务、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4.5.业主的责任和工作在专业承包人履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本专业承包合同有关支付的约定按时支付本专业承包合同价款给专业承包人。第5条专业承包人的责任和工作5.1.基本责任5.1.1.专业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专业承包人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完成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完全符合专业承包合同并达到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2)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36条中提及的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3)专业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分包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根据第4.3款由总承包人免费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除外;(4)专业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专业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专业承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5.2.遵照专业承包合同工作5.2.1.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专业承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专业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5.2.2.专业承包人任何不遵守专业承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3.临时用地5.3.1.临时生活用房:本工程施工现场不允许专业承包人搭建临时生活用房,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在场外解决。5.3.2.本工程施工现场总承包人在现场或现场外提供给专业承包人面积不少于平米的临时生活用房。5.3.3.临时仓储及临时办公用房:总承包人不提供临时仓储以及临时办公用房,专业承包人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5.3.4.本工程施工现场总承包人在现场提供给专业承包人面积不少于平米的临时办公用房,在现场或现场外面积不少于平米的仓储用房。5.3.5.如果需要,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将相应的费用包含在专业承包人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格中。5.4.测量放线除总承包人根据第4.2款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以外,专业承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而需要的其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由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5.现场施工方法专业承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5.6.组织机构和人员5.6.1.专业承包人应当为完成专业承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总承包人、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5.6.1.1.组织机构主要组成人员:职责姓名资质证书编号联系方式项目代表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5.6.1.2.除非事先获取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专业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5.6.1.3.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要求专业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专业承包人的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5)其他。5.6.1.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5.6.2.专业承包人的雇员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专业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专业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2)专业承包人应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3)专业承包人应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人和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5.6.3.特殊工种专业承包人为本专业承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工种姓名联系方式资质证书编号特种设备5.7.施工扰民和民扰专业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专业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专业承包人应保证业主和总承包人不会承担任何因专业承包人实施专业承包合同导致的施工扰民或民扰的有关费用,且不会遭受因专业承包人实施专业承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5.8.专业承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专业承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专业承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专业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第6条业主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6.1.业主代表6.1.1.本工程业主代表为:。6.1.2.授权范围:。6.1.3.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6.2.总承包人代表6.2.1.本工程总承包人代表为:。6.2.2.授权范围:。6.2.3.总承包人代表(代表总承包人)是总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人代表更换的,总承包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业主及专业承包人。第7条专业承包人代表7.1.专业承包人代表7.1.1.本工程专业承包人代表为:。7.1.2.授权范围:。7.1.3.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款所指的专业承包人代表应为专业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专业承包人代表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7.1.4.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专业承包合同而言,经专业承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专业承包人代表(代表专业承包人)应是专业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7.1.5.专业承包人代表(代表专业承包人)应受理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7.2.专业承包人代表的委托7.2.1.专业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7.2.2.专业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和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业主、总承包人收到由专业承包人代表签发的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职权和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专业承包合同效力。第8条工程监理8.1.委托监理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总承包人应在专业承包合同签署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8.2.监理人的职责和职权8.2.1.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职权。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职权。8.2.2.监理人无权修改专业承包合同;8.2.3.所有由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专业承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并有业主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当业主和监理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8.2.4.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某些职责和职权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业主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和职权应按照业主的委托由业主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专业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8.3.监理人代表8.3.1.本工程监理人代表为:。8.3.2.授权范围:。8.3.3.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监理人代表(代表监理人)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8.4.通知改正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分包工程,监理人可通知专业承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业主和总承包人),要求其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第9条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宽恕9.1.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宽恕业主和总承包人就专业承包人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专业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业主、总承包人放弃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业主和总承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第10条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10.1.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所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专业承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包括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依据第3.4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专业承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专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专业承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专业承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10.2.专业承包合同的完整性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此以外在签订本专业承包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以前经各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专业承包合同,均应视为无效。第11条现场勘察11.1.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专业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业主和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业主和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专业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第12条报价书的充分性12.1.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理解充分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以前,专业承包人已经对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报价书中。专业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已经寻求并获得了必要的和充分的法律支持。12.2.报价书的充分性专业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专业承包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为该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正确实施、完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3)为完成第10.1款约定的全部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4)为了符合第12.1款约定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5)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第5条约定的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工作;(6)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专业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第13条开工、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13.1.进场开工13.1.1.专业承包人应按业主和总承包人共同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13.1.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专业承包工程开工日期。13.1.3.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专业承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专业承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专业承包人为了完成专业承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专业承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业主和总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补偿。13.2.施工方案13.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向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供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批准。该施工方案不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方案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13.2.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3.2.3.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批准的上述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对上述任何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除专业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13.3.进度计划13.3.1.提交进度计划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业主直接委托的签署合同之后)7天内,按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批准。无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何时需要,专业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参考。但此类工程进度计划不应对投标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13.3.2.修订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如果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3.3.1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专业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或总承包人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13.3.3.保证进度计划专业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3.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3.3.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3.3.4.施工进度在专业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3.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3.3.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整体工程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将此情况通知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同意、并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专业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专业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14条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完工日期、合同竣工工期、竣工日期14.1.专业承包完工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14.1.1.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是指自专业承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3.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14.1.2.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经监理人、业主、设计、总承包人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具备向总承包人移交。14.1.3.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和完工日期在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约定,专业承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6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14.2.专业承包竣工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14.2.1.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是指自专业承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3.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整体工程全部竣工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期限。14.2.2.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后,配合总承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直至本整体工程全部向业主移交。14.2.3.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和竣工日期在技术标准和要求B部分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和竣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6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第15条误期责任15.1.误期违约金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第14.1款的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同时总承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14.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6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34.2.3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第16条提前完工及延长工期16.1.提前完工16.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专业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人不要求专业承包人在第14.1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对于专业承包人可能提前完工的情况,总承包人没有义务为此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额外费用、奖金或获益分享。16.1.2.总承包人如要求专业承包人在第14.1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的,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支付的额外费用或奖励如下:。16.2.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16.2.1.由业主或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16.2.2.不可抗力事件(如第28条所述);16.2.3.其他;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专业承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与专业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及可能影响到的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16.3.