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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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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雇佣合同一、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受《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五、风险负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可按《》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但从理论上讲,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以上五方面充分说明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了解清楚。律师想,他们最大的区别应该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吧。雇佣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关系,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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