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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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判决案例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自派遣。自派遣,就是指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遣给本用人单位,或者派遣给本用人单位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自己新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让自己旗下的某个下属公司摇身一变变成劳务派遣公司,然后让新进来的员工统统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打着人事改革、企业改制的旗号把老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改成劳务派遣合同,这就是自派遣,这是本条所要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自派遣,说到底主要还是为了省钱省事。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还要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自派遣则可以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不过现在要自派遣也没那么容易了,因为本法前面第五十七条已经把经营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门槛提高到了200万元,中小企业就是想这么干也有心无力。那既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那用人单位能不能入股别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和其他人一起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然后再给自己派遣劳动者?也不行。这种试图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被《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给堵上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例如,无讼案例上《张艳秋与海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鞍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海城市保安服务公司系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投资者为海城市公安局。海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作为海城市公安局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于2008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与张艳秋签订劳动合同,将张艳秋派遣到海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食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之规定,海城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其与张艳秋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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