延长工期的程序依据第16.2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专业承包人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并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人,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专业承包人向业主和总承包人提交有关于延长工期的详情报告,以便业主和总承包人可以及时对专业承包人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细报告应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人。否则,业主和总承包人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任何决定。第17条工程暂停和复工17.1.工程暂停总承包人经业主同意可以随时指示专业承包人或通过监理人指示专业承包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专业承包人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17.2.长时间暂停如果第17.1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42天以上,则总承包人、业主和专业承包人将就此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17.3.复工17.3.1.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该许可和指示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后,专业承包人应与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业主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专业承包人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17.3.2.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视情况而定: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专业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则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专业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专业承包人未能执行总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履行适当保护和照管责任,则修复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第18条工程质量18.1.质量标准18.1.1.不仅限于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构成专业承包合同的任何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专业承包人应按照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任何缺陷。18.1.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18.2.质量等级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专业承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等级,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专业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总承包人为实现此质量等级而需要专业承包人实施或配合的工作。18.3.质量奖项18.3.1.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独立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奖项要求:。18.3.2.保证本专业承包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第18.2款约定的质量等级以及本款约定的质量奖项所对应的标准和要求是专业承包人的专业承包合同责任和义务。如专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不能达到第18.2款的质量等级或本款约定的质量奖项对应的标准和要求,或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致使整体工程未能实现第18.2款的质量等级或本款约定的质量奖项,总承包人将保留从专业承包人应得款项中主张赔偿的权利。第19条材料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以及检验19.1.保证材料质量19.1.1.专业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合格材料和良好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专业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专业承包人应保证材料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材料设备寿命期内使用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专业承包人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19.1.2.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业主和总承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专业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专业承包人应立即更换或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19.1.3.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规定,出现上述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通知后3天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材料设备及其配件至业主认可,否则按照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19.1.4.业主同意降低档次接收此类材料设备的,业主和专业承包人应协商对此类材料设备进行折价,约定如下:。19.2.材料和工艺的质量19.2.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专业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或技术规格,并按照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测。19.2.2.所有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测的任何材料在经过检测并获得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相关的检测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9.2.3.如果专业承包人使用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专业承包合同的规定,业主有权从专业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第20条样品20.1.样品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列明的以及虽然专业承包合同中没有列明但专业承包合同中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产地、表面处理、厂家或品牌有要求或约定的材料,专业承包人应在定货前的14天内,按报价时业主确认的品牌,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审批。20.2.样品批复20.2.1.监理人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业主和总承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以意见。业主及总承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专业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专业承包人应根据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20.2.2.如果业主和总承包人未能在专业承包人按20.1款报送样品后7天内给出书面批复,专业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业主和总承包人尽快批复。如果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业主和总承包人已经批准。20.2.3.如果专业承包人报送的样品超过三次都不能令业主满意,则业主有权将此类材料以业主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业主按采购价格(另加15%的管理费)从应付专业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20.3.样品存放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业主负责存放。但总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第21条工艺检验21.1.对工序工艺的检验对于按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专业承包人应同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专业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2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专业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专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参加检验。检验过程中由专业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专业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则执行第21.3款。21.3.不合格品的处理21.3.1.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则业主、总承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指示专业承包人,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运出现场,用合格的材料取代,拆除不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21.3.2.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专业承包人直接向业主支付,也可由业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第22条业主供应材料22.1.业主供应材料22.1.1.由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的详细情况应在专业承包合同中注明。22.1.2.除非本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采购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1)业主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完全符合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业主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业主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由监理人组织专业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业主共同检验;(2)业主采购供应的材料,上述四方检验合格后由总承包人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总承包人负责赔偿;(3)业主采购供应的材料,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况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则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2.2.辅助材料及人工除非本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供应材料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业主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本身,不包括这些材料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所必需的但专业承包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费用以及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连同辅助性材料费用应已经包含在专业承包合同价格中。第23条材料的替代23.1.材料的替代23.1.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如果出现下列情况:(1)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2)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3)其他;23.1.2.专业承包人可以按第23.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和业主按第23.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专业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专业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23.2.使用替代品的程序23.2.1.如果根据第23.1款使用替代品,专业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6)价格上差异;(7)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专业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23.2.2.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23.2.3.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专业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和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专业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23.3.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23.3.1.如果专业承包人根据第23.1款和23.2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与监理人和专业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之间的价值差值,23.3.1.1.并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再计取专业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应计取法定的税金;23.3.1.2.并在该差值基础上,计取专业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法定的税金;23.3.2.因专业承包人提出替代材料而导致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的延长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减少的费用的50%,工期不予顺延;23.3.3.因业主提出使用替代材料而导致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的延长,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提出的替代材料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专业承包人。23.3.4.被使用的替代材料的损耗率参照。第24条计量24.1.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工程以及专业承包合同外工作、洽商和变更的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或者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专业承包人商定任何补充的规则用于工程计量目的。24.2.工程计量24.2.1.当业主和总承包人要求对专业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计量时,业主或总承包人应及时地通知监理人和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监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24.2.2.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业主进行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专业承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第25条专业承包合同价格25.1.专业承包合同价格25.1.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25.1.2.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中标金额,合同价格包括待定项目的暂列金额。除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25.1.3.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受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固定包死。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在投标阶段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2)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含损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3)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量(除暂定数量外)本身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尽管这些工程量最初可能是由发包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但承包人已经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检查和校核并在此基础上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修正。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在投标阶段对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任何差错或疏漏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4)本合同签订以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或费率固定包死。承包人已经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只要发包人对承包人要求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承包人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或费率固定包死、不得调整。除非发包人发布的变更导致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否则任何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包人修改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价格或费率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5)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和费率,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无论是百分比还是绝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6)专业承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本合同第10条所说明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专业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25.1.4.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的合同形式。25.1.5.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格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第5条“合同价款”中列明的价格。即为:暂定合同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对固定单价,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签约以后,合同图纸范围内工作范围的所有项目单价包干,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对单价的组价不当或对于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的判断或获取出现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2)整个合同期间,合同内的各项综合单价价格不可调整。除非由监理单位、业主提出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外,其他部分的价格均不得调整;(3)措施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已经在合同价格中全面体现;(5)签约以后,承包人的取费,包括其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税金的取费水平(百分比及绝对数额)固定包干;25.1.6.按综合单价固定(已包含措施费)执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25.2.计价和支付货币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专业承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25.3.专业承包合同价格的调整25.3.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25.1款中所指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格不可调整:(1)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专业承包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2)设计变更(但受第27.1款的约束);(3)按照第23条使用替代品;25.3.2.以上所述对专业承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25.3.3.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格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25.4.暂定单价项目的调整25.4.1.如果某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是以暂定单价的形式进入专业承包合同总价的,则专业承包合同中列明的此类暂定单价是可以调整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款应随暂定单价的调整而调整。25.4.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为此发出专门的指示,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采购前,专业承包人应至少提前56天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厂家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采购价格(工地地面价)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履行这样的审批,专业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有权直接和专业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有关的接洽和谈判。