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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双边协议》修订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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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格式为 docx ,大小 28073 KB ,页数为 10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原稿修订稿修订说明(质)NO:B-(质)NO:C-B版升级C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四)资金用途的相关风险:您应按规定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若您是国有股股东,不得用于买卖股票。本条是新增内容(九)债券及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特殊风险。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十)债券及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特殊风险。以沪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深市债券为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以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对沪深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风险分别说明,新增对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风险说明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十五)部分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部(十五)部分购回:指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偿还部分原“部分提前购回”细化为“部分购回”、分提前还款,原质押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保持不变。履约保障比例超过提取履约保障比例的,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部分解除质押。资金并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部分还款”两种情况。(十六)部分还款: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部分提前还款,原质押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保持不变。原“部分提前购回”细化为“部分购回”、“部分还款”两种情况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甲方的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甲方的义务……7.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8.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非法用途;……新增两条甲方义务第四章一般业务规则第四章一般业务规则第十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第十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沪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明确“沪市”债券的实际购回日不晚于债券兑付日。“深市”债券不受此限制。第十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沪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第十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沪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沪市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有所变更11:30,13:00至15:0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十四条乙方在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收取本期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金额一并收取。利息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划。本期应收利息=∑i=1n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100/360年利率:指每百元年收益。待购回期间,发生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对尚未购回的交易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n:指本期的存续天数,即上期结息日(含)或初始交易日(含)至本期结息日(不含)或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存续天数。第十四条乙方在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收取本期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金额一并收取。利息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划。本期应收利息=∑i=1n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360年利率:待购回期间,发生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对尚未购回的交易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n:指本期的存续天数,即上期结息日(含)或初始交易日(含)至本期结息日(不含)或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存续天数。若甲方未按约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向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i=1n第i日尚未支付的利息×0.05%1、对于年利率不再定义为每百元年收益,故本期应收利息公式相应调整。(合同其它相关公式做相应修订,本对照表不再一一列举)2、新增甲方未按期付息情况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第十五条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就未解除质押的现金红利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质押。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第十五条(一)初始交易已满6个月且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为流通股的,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若乙方同意甲方相关申请的,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1、新增部分解质的条件为:初始交易已满6个月且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为流通股。同时强调部分解质需经乙方同登记。(一)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或乙方核准的进行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价格)(二)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就未解除质押的现金红利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质押。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意。2、部分调整相关内容的描述顺序。第十六条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日,甲方应按约进行购回交易。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购回交易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已结未付利息+已计未结利息+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初始交易金额-累计已提前归还的本金;已计未结利息=∑i=1n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360本条由B版合同第二十七条调整至C版合同中的第十六条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i=1n第i日尚未归还的利息×0.05%注:n为当期计息自然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第十六条标的证券为深市证券的,应通过一笔购回交易指令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第十七条标的证券为深市证券的,甲乙双方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的,应当申报购回交易(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指令。仅修订文字描述第五章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五章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二十三条进行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时,一般在交易申报日14:30之前,甲方账户内证券或资金应符合乙方的要求。乙方按照《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有权实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交易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其中,对于深市标的证券,进行交易申报后,不得撤单。第二十四条进行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时,一般在交易申报日14:30之前,甲方账户内证券或资金应符合乙方的要求。乙方按照《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有权实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交易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其中,对于深市标的证券,进行交易申报后,不得撤单。甲方进行部分还款的,应在16:00之前将归还的资金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1、在交易申报相关内容中新增“部分购回”指令。2、新增部分还款的划款时间要求。第六章提前购回与延期购第六章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回第二十四条,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但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第二十五条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部分还款,部分购回或全部提前购回。