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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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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七)项目管理费按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据实列支1%、2%,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第三条资金管理中各乡(镇、街道)分别承担以下职贵:(一)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为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财务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等。(二)县扶贫办、发改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水务局、民宗局等部门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及利益联结机制的审核等。(三)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四)乡(镇、街道)为扶贫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写、组织实施、公示公告、跟踪监督及检查、质量把关、自查验收、绩效自评等;同时也是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专户或专账,并明确专人管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532”比例拨付款,负责项目财务决算、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请款单及拨付依据。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该部门一并履行实施单位职责。实施单位对所提供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其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报账。(五)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为乡(镇、街道)报账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账务核算、财务决算。(六)乡(镇、街道)扶贫站具体负责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质量的监管及项目报账资料的初步审核把关,负责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台账和扶贫项目资金收支台账,负责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复印件收集、整理、归档等。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项目管理原则;(二)坚持“投向准确、重点突出”的原则,重点围绕当年脱贫目标(出列村和脱贫农户),重点突出产业发展、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三)坚持“村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定及批复,乡、村实施,乡(镇、街道)报账”的运行原则;(四)坚持“扶贫不扶富、扶贫先扶志、扶勤不扶懒”的原则;(五)坚持重点向深度贫困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六)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七)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不能用于单位公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一)不能用于由政府负责的楼、堂、馆、所、职工住宅、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不得用于与其他专项行业部门负责的大中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三)不能用于偿还各种债务;(四)不能用于企业担保、企业亏损;(五)不能用于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投向的项目。第二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立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及时转入资金专户;乡(镇、街道)收到县财政局及资金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及时将下达的资金进专户或专账。第七条县级部门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实施主体部门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经分管、主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报账;乡(镇、街道)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由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送乡(镇、街道)扶贫站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分管及主管领导审签,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审核报账。第八条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分年度分项目建立完整的扶贫项目资金专账,收集完整的扶贫资金项目会计档案资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资金支付实行当年结算结转,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对项目建设县级验收报账后结转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将结转资金进入县级专户,并做好台账管理。第九条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终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利息及结转资金的额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投向。第十条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有结余资金的,可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金在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收回国库,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因未及时收归国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責任。第十二条县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专户或专账;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入专户或专账管理,严格按照“532”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三条对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贪污、受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四条资金分配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列村、贫困人口数量、巩固脱贫人口数量及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五条对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得“良”等级以上的乡(镇、街道)、扶贫龙头企业、村集体及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第十五条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好的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第十六条资金分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并截图链接网址留存档案。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表在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阳光化管理。并公示国务院扶贫办监督电话12317及辖区内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或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不愿意整改的,交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实施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组织县级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街道)扶贫站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九条采用日常监管、检查、审计、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资金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3个部分。(-)资金拨付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围绕年度贫困退出目标任务,将资金分配到贫困村,量化到贫困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当年拟脱贫及脱贫对象巩固全覆盖。(二)资金监管1.公告公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00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分县、村两级进行公告公示,扶贫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公示。2.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财资金管理使用,将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随时接受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资金使用成效1.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报账,做到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8%,切实提高金使用效益,杜绝资金滞留,确保项目实施进度。2.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整合资金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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