25.4.3.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对此类暂定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采购的批准情况。如果专业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批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给出未能批准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指示,专业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指示。25.4.4.所有暂定单价的调整仅限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的方式批准的实际采购价格(工地地面价)与专业承包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之间的差值,用于计算价差的工程数量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应再计取除税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25.4.5.暂定单价的调整包括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的方式批准的实际采购价格(工地地面价)与专业承包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之间的差值,也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后者调整方式。25.5.暂定数量的调整25.5.1.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些工作子目是以暂定数量的形式进入合同总价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此类暂定数量是可以调整的,合同价款应随暂定数量的调整而调整。25.5.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所有暂定数量的调整仅限于按照第24条计量得到的实际工程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暂定数量之间的差值,用于计算价差的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在价差基础上不再计取除税金和规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25.6.税金和政府费用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1)专业承包合同价格中已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和收费;(2)任何根据专业承包合同第27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专业承包合同任何条款专业承包人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视情况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和收费;(3)专业承包人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应由专业承包人自行交纳,总承包人不得为其代扣代缴。第26条支付26.1.预付款26.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发包人向专业承包人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支付时间:合同签署后7日内,专业承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发包人支付给专业承包人合同额价款(扣除暂估价、暂定金额部分)%的预付款。26.1.2.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当专业承包人收到的工程款(含预付款),到达合同协议中约定金额的%后,在随后的两期工程进度款等额抵扣。26.1.3.本合同无预付款。26.2.月度报告专业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第26.3款所述的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总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副本给业主。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日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上月的日起至当月的日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1)报告当期以及截止至报告期本期止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2)深化设计、采购、制造、材料设备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3)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4)(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专业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5)专业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6)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7)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8)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6.3.请款单专业承包人应按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在每个节点工作完成后7日历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该节点内工作完成确认申请单,同时提交一份副本给业主。总承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将审核意见提交业主批复。业主应于收到总承包人审核意见后7天内批复,并由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根据业主、总承包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向总承包人提交一式三份的请款单(同时提交一份副本给业主),说明专业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节点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报价明细或其他证明文件。除非本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并无必要,每份请款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26.3.1.首页,一般是一封向业主和总承包人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应包括日期、请款单编号、该请款单所对应的年度和月份,以及在该请款单下专业承包人认为应该得到的“本节点应付金额”;26.3.2.为计算和汇总本条第26.3.1款中提及的“本节点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月15日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这些项目的款额应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26.3.2.1.由专业承包人自行实施并已完成的对应支付节点的请款金额,但不包括以下第26.3.2.2款及第26.3.2.3款所列内容;26.3.2.2.依据专业承包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应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的%,但不包括按第15条的误期违约金及第27款确定的所有变更金额。26.3.2.3.此前业主累计已付金额的扣除;26.3.2.3.1.本月请款单下的应付金额,即上述第26.3.2.1款和第26.3.2.2款的总和减去第第26.3.2.3款后的金额。26.3.2.3.2.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内容的金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报价明细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26.4.付款单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专业承包人依据第26.3款提交的请款单后7日内,总承包人将其作为工程款申请报告(含其审核意见)的一部分,呈报业主,业主将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14日内,出具一份付款单,列出他认为该付款期应向专业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并发送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及时转发给专业承包人。如果对专业承包人提交的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业主应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付款单。26.5.支付26.5.1.业主将代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具体节点如下:(1)合同签署后7日内,专业承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业主支付给专业承包人合同额价款(扣除暂估价、暂定金额部分)%的预付款。(2)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按照第26.4款发送的进度款付款单之日后14天内,业主向专业承包人支付由专业承包人自行实施并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竣工资料备齐交付并且工程结算完成后,业主按第35条的约定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5)其余部分按质量保证金规定支付。(6)在专业承包人提交附件样式的质保金保函,且按总承包人向业主方开具100%全额有效工程款发票后,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26.5.2.具体程序如下:26.5.2.1.专业承包人应在向业主申请付款前将其因该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提交给业主,在总承包人将因该分包工程开具给业主的等额工程款发票提交给业主后,业主方将专业承包人因该分包工程开具给总承包人的工程款发票返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开具给业主的工程款发票不得增加税点。26.5.2.2.款项支付采用支票支付方式,业主开出的支票收款人为“”,但由各专业承包人至业主处取得该支票,再由专业承包人携此支票至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于三日内完成背书转让给专业承包人。26.6.拖期支付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26.5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业主可以与专业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业主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专业承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6.7.质量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26.7.1.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业主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26.7.2.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完工结算总价款的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完成(以双方对竣工结算书签字盖章确认为标志)且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保修义务24个月之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专业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26.8.质保金保函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专业承包人按照附件样式提交质保金保函,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为完工结算总价款的3%。专业承包人应确保质保金保函在整个质量保修期内持续有效,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第27条变更27.1.变更27.1.1.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则业主有权指示专业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增加或减少专业承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省略专业承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3)改变专业承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5)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27.1.2.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专业承包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27.3款计价。如果变更是因为:(1)专业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2)专业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3)施工措施需要;(4)专业承包人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5)专业承包人为满足或符合本专业承包合同第5.8款的约定。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并不受第27.3款的约束。27.2.变更的指示没有业主的书面指示,专业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报价书中填报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则业主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报价书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属于本条中所指的变更。27.3.变更的计价27.3.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7.1款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合同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以下称为“变更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27.3.1.1.专业承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按专业承包合同已有的价格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27.3.1.2.专业承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可采用专业承包合同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27.3.1.3.专业承包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专业承包人或业主依据以下变更计价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变更计价原则:(1)工料消耗量的确定:按定额消耗量水平确定人工、机械、材料消耗量;如果定额中没有相应子目,以监理人现场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量、人工工时及机械台班为基准折合成该变更项目单位消耗量。(2)生产要素(包括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确定方式为:如果清单中有相同生产要素价格,以清单中的生产要素单价为准,否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市场价确定。(3)上述(1)确定的消耗量乘以上述(2)中的相应单价,即为该变更项目的直接费单价。(4)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按专业承包人投标时在“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该变更项目所属工程类别的费率乘以上述(3)中的“取费基础”计取。(5)上述(3)和(4)的合计为该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27.3.2.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直接按本合同第41条解决。进一步约定如下:(1)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专业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由专业承包人向业主和总承包人提出,经业主和总承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专业承包合同价款。(2)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专业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业主和总承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专业承包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4)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变更工作的费用都应在竣工结算时支付。(5)上述任何变更工作均不计取规费和任何措施费用。(6)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否则当违约论。第28条索赔28.1.索赔通知无论本专业承包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专业承包人根据本专业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7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并同时抄报监理人。28.2.同期记录当第28.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专业承包人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28.1款,业主和总承包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专业承包人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业主和总承包人确认专业承包人的索赔理由。专业承包人应允许业主或总承包人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业主要求时,向业主提供记录的副本。28.3.索赔报告28.3.1.根据第28.1款发出通知后7天内,或在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专业承包人应报送给总承包人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并同时抄报业主。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专业承包人应按不少于7天向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业主和总承包人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专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7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专业承包人的全部索赔要求。28.3.2.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不得以未能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而拒绝或放缓实施后续的合同工作。28.4.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28.4.1.如果专业承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第28.1款约定,则视为专业承包人放弃索赔权利。28.4.2.如果专业承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第28条其他各项约定,则其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同期记录进行核实和估价的索赔总额。28.5.索赔的支付28.5.1.如果业主认为根据专业承包人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业主已经可以确定出应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金额,专业承包人应将此索赔金额纳入其结算报告中,随结算款支付。如果专业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专业承包人有权得到已满足业主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对于任何存在的争议部分的支付,应按第41条解决。28.5.2.特别约定,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业主和专业承包人未能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任何进一步的工作。第29条不可抗力29.1.不可抗力29.1.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1)天灾(瘟疫、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3)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6)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专业承包人或其专业承包人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7)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8)其他29.1.2.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天内,相应地通知其他方面,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29.1.3.如果专业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监理、总承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专业承包人还应将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总承包人项目代表,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29.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在专业承包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专业承包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业主、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延迟履行其专业承包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29.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对专业承包人付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专业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纳入任何付款单中。如果专业承包人在遵守第29.1款约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由业主审核后决定并加入结算价格。29.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29.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9.4.2.业主专业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9.4.3.专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9.4.4.