(一)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部分还款。部分还款后,履约保障比例超过提取履约保障比例的,经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部分解除质押。(二)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部分购回。部分购回交易申报中的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数量以乙方审批的可解质的标的证券数量为准。(甲方以部分购回方式完成履约保障措施的遵循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全部提前购回。甲方需部分还款、部分购回或提前购回的,均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1、细化了提前购回的三种情形,分别对部分提前还款、部分提前购回、全部提前购回分别做出了约定。2、提前购回的申请时间由一个交易日变更为五个交易日。第二十四条甲方提前购回的,乙方按提前购回所对应的初始交易金额加收一个月利息。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交易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收取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甲方提前部分还款、提前部分购回及全部提前购回的,乙方按提前购回所对应的初始交易金额加收一个月利息。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交易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收取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将提前购回细化为三种类型。第二十五条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三)当发生标的证券被ST、ST,标第二十七条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三)当发生标的证券被ST、ST,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1、增加列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的触发条件2、将提前购回所需的资金到账最后期限由次一交易日的14:30变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四)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2)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八)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上述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交易日14:30之前,甲方应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乙方有权进行购回交易申报。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等;(四)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五)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2)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重大资产重组失败,或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九)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遭遇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十二)未按时支付利息;……乙方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的,在乙方通知甲方提前购回的下一交易日13:00之前,甲方应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乙方有权进行购回交易申报。更为13:00。第八章权益处理第八章权益处理第三十二条……(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第三十四条……(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1、在相关权益处理内容中增加部分购回日的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购回交易日日终、甲方申请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购回交易日日终、部分购回日日终、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部分购回日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三)以深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四)以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相关描述2、新增深市债权作为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3、新增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未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第三十五条派发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导致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甲方应就相应权益进行补充质押或将相关现金划至乙方自有资金账户。第三十六条发行人未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甲方应于权益到账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补充质押或将相关现金划至乙方自有资金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原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合并为一条。并且当发生场外分红时,要求甲方将相关权益划回乙方自有资金账户或进行补充交易。第九章履约保障措施第九章履约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一)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于下一交易日与乙方进行一笔或多笔购回期限等于原交易剩余购回期限(以最晚到期的原交易为准计算剩余购回期限)的补充交易(补充质押)。交收成功的,原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其它原交易,若有)、部分解除质押与补充交易进行合并管理。补充交易完成后,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乙方通知中的指定值。……第三十九条……(一)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与乙方进行一笔或多笔购回期限大于或等于原交易剩余购回期限(以最晚到期的原交易为准计算剩余购回期限)的补充交易(补充质押)。交收成功的,原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其它原交易,若有)、部分解除质押与补充交易进行合并管理。补充交易完成后,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乙方通知中的指定值。(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进行部分购回或部分还款。上述交易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乙方通知中的指定值。……1、补充交易期限可以大于原交易剩余购回期限2、新增了部分购回和部分还款的履约保障措施第十章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第十章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回购业务正常存续。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10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下:停牌证券首日AMAC价格=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当日AMAC行业指数收益率);停牌证券第t日的AMAC价格=停牌证券第四十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回购业务正常存续。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10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下:停牌证券首日AMAC价格=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停牌前一交易日AMAC行业指数收益率);调整长期停牌估值的计算公式第t-1日的AMAC价格×(1+当日AMAC行业指数收益率)(t≥2);停牌首日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证券首日AMAC价格);停牌证券第t日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证券第t日的AMAC价格)(t≥2)。停牌期间,如上市公司出现资产重组失败或其他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调整该证券的公允价格。停牌证券第t日的AMAC价格=停牌证券第t-1日的AMAC价格×(1+t-1日AMAC行业指数收益率)(t≥2);停牌首日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证券首日AMAC价格);停牌证券第t日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证券第t-1日的AMAC价格)(t≥2)。停牌期间,如上市公司出现资产重组失败或其他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调整该证券的公允价格。注:AMAC行业指数指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第十一章违约处理第十一章违约处理第五十二条甲方发生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第(二)、第(三)或第(四)项且标的证券符合《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规定的可进行处置过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署《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并配合乙方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手续。本条新增注:本对照表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 编号:170049718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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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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