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模板与法律意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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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ABC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邮箱:乙方:ABC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负责律师: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鉴于:甲方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现甲方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变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变更”),为使本次变更合法、规范,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次变更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本次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1.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本次变更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本次法律服务。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ABC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共同对甲方提供本次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1.3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本次法律服务具体包括:1.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甲方本次变更事宜进行法律尽职调查;1.3.2就甲方本次变更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答复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1.3.3协助甲方就本次变更向基金业协会系统填报信息;1.3.4解答甲方在本次变更中提出的法律咨询;1.3.5根据双方一致同意,办理与本次变更事宜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2.1就本合同项下的本次法律服务,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以下简称“法律服务费用”)。2.2法律服务费用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2.1自甲方就本次变更向基金业协会首次提交法律意见书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第一期法律服务费用贰万伍仟元整(¥25,000)支付给乙方;2.2.2自甲方在基金业协会完成本次变更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第二期法律服务费用贰万伍仟元整(¥25,000)支付给乙方。2.3甲方应当将全部法律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开户名:ABC律师事务所开户行:账号:2.4以上费用含税,不含差旅费,如乙方因本次法律服务发生差旅费,在乙方获得甲方事先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对乙方发生的该等差旅费实报实销。2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5如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出具全面法律意见书,双方另行协商费用调整。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供乙方律师核对后交还甲方自行妥善保管。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3.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处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与本次变更相关之委托事项。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4.4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本次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4.5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取任何报酬。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5.1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向其披露的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5.2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5.3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次法律服务中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除本次变更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2.1因乙方委派的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6.2.2乙方无故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3.1为本次变更之目的,甲方提供的支持资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6.3.2甲方逾期十日仍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的。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十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甲方应付费用。7.2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7.3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费用。第八条争议解决5专项法律服务合同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通知和送达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沟通,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电话送达。9.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满24小时起视为送达。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时止。6专项法律服务合同10.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7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签署页)甲方:ABC有限公司乙方:ABC律师事务所(盖章)(盖章)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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