停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业主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29.4.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29.4.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4.7.其他由双方另行约定。29.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的解除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业主或专业承包人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向总承包商送达一份副本,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如果根据本款解除合同,业主审核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1)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专业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亦为之承担风险);专业承包人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业主处置;(3)为完成整个工程,专业承包人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4)将临时工程和专业承包人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专业承包人本部的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部基地之费用)。第30条保险30.1.保险责任30.1.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由业主负责的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但不包括专业承包人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专业承包人自己的雇主责任险以及国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为雇主自己雇佣的雇员和工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上述施工机械设备保险、雇主责任险以及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应由专业承包人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0.1.2.专业承包人须提供所投入本工程的全部财产和全部人员予以保险的有效保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批单、保险协议)及其保费交纳凭证,并负责上述保险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列明的保修期内有效。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业主提出索赔。第31条担保31.1.预付款担保在业主依据本专业承包合同第26.1款向专业承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专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格式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等额预付款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没有义务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任何预付款。在预付款按第26.1款以抵扣方式偿清以前,上述预付款担保应一直有效,但规定,该预付款担保的总额应随专业承包人在任何进度付款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抵扣而降低。31.2.履约保证担保31.2.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总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并且形式(或格式)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31.2.2.如果采取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专业承包人负担。31.2.3.在专业承包人按照本款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之前,发包人没有义务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1.2.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持续到发包人签发的完工移交证书上所标明的签发日期28天后截止。如果专业承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在任何时间,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将按发包人的要求延长直至满足本款关于履约担保有效期的约定。在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之后,发包人即不应就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28天内将该担保退还给专业承包人。31.3.质保金保函31.3.1.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专业承包人按照形式(或格式)符合发包人要求提交质保金保函,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为完工结算总价款的3%。专业承包人应确保质保金保函在整个质量保修期内持续有效,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专业承包人负担。31.3.2.在专业承包人按照本款向发包人提交质保金保函之前,发包人没有义务向专业承包人支付最后一笔的尾款。第32条转让和分包32.1.专业承包合同转让专业承包人不得将专业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或专业承包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专业承包人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2)把专业承包人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专业承包人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专业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时)。32.2.分包专业承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非经业主和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也不允许专业承包人让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专业承包人名义挂靠承包。第33条总承包人不当谋利33.1.总承包人不当谋利33.1.1.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按本专业承包合同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工作所对应的费用包含在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价款中。33.1.2.进一步规定,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有关专业承包合同或任何性质的协议前,总承包人应当将有关的专业承包合同或协议报送业主审核,且在相关专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业主备案。尽管如此,总承包人与任何专业承包人所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都不得与总包合同的约定相悖。第34条工程完工和移交34.1.完工验收的条件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专业承包人方可按第34.2款约定申请完工验收:(1)分包工程按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2)分包工程具备使用条件;(3)按第38.3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4)专业承包人与业主、总承包商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5)其他。34.2.完工验收程序34.2.1.完工验收34.2.1.1.如果专业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已具备第34.1款中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专业承包人应就此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完工验收。专业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完工验收的条件。34.2.1.2.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14天内组织业主、专业承包人、设计人,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完工验收。34.2.2.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如果分包工程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专业承包人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分包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4.2.1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总承包人组织重新验收,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但是规定,这样的重新验收的次数最多一次,如果重新验收仍然未能通过,则自重新验收未能通过之日起至最终的验收通过之间的时间均应理解为本专业承包合同规定的专业承包人的延误,专业承包人应按照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给业主和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4.2.3.通过完工验收如果分包工程通过了第34.2.1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34.2.2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专业承包人颁发由业主、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的完工验收证书,完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34.3.完工移交34.3.1.当分包工程按第34.2.3款获得了完工验收证书,即表明分包工程具备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条件,但应配合总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可以按本款进行移交。34.3.2.在办理分包工程移交前,专业承包人还应按照业主、总承包人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但经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34.3.3.分包工程按照第34.2.3款具备移交条件后,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移交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应当接受移交,且总承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颁发分包工程移交证书,该日期为为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35条竣工结算35.1.竣工结算报告在专业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总承包人且总包工程竣工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专业承包人应按总承包人及业主批准的格式向总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叁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1)到该专业承包工程移交之日止,专业承包人根据合同所自行实施并完成的所有工程的价值;(2)除质量保修金外(按第26.7款办理),专业承包人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得到的任何其他应付款额总计;(3)到该专业承包工程移交之日止,业主已经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所有付款的明细及其总额。(4)本工程发包人采用造价咨询单位全过程控制,包括在工程实施期间,专业承包人上报的重计量(如果有)、签证、设计变更以及竣工结算报告,不得高出每份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10%(含10%),否则,对专业承包人进行超出部分的5%的扣款,直接在每份审定的金额中扣除(例如:承包人上报结算130万元,协商后结算价格100万,超出10%比例,则发包人扣除(130-110)5%=1万元,最终实际结算金额100-1=99万元)。35.2.最终结算报告35.2.1.监理和总承包人收到专业承包人完备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专业承包人就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进行修改,随后,专业承包人应编制并向监理及总承包人提交这种经各方同意的竣工结算报告(在本合同条件中称为“最终结算报告”。35.2.2.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合同价款;(2)设计变更;(3)现场签证;(4)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5)业主供应材料、设备;(6)奖金、违约金和各类扣款(含代扣代缴的费用、第三方实施)。35.2.3.在专业承包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最终结算报告时,作为该最终结算报告的首页,专业承包人应同时提交一份结算确认单,确认最终结算报告的总额即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专业承包人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造价。35.2.4.在收到专业承包竣工结算报告(草案)后14天之内,总承包人完成整理、汇总及装订成册工作,形成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报监理审批,监理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整体工程结算报告后14天之内,完成结算报告审批工作,并报业主进行审批,业主在收到经监理审批的结算报告后6个月之内,进行结算造价的审批,并向专业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付款单说明最终应支付的款额。35.2.5.如果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提示专业承包人提交,如专业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之日后14天内仍未提交,经总承包人同意,业主有权直接按其认为应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专业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付款单,且该竣工结算付款单或审核意见应该是最终的和有效的,专业承包人应承诺同意此类批复。35.2.6.业主(或专业承包人,视情况而定)在按照本条开具竣工结算付款单之后28天内向专业承包人(或业主,视情况而定)支付竣工结算付款单中注明的金额。35.3.工程竣工结算起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移交完成,且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符合合同要求,经业主书面确认之日起。35.4.总承包商的配合总承包商特此同意业主可以直接与专业承包人进行结算,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及给予必要的配合。第36条技术支持、维修保养及保修36.1.技术支持无论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在材料的安装过程中或其他任何阶段提供任何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类似服务。36.2.维修保养不论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在材料安装以后的使用阶段提供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提供零配件服务。36.3.保修期在本专业承包合同中,“保修期”是本工程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整体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注明的完工验收合格日期)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约定为24个月。36.4.保修书在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向总承包人移交且总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专业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工程保修方面的约定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专业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36.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如果专业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6.3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业主人应向专业承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专业承包人的保修义务终止。第37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37.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专业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以及业主和总承包人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并且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37.2.环境保护37.2.1.专业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施工工作面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37.2.2.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37.2.3.无论专业承包人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标准的环保管理体系的认证,专业承包人应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37.3.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专业承包人应尽快向业主和总承包人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专业承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业主、总承包人以及任何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38条文明施工38.1.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始终保持分包工程施工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将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除并运至总承包人在现场内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38.2.完工时的现场清理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专业承包人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专业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状态。但专业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专业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第39条质量管理体系、竣工资料39.1.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承包人应按ISO9000标准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39.2.过程记录专业承包人应按第39.1款中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填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业主、总承包人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39.3.竣工资料39.3.1.专业承包人在按第34条申请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专业承包人应在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第34.2.3款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三份提交给总承包人。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和编制费用(但不包括整理和装订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9.3.2.由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由总承包人负责审查、汇总和装订。第40条违约责任40.1.业主违约如果业主:(1)在专业承包人完全履约的情况下,在第26.5款中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45天之内,未能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业主和总承包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有权扣除或预留的金额除外)应支付的款额;(2)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专业承包人应提前28天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并有权解除专业承包合同。40.2.总承包人违约如果总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专业承包人应提前28天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业主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专业承包合同。40.3.专业承包人违约40.3.1.如果专业承包人:(1)未能遵守根据第3.4款发出的通知;(2)放弃或否认专业承包合同;(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14.1款开工;(4)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48小时内履行按第21.3款发出的指示;(5)无视业主或总承包人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专业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6)已违反第32条;(7)超过约定天不能完工验收或者超过次完工验收申请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8)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9)未能遵守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其它任何约定。则总承包人在取得业主批准并通知专业承包人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专业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自通知到达专业承包人时解除。业主和总承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完成工程。业主和总承包人或其他上述承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可以使用他认为合适的那部分专业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材料。40.3.2.没有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事先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专业承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将视为专业承包人违约,业主和总承包人将因此有权从专业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专业承包人代表应保证每周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4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24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专业承包人违约,并且业主将因此有权从任何专业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专业承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40.3.3.业主和总承包人要求的误期违约金最低标准如下:专业承包人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为人民币合同结算价款的万分之,累计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专业承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此外,由于专业承包人延期而导致的总承包人相关费用的损失亦由专业承包人承担。40.3.4.除专业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专业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额度约定如下:40.4.专业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业主,经业主核实后,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商定针对每次违约行为专业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额度视专业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而定。业主可以从专业承包人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第41条争议41.1.争议的解决41.1.1.合同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完工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41.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争议解决有关机关要求停止施工。第42条专利权42.1.专利权的使用专业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工程所用的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或供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专业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第43条保密义务43.1.保密43.1.1.专业承包合同各方都应履行对专业承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专业承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专业承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或在履行本专业承包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关于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任何保密信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所谓保密信息是指业主和总承包人任何没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43.1.2.保密事项约定:。第44条紧急情况处理44.1.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业主、总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专业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业主和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由业主和总承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专业承包合同应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将由业主向专业承包人索回,并可由业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专业承包人。第45条地下文物45.1.地下文物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监理人、业主、总承包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监理人、业主、总承包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第46条后继法规46.1法规变更或后继的法规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的28天之后,国家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发生了变更,或国家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立法机关颁布或采用了任何新的后继法律、法规,使得专业承包人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发生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加入专业承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第47条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修改47.1.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修改47.1.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专业承包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专业承包合同完全失效。47.1.2.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应本着不改变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协商和措辞。47.1.3.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任何修改,应经过与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同样的生效程序后方可生效。第48条通知48.1.通知48.1.1.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约定,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发出或接受通知、证书或指示的目的而指定的业主、总承包人、业主代表、总承包人代表、监理人、监理工程师、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代表、设计人、设计人驻工地代表的地址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日内由相关当事人向其他各相关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48.1.2.以上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第49条专业承包合同生效和终止49.1.专业承包合同生效和终止本专业承包合同于各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附生效条件:;至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各方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附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条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1.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1.2.本工程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地下管线等情况由发包人提供如下:。1.3.施工现场临时供水和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由总承包商负责接入,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费用。1.4.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第2条承包范围2.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除“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附表2:其他专业工程一览表”中所列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外,除非特别指明不属于本次施工范围内,合同图纸所示及技术标准和要求所列的所有工作,均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直至发包人满意并接收。2.2.暂定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定单价见附表1。此表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属于专业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决定以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方式确定此类材料的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实际采购价格。第3条承包范围外的工程3.1.其他专业工程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工程将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或专业分包。其他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见附表2。3.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3.2.1.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将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见附表3。3.2.2.上述附表3中明确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发包人将按照此损耗率确定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量。专业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损耗量超出此损耗量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第4条暂列金额4.1.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见附表4。4.2.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虽然计入合同价款,但不属于专业承包人所有和支配。第5条工期要求5.1.对于本工程,发包人要求的工期为:。该工期是指日历天数,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5.2.计划开工和计划完工日期、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整体工程备案完工日期:年月日(取得竣工备案表时间);5.3.对于发包人要求的各区段工期和最终的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再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第6条质量要求6.1.质量等级本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6.2.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为:。专业承包人并服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奖罚措施细则》见附件3。6.3.质量目标:合格。第7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专业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所编制的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并服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地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见附件4。第8条适用规范8.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8.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以及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等。8.1.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专业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8.1.3.适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8.1.3.1.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8.1.3.2.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专业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专业承包人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专业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8.2.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适用于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如下:。第9条技术要求9.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除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9.2.专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9.2.1.为了简洁有效地说明本工程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发包人列出了本工程中由专业承包人负责采购范围内的部分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或样品,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专业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专业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给出的品牌进行报价并采购。9.2.1.1.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按本部列出的任意一种品牌进行采购,且价格不予以调整。9.2.1.2.本工程中由专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参考品牌方式提出的见附表5。9.2.2样品的具体要求:。第10条计价依据和原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工程计价依据:。第11条工程量计算规则11.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遵循中规定的规则。11.1.1.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中规定的规则。11.1.2.如果上述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11.1.3.除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准备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应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1)重量单位:吨(t)或公斤(kg)(2)体积单位:立方米(m3)(3)面积单位:平方米(m2)(4)长度单位:米(m)(5)计数单位:个/座/件/套/付(no)11.2.如果规范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11.3.第11.1款、11.2款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11.4.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采用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第12条计价方式1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计价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固定总价方式。12.2.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后的费用,但不包括规费、税金。12.3.工料消耗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价格组成中,各子目的工料消耗量由专业承包人按照其企业定额,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工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12.4.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应为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设备的价格一致。12.5.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1(专业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定单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仅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但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合并简称“安装及辅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专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给定的暂定单价以及上述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12.6.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2(其他专业工程一览表)中列明的整项暂估金额不应计入合同价款中。12.7.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本身不列入投标报价中,但应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开箱、验收、存储、保管、二次倒运和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12.8.合同价款为专业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专业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费用;(2)所有措施项目费用;(3)与进入投标报价的所有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利润;(4)发包人给定的暂估价;(5)按发包人给定的暂定数量报出的计日工费用;(6)各种税费和规费;(7)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8)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合同期内市场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等各种价格波动造成的施工成本变化;(9)合同期内基于专业承包人自身判断的各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风险;(10)为符合或满足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任何费用;(11)与各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就位和安装固定相关的卸车、装车、水平运输、现场倒运、垂直运输、安装固定相关的费用(12)包括搭接、连接、切割和损耗等在内的材料费;(13)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铁丝、腻子、夹子、铆焊料等辅材费;(14)与搬运、发运、装卸、仓储、包装、垂直运输等有关的所有费用;(15)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第13条其他要求13.1.技术标准和要求:。13.2.对分包人管理团队的要求:。13.3.其他:。第14条专业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定单价一览表说明:上述专业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定单价本身及其安装辅助工作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第15条其他专业工程一览表序号其他专业工程名称计量单位整项暂估金额(万元)备注合计万元说明:上述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的整项暂估金额本身不计入合同价款中。第1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序号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计量单位暂估金额(万元)损耗率备注说明:上述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本身不计入合同价款中。1、如果承包人的损耗超过约定的损耗率,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附表4:暂列金额明细表第17条暂列金额明细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备注1无暂列金额合计万元0说明:上述暂列金额计入合同价款中。附件2:总承包人对专业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及独立供应商的总包管理和服务责任第1条总包管理内容及服务范围的综述总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项目各项施工及采购工作所涉及的所有专业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统一进行协调、组织、配合和管理,协调各专业交叉作业时的工作面冲突,保障工程项目各专业分包及材料供应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承担总包管理工作的全部配合照管责任及义务。第2条费用包干原则2.1.总承包人按上述条款所述内容为专业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的费用须在其他项目清单内表示,照管费费率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总承包人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无设计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2.2.总承包人须积极、主动完成本合同内约定的照管工作,总承包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履行未达到要求,均视为总承包人违约,总承包人于合同内填报之照管费用并不能完全作为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索偿的依据,尚须考虑因此对分包工期、整体工期、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施工难度增加、抢工等一切所需费用。第3条总承包人照管的基本责任3.1.为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预留合理的施工工期,负责主动安排、审核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的施工计划及施工大样图,加工图,安装图、协调安排好各分包人之间的配合,积极协调各分包工程的施工工序和进度计划,对各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包括总工期)负责。3.2.负责对专业承包人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应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质量隐患,确保总体施工质量。3.3.负责对专业承包人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及时按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救护、上报、处理和善后,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损失;3.4.提供、开通或加固现场施工通道,在现场通道上搭设硬质安全防护(如需要)。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硬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等。3.5.与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核对各专业图纸,确定各专业间需要的统一尺寸、标高等,保证各专业图纸间无冲突。此类图纸审核需要总承包人提供建筑、结构、机电等各专业的综合图纸,保证各专业管线分层、走向、交叉等无冲突,结构预留洞口的准确无误。3.6.提供已安装在现场之施工机械、脚手架、爬梯、工作平台、塔吊、外运电梯及其它设备供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使用,协调各专业对大型临时机械及临时设施等共用资源的使用,上述设备的使用期应充分考虑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工期、总承包人在上述设备拆除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计划,保证各专业分包的材料能及时运输至存储或使用地点。使用计划须征得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能执行,超出计划日拆除时间3个月内总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要求。3.7.按合同规定由总承包人预埋(留)或暗配的各分包专业的管线、埋件、洞口凹槽等,总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规范要求进行预埋(留)或暗配。3.8.提供施工用水、电,在各楼层指定区域提供水电接驳点,保证供电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由水、电接驳点引至使用区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负责。3.9.总承包人给各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工作面应按要求准时提供,满足作业面交接技术要求,包括工作面修补,保持清洁,并防止施工期间水和垃圾的侵入。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进场前,总承包人应同其办理施工场地、工作面的交接手续并办理移交。3.10.总承包人给各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提供正常的临时照明和施工及调试试运行所必需的电、保安、冬雨季及恶劣天气所需的特别设施;3.11.总承包人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及工程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交叉施工中专业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在施或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和现场物料的保管工作。任何在施或已完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总承包人都不可推卸。总承包人是任何成品受损无法追溯责任时的主要责任人。3.12.本工程所有分包人的竣工资料均由总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整理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必须达到政府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3.13.提供施工照明设备,包括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在正常施工时间及发包人批准的加班时间内保证照明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3.14.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提供标高及控制轴线,并对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由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进行校核,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总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拆模后随即弹出1米控制米,并做出规范标示,以便分包使用。3.15.负责结构(含二次结构)的预埋管、预埋套管、预留孔洞及洞口加筋,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的预埋件供应及安装,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于结构(含二次结构)剔凿、埋管后的修补工作等。提供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设备安装所需之混凝土基座。3.16.负责所有预留孔洞穿的混凝土填塞,恢复各分包人施工后的结构孔洞、凹槽等,以及门窗收口的填塞工作,总承包人应负责在各专业承包人施工后检查并实施所有的收口工作。3.17.提供设备安装就位通道,审核一切运输永久设备之通道的宽度及高度是否适合,并在需要时预留或剔凿,安装就位后恢复。3.18.为各专业提供测试及单机或联动调试时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用水电。3.19.在施工现场地面及各楼栋之各层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在施工现场地面设置一个足够规模的临时厕所,并在各楼栋之各层设置临时厕所,并安排专人看护及清理。3.20.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工地出入所需胸卡、标识牌等出入证件。如因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遗失的补办由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承担费用。3.21.特别约定,在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因工程需要或自身工作条件限制,为了保证工期和质量,向总承包人提出额外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总承包人有责任提供配合分包施工或修补缺陷所需的支持。第4条对主要专业承包人的照管细则。第5条对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照管5.1.本合同项下存在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情况在合同中说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签定后28天内,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而商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交货时间。考虑到材料设备采购涉及的运输过程容易受到许多非发包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的影响,因此总承包人应为这样的交货时间分别考虑一个提前或延误28天以内的合理误差,在合理误差之内交付的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设备,总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接受手续,且不得提出任何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当总承包人施工实际进度已明显提前,且按规定时间供应有关材料设备将严重影响总承包人的后续施工时,发包人将尽其最大可能与有关供应商协调,争取有关材料设备提前进场。5.2.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数量由总承包人提供,总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负责,发包人只需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总承包人结算。5.3.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工地现场地面层,总承包人负责现场接受、验货、现场倒运至仓储地点以及现场存储,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一经总承包人接收,则所有的质量、保管等责任全部由总承包人承担。5.4.总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并安装就位的任何辅助性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所涉及的采购保管、辅助材料、安装、调试、监督管理等所有费用都应包含在总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附件3:质量标准及奖罚措施细则第1条质量要求:1.1.最低标准:各分项工程要求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1.2.满足细部检查等相关规定:1.3.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1.4.具体的交付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发包人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必须保证100%验收合格。第2条奖罚措施:2.1.品质检查方面:实测实量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每次奖励承包人5000元;92分以下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具体评分由项目公司提供)2.2.承包人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管理费用,并且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缴纳违约金2000~10000元,承包人缴纳违约金的凭证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无需承包人签署确认。2.3.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质量管理工作,设立专职质量负责人及组织机构,陪同和配合发包人的检查和验收,及时回复发包人质量管理工作所查出的问题(3天内回复方案,7天内回复整改结果),否则发包人每次要求承包人缴纳违约金3000~5000元,承包人缴纳违约金的凭证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无需承包人签署确认。2.4.监理人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招标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承包人缴纳违约金1000~50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工程质量在竣工验收前需满足实测实量的标准。检查问题第一次整改率需达到80%,否则,超过部分按照50~200元/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整改率需达到95%,否则,超过部分按照200~500元/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发现一次,承包人除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整改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以上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视具体情节轻重对承包人按照5000元到10000元处以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发包人将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完成,除扣除该分项工程造价款项,并追加收取该款项的20%作为工程管理费外,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相关违约金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双倍违约金。2.6.业主开放后,相关问题整改的关闭率应为100%。2.7.业主集中交付后,相关问题整改的关闭率应为100%。2.8.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有充分证明其对施工质量不履行自检责任的,发现一次,发包人每次要求承包人缴纳违约金5000~10000元,承包人缴纳违约金的凭证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无需承包人签署确认。附件4:工地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1条安全文明施工1.1.专业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项目公司制定或提供),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专业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1.2.专业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及行为负责,专业承包人不得要求现场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3.专业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1.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专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1.5.合同计价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跟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件标准相对应的:1.5.1.施工过程中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发包人将委托监理单位组织,专业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参与,每月对专业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专业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若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支付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被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同时要求专业承包人支付3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1.5.2.若专业承包人累计三次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安全文明施工为不合格,专业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任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3.若专业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为合格,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则发包人仅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70%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4.若专业承包人自行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所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专业承包人报价中,发包人不作追加(即使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予以追加的)。1.6.施工现场单体内,不准住人,如发现,除专业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外,专业承包人还应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不准随地大小便,如发生,专业承包人应支付200~1000元/次的违约金。1.7.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包括外墙、脚手架、塔吊等处)设置广告牌,如发现,除专业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外,专业承包人还应支付1000~3000元/次违约金;发包人代表设置或要求专业承包人设置广告牌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设置或协助设置。1.8.施工现场除吸烟处外禁止吸烟,吸烟处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单独房间并挂牌,吸烟处门口应配备灭火器,吸烟处内不得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禁止在非吸烟处吸烟,否则,除专业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外,专业承包人还应支付1000~2000元/次的违约金。1.9.专业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和监理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专业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解决。专业承包人违反总平面规划将构成违约,专业承包人负责进行拆改等费用、损失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0.专业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1.11.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如专业承包人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另加20%管理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1.12.专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如发包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专业承包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利息向发包人偿还,专业承包人未即时偿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第2条事故处理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专业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2.专业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支付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此引起新闻媒体报导,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专业承包人除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同时有权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发包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专业承包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利息向发包人偿还,专业承包人未即时偿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合同价款中扣除。2.3.突发事件及其处理2.3.1.突发事件的定义:专业承包人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罢工,现场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不可抗力引起的灾害性事件,政府各执法机构突击检查,媒体介入等可能对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均为突发事件。2.3.2.处理原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理原则,应立足于尽快平息事态,立足于安全事故中人的救助,立足于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降至最低程度。2.3.3.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专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组成以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为组长,并有足够专业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兼职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小组成员。专业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篇。2.3.4.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必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并作出有效妥善处理决策,以组长为唯一的对外发言人,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代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唯一对外发言人。2.3.5.突发事件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不论发生在总包范围或是分包范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线指挥,控制事态,防止恶化。事态未处理完毕,不得离开现场,并有责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人代表。2.3.6.突发事件总结: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若发生在分包范围则由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工程项目部提交书面报告,如实回顾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作面)、相关当事人情况,回顾处理过程和处理手段,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对相关当事人处理的决定,以及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及应急预案。第3条成品保护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工程将在工程竣工备案前提前插入环境景观工程、精装修工程及其他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人应做好各项措施(如为环境工程或室外综合管网工程可以提前开工,建筑外架在搭设时底层采用挑架),拆除相应的生活临设并让出工作界面场地,并配合保护好环境景观工程、精装修工程及其他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专业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指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发包人其他工程正常进行,由此造成专业承包人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如导致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条现场人员管理4.1.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发包人代表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专业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如发包人认为专业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或达不到本合同工程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限期补充合格的相关人员。4.2.专业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代表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每日专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同时,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提出后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4.2.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4.2.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4.2.3.违反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2.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4.2.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发包人、监理认可者;4.2.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4.3.专业承包人应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业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档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专职造价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常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专业承包人不得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管理人员(指上述人员),如确需更换或撤离需按合同规定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4.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发包人有权向专业承包人收取500~2000元/人次的脱岗违约金。出勤率每月不足100%,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5.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驻现场工程师要求参加的会议,未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不叁加会议并经发包人代表同意者视为脱岗。第5条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5.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专业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费用在合同计价清单措施费中考虑。5.2.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专业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双方每月底共同对专业承包人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5.3.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及利率调整电费。附件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第1条图纸目录如下:序号图号图纸名称出图日期备注1.2.3.4.5.6.7.8.9.第2条工程量清单。附件6:项目合约管理的承诺书致: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我司承诺遵守贵司对本项目合约成本管理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方面:1.我司承诺配合贵司通过适当方式,确定双方合同内新增价格及材料设备的价格、甲供材应供货数量:(1)按照贵司《材料设备认价作业指引》及时提交需要确认价格材料、设备(如有)的进场计划及价格申报;(2)按照贵司《甲供材料设备管理作业指引》及时提交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的进场计划及应供量申报;2.我司承诺变更工作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执行,并遵守贵司下列细则;(1)承包人只有在接到发包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变更签证专用章的正式变更签证单后才能实施,无发包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变更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包括阶段性计价)。(2)承包人办理变更签证须遵守“事前审批”、“费用审核”、“月结月清”的原则。(3)承包人办理变更签证须一单一算,并附工程量计算书。(4)申报的变更费用申请单,应有价格组成的说明,如执行合同外价格应提供价格组成的明细(能体现人、材、机的价格及消耗量、取费等);(5)承包人应及时整理汇总变更台帐(含洽商),包括已签署完成和正在签署的,并在每月约定的时间申报并与发包人核对;(6)申报的变更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生高估冒算的情况将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7)不因变更费用的争议,影响变更的实施;如果出现不履行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并由承包人承担20%的管理费补偿。(8)本工程发包人采用造价咨询单位全过程控制,包括在工程实施期间,专业承包人上报的重计量(如果有)、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价以及竣工结算报告,不得高出每份最终审定的金额的10%(含10%),否则,对专业承包人进行超出部分的5%的扣款,直接在每份审定的金额中扣除。(例如:承包人上报结算130万元,协商后结算价格100万,超出10%比例,则发包人扣除(130-110)5%=1万元,最终实际结算金额100-1=99万元)3.上述的要求,包括上述程序中约定的时间、表现形式(包括表格的规范填写等。承诺人(盖章):日期:附件7:总承包人对专业承包人的特别要求第1条物资进、退场要求1.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1.2.如专业承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总承包人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资料,总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专业承包人负责。1.3.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12小时向总承包人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专业承包人向总承包人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1.4.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承包人负责人签名。1.5.所有材料进场前,专业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除外。第2条物资存放管理2.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专业承包人避免将所有材料一次性运到现场储存。2.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承包人批准,服从总承包人的统筹安排。2.3.专业承包人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总承包人的CI管理规定。2.4.存放要求2.4.1.进场物资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总承包人提供场地,专业承包人自行建造房内设施及其围护结构。2.4.2.注意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专业承包人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2.4.3.专业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2.5.材料计划管理2.5.1.专业承包人进场前3日内,应依据总承包人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清单,其中须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2.5.2.进场的物资材料及机具设备应满足总承包人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第3条现场及人员管理3.1.专业承包人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承包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承包人的规定,并符合总承包人的CI要求。3.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3.3.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3.4.专业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专业承包人负责。3.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承包人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专业承包人独自承担。由此造成总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此外总承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第4条专业承包人职责4.1.按合同约定及总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以及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总承包人项目部《分包管理手册》。4.2.专业承包人应保证提供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外观整洁,满足施工地安监站的要求,如因专业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及配电箱不能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3.自行办理相关备案工作,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缴纳合同项下的所有税金。4.4.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工程所在地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手续规定。承包人单位须将其已存放指定账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手续等提交总承包人单位备份,若由于专业承包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其存放的保证金额不足导致总承包人的保证金被扣除,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费。4.5.负责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承担由于专业承包人人员不遵守总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4.6.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4.7.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总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4.8.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4.9.自觉接受总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总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4.10.按总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4.11.施工过程中,不得碰撞、破坏基坑周围控制点。防止临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4.12.专业承包人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4.13.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总承包人办理竣工验收。4.1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专业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4.15.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专业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4.16.配备各自施工区域的消防设施用具等,否则将按照总承包人的相关规定对专业承包人进行相应罚款并按规定达到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专业承包人将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4.17.专业承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4.18.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垃圾至指定地点。4.19.专业承包人承担因专业承包人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4.20.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当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总承包人合格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资料),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专业承包人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2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劳动力配置必须满足现场施工和安全等各方面要求。4.22.专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所有生产作业的职工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并为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且向总承包人提供已支付相关保险费用的有效证明。4.23.专业承包人进场后提供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切必须满足总承包人的总进度计划安排,不得拖延工期。第5条环保与职业安全【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5.1.达到“市绿色文明安全施工工地”称号的标准,且无死亡及重大伤残事故发生;如果因专业承包人不能实现该安全环保目标,向总承包人赔偿人民币20万元。5.2.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5.3.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总承包人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4.承包人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第6条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总承包人(全称):专业承包人(全称):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总承包人)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针,满足总承包人单位ISO14001和OHSAS18001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1和OHSAS18001认证标准要求,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双方协议如下:6.1.总承包人责任/义务6.1.1.总承包人负责推行ISO14001和OHSAS18001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订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措施和规定;6.1.2.总承包人定期对专业承包人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考核;6.1.3.总承包人负责协助专业承包人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并负责对专业承包人进行重大危险源实施控制的措施与要求的交底,监督检查专业承包人的执行情况;6.1.4.总承包人有权对专业承包人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专业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总承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6.2.专业承包人责任/义务6.2.1.专业承包人须严格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6.2.2.专业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总承包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文件、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总承包人现场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卫管理保证措施,经总承包人审核后实施;6.2.3.专业承包人负责组织所属员工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6.2.4.专业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中专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6.2.5.专业承包人垃圾清理及消纳应严格按总承包人《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控制及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执行。6.2.6.专业承包人负责在总承包人指导下辨识所承包工程实施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6.2.7.专业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总承包人关于施工技术管理、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化学危险品管理、消防防护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各程序。6.2.8.专业承包人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及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现场工人的职业病及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6.2.9.专业承包人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源的现场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品,并向总承包人提供有效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证明,对无职业性健康体检证明的,专业承包人须对其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应对其调换工种。6.2.10.在建筑施工中,专业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杜绝敲击等人为噪音,使用机械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木工棚要封闭,以减少噪声、粉尘的排放。6.2.11.专业承包人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中若遇古树、文物要按照工程所在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6.2.12.专业承包人须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6.2.13.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6.2.14.专业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6.2.15.专业承包人负责处理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市政府和总承包人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6.2.16.对于专业承包人负责处理的废弃物,总承包人有权监督、跟踪检查专业承包人废弃物处理情况。如专业承包人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总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发生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保留采用其它处罚措施的权利。6.2.17.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到合理、合法的场所,不得随意排放。如专业承包人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切责任由专业承包人负责。6.2.18.专业承包人负责向总承包人提供废弃物收购站的有关资质及证明材料。6.2.19.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按总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专业承包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6.2.20.现场材料应按照总承包人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专业承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专业承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健康;6.2.21.施工人员由于自身疾病原因在施工现场造成的伤亡事件,一切后果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总包方不负任何责任。6.2.22.专业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及总承包人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及赔偿业主/总承包人的损失)。总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专业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第7条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总承包人(全称):专业承包人(全称):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双方就项目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7.1.用工制度7.1.1.专业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关于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专业承包人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7.1.2.专业承包人须持有工程所在地建委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总包方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年审】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7.1.3.专业承包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暂住证、健康证。凡因为专业承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事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自理。7.1.4.专业承包人应遵守总承包人制定的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及总承包人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7.2.安全生产7.2.1.专业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专业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7.2.2.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专业承包人应通知总承包人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专业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总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7.2.3.专业承包人应保证隐患整改率为100%,并达到市文明安全样板工程标准。7.2.4.专业承包人应保证因公死亡、重伤事故为零。7.2.5.专业承包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7.2.6.专业承包人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施工所在地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7.2.7.专业承包人必须尊重并服从总承包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7.2.8.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7.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7.3.1.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总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专业承包人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总承包人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7.3.2.专业承包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7.3.3.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7.3.3.1.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审查认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7.3.3.2.专业承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参加总承包人组织的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3.3.3.专业承包人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专业承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对变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后方可上岗。7.3.3.4.专业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经考核合格者换领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7.3.4.专业承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7.3.5.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7.3.6.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3.6.1.专业承包人必须接受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7.3.6.2.专业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7.3.6.3.专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7.3.6.4.专业承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7.3.7.专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7.3.8.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7.3.8.1.专业承包人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巨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靠。7.3.8.2.专业承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人经理部验收。7.3.8.3.专业承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申报总承包人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7.3.8.4.专业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履历档案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承包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7.3.8.5.专业承包人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7.3.8.6.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7.3.8.7.专业承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7.3.8.8.专业承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7.3.8.9.专业承包人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1)专业承包人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2)专业承包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承包人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3)专业承包人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人及总承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4)专业承包人须承担因为专业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5)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专业承包人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总承包人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专业承包人应当承担因为专业承包人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总承包人工作的事件给总承包人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7.3.9.专业承包人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手册”。7.4.安全防范7.4.1.专业承包人要对所有负责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专业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防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专业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7.4.2.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7.4.3.总承包人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是没有适当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承包人的书面同意。7.4.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总承包人安全官员有权停工和强行设置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7.4.5.凡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总承包人指定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机件等。7.4.6.专业承包人应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专业承包人应呈送报批详细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和安全条例以供批准。7.4.7.专业承包人应在签约之后30天内,呈送安全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报总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专业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此等已获批准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和安全规章的副本由专业承包人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工作场所并且张贴;还有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它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类似性质物,具体由总承包人决定。7.4.8.专业承包人应按规定每50人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贯彻安全方案和措施并执行。7.5.消防保卫7.5.1.专业承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按总承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总承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人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人所签发所隐患整改通知,专业承包人在总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人的要求,总承包人有权按规定对专业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7.5.2.专业承包人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7.5.3.凡由于专业承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专业承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专业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总承包人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7.6.现场及其人员管理7.6.1.严格遵守《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7.6.2.专业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按总承包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7.6.3.专业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自己负责。7.6.4.专业承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1)保安;(2)施工安全;(3)门卫制度;(4)卫生:(5)防火;(6)其它保护临近环境的规章;7.6.5.专业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中,应配足合格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和防止全部劳务人员发生事故方面的问题,此人应有权发出指令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7.6.6.专业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件。7.6.7.专业承包人应配足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并指定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工具。7.7.有效期本施工安全协议之有效期同相应的合同协议条款。总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专业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明细表一违章处罚序号违章内容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元)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被受罚单位150/人次2带安全帽但未系好帽带被受罚单位50/人次3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且不佩戴安全带被受罚单位5004“四口”“五边”无防护(每处),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5005洞口临边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1506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脏、乱、差,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150/人次7现场未设置废料池,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5008在主干道上堆放材料阻碍车辆通行每发生一次被受罚单位10009建筑材料、废料未及时清理收集到废料池,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500~200010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明显,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50011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未经审批,使用不符合规定,限期内未整改被受罚单位50012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每处)被受罚单位80013工人在禁烟区域吸烟被受罚单位300/人次14施工现场发现有大便(每发现一处)被受罚单位30015施工现场发现有工人随便小便(每发现一处)被受罚单位10016打击报复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被受罚单位2000~500017施工现场工人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被受罚单位2000~500018每周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无管理人员参加被受罚单位500/次19每月不积极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教育,人员严重缺失被受罚单位800/次20新人进场位经安全考试就安排上岗施工被受罚单位300/人次二表彰奖励受奖人奖励金额(元)序号奖励内容1发现火情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或积极参加救火报告人300~10002排除了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500~30003发现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牌、消防器材、生活设施及时向项目部举报,经查证属实举报人300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要点:通过签订该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为总包方,乙方为劳务分包方,双方应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问题签署协议,约定双方责任。甲方:项目经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劳务输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同意为甲方在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劳务安全管理协议如下:一、甲方是工程的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乙方为劳务输出单位,负责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乙方必须按甲方有关劳务用工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入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资质证件和劳务人员名册及人员合法证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三、甲方和乙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对乙方人员进行项目级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留有记录。(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3)甲方应为乙方指派有经验、懂技术、懂安全、责任心强的领工员,负责乙方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班前讲话工作,使安全生产活动处于受控状态。(4)甲方应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器具和用品。(5)甲方应适时组织乙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积极征求采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6)发生伤亡事故,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上报。2.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对所属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公司级、班组级入场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活动。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兼)职安全员并与甲方现场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生产中的违章行为和隐患。(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并保持人员的稳定,如更换增加新人必须向甲方及时汇报,补办相关手续(注册登记、安全培训教育等)。(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施工生产计划安排、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求组织施工生产,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甲方未进行安全交底或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乙方有权拒绝施工。(4)乙方对各作业班组每天都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并留有记录。(5)乙方必须保证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到位,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6)乙方必须保证作业人员佩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7)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等或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立即向甲方现场负责人汇报,双方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乙方负责通知家属,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四、补充约定:。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1.1工程名称:1.2分包范围:第二条工期和进度要求2.1总工期从年月日-年月日第三条质量标准3.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监理规程、技术交底、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及交通部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健立健全自检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艺措施,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内优外美,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优良工程等级。第四条劳务分包式及劳务报酬4.1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安装(包括工人、机械、转运等),单价按照16元/m计算(不含税),此单价包含一切费用,不作任何调整。4.2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安装数量为准(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数量为准),最终以业主、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为准。第五条双方职责5.1甲方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5.2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对乙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接受业主、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各项指令,并将这些指令全面、及时、准确地下达反馈给乙方。5.3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外部施工关系,相邻施工段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由甲方统一协调解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排和裁决,且不另行增加费用。5.4甲方按时提供图纸及相应的技术。5.5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5.6乙方除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外,还应执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5.7乙方根据施工队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按甲方要求提供下朋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的严格实施。5.8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甲方的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六条安全责任为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高甲、乙双方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确保甲、乙双方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协议作为施工协议的补充。6.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若产生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七条工程结算程序和支付方式7.1合同签订后且乙方进场施工满3日,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1万元,余款结算:中途乙方以借款的方式预支生活费,待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8%,待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2%工程款。乙方出具收据为准,不承担各种税率费用。第八条合同生效8.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本合同精神,另作本合同的补充条款。8.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8.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8.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完工结束,结清工程尾款自动失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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