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超过60周岁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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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篇一:(60岁及以上人员)劳务协议书编号:劳务协议书用人单位: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住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叶天柱劳动者姓名:(以下称“乙方”)家庭住址:(固定电话)联系电话:(劳动者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劳务协议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到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湖北省(地点)从事(岗位)工作。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及薪金进行调整。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五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作业安全教育。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2)种工时制度:1、不定时工时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制。3、其它工时制度: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2.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3.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标准为元/月。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甲方应在劳务协议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湖北省篇二:超过60周岁,在单位病发当场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亡待遇超过60周岁务工农民,在单位病发当场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亡待遇【案例】孙某,男,1952年出生,是威海市环翠区下面某村的村民。20XX年7月份来威海市打工,就一直在威海某渔具厂看大门。20XX年年初,孙某在单位的门卫室里突发脑溢血,当场死亡。孙某的家属向单位索赔,希望能按照工亡标准得到赔偿。【律师解析】关于这个案子,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抛开年龄因素不予考虑的话,即假设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孙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身亡,则是可以按照工亡享有相关工伤赔付的。但是,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某已经超过60周岁了,在此情况下,与威海某渔具厂是否可以具有劳动关系,则是比较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孙某身亡时已是61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的规定,那么本案中,孙某与威海某渔具厂之间的关系就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该是劳务关系。律师认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两个前提,其一,提供劳动的一方不仅年龄上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开始领取退休金了,其二,用人单位招用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那么结合本案,首先,死者孙某是威海市环翠区下面某村的村民,虽然死亡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鉴于之前一直是在村子里务农,根本没有享有养老保险,也就更谈不上领取退休金;其次,用人单位威海某渔具厂在20XX年招用孙某时,孙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律师认为,孙某的情形应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规定,应不以劳务关系认定,而应该认定成为劳动关系。另外,根据《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死亡应否使用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难发现,最高院作此回复的本意,是希望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所以,律师认为,本案中,孙某的家属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并且按照工亡待遇主张工伤赔付的。篇三:年满60周岁仍然可以认定工伤年满60周岁仍然可以认定工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职工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并且仍在工作的现象。对于这些“超龄”劳动者,他们与单位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一.法律法规就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于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做了规定,但是该办法适用的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并不适用于所有工人主体上的限定,使得一些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国务院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界限之外,不受约束。因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并未规定这类人的退休年龄,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一直劳动。二、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到达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关系。附:相关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1、案例王女士生于1957年1月,1991年起到济南某制造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60元。期间,制造公司一直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7月28日至30日,王女士虽到制造公司报到,但未从事生产,之后未再到制造公司上班。20XX年8月3日,王女士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仲裁委以王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决不予受理,王女士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制造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王女士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单位不应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另查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济南市市内五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60元;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为每月920元。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制造公司工作,由于在此期间王女士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王女士与制造公司之间仍属于劳动关系。制造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王女士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理由正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制造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制造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制造公司的劳动关系制造公司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200元、差额工资2880元。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XX]31号)最高人民法院:篇四: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XX年6月份到期。鉴于何某在20XX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XX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篇五:劳动合同法,退休篇一: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篇二: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何总:1、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均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企业和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按法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工龄大于12年的员工,以12年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工龄小于12年的员工,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4、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者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5、不能具体写出处理方案,因有许多变数。而且不符合法规。抄报:刘书记、潘总、李总、喻老师、双经理、财务李总、建议人:唐志抡20XX年12月8日篇三: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岗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乙方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日计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二)乙方加班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发乙方的加班工资。(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四、薪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资报酬。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8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二)甲方按日薪每日100元支付乙方工资,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双方约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日薪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五)因甲方与乙方之间属特殊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劳动保障范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双方不再参加社会保险,而由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甲方不负责承担。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六、公司规章制度及纪律(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及上级指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推诿,不得以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待遇不同为借口拒绝。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二)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三)乙方离职的,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损失:1.公司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四)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因违纪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提前通知。(五)因甲方工作调整或确因乙方健康状况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甲方亦有权主动提出解除本聘用协议。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1.本协议期满的;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甲方的规章制度有修改,则以修改并经正确程序通过后的规章制度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内容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篇六:20XX年最新劳动合同法20XX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XX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XX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七、问题解答1、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问题与规定关于公司“罚款”制度,原先作为“惩罚”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XX年1月15日被废止,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得行使。【建议】:(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现“处罚”、“惩罚”、“罚款”的条款,无法律依据。(2)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区分违约、经济损失赔偿和绩效考核减分的不同情形,具体做法如下:a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提供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约定”以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b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在每月工资20%的范围内予以扣减。c除上述两款外,员工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绩效考核减分,最终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工资。初步建议如下:公司将员工每月工资的20%作为考核工资,若考核满分,将核发全额考核工资;若有考核减分,将考核工资按照一定考核分数予以核发工资,最多可扣减全额的考核工资。2、关于新劳动法年假的问题与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工作时间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篇七: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要点提示】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案件索引】(20XX)城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20XX)汉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主要案情】20XX年1月29日8时许,被告柳某驾驶陕F90626号车,行至城固县五堵镇宗湾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沙某。事发后双方都没有报案。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做出城公交认字(20XX)第4-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柳某送沙某到城固县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处隆间骨折。住院治疗16天。20XX年6月8日,沙某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沙某左股骨处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受限,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6500元左右;二次手术治疗误工日为25日。沙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柳某驾驶的陕F90626号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其妻丁某。陕F90626号车在20XX年6月8日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签订PDAA20XX6107220XX032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限额为1220XX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6月9日起至20XX年6月8日止。另查明:原告沙某因婚姻男到女家落户,生有五个子女,其妻祝某,现年73岁,农民。【审判情况】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该险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柳某、沙某二人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柳某承担本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沙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1、沙某治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鉴定费,共计万余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万余元;下余万余元,由被告柳某、丁某赔偿70%,其余30%由沙某自己承担。2、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原告沙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宣判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20XX年5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为69岁,但系家庭主要劳力,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一审适当判处每天40元误工费是适当的,判决驳回其这一上诉理由。【案件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沙某作为69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笔者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误工费。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42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案原告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本案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篇八:劳动问题常见问题解答劳动问题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员工因工作不胜任,单位要给予调岗未降薪,其本人不同意,公司该如何处理?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选择再培训或者调岗,既然劳动者本人不同意调岗,那么单位可以出一份书面证明,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单位要求调岗而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然后单位安排给该劳动者进行原岗位的技能培训,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2、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3、最新20XX年退休年龄六个退休标准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残条件:因工致残,20XX年退休年龄的工残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工龄条件: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身体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工务条件: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0XX年退休年龄的工务条件可以提前退休。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20XX年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问题4:退休的条件有哪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可以退休,退休后有养老金的条件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问题5: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由目前的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元提高到每小时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元提高到每小时元。此项调整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此项调整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3081元调整为339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669元调整为1819元,此二项调整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20元。除社保待遇标准外,北京还将从20XX年1月起再次上调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各区县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为%。问题6:工资基数是,那2月份呢?任何月份都按天计算问题7:生育保险如果没有使用,可以取出吗?不可以问题8:单位未为员工办理保险是否违法?是否可以直接用补偿的方式发给员工手上?违法,保险是国家强行规定的,并非可以随本人意愿但有部门地区部分单位会采用补偿的方法发到员工手上有员工自行缴交。问题9:单位可以无故辞退员工吗?不能问题10:怎么理解:除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育外,都有产假?没领结婚证书的不能休产假,生二胎得有相关许可材料问题11:如何处理怀孕员工孕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续签合同,直至该职工休完哺乳假。问题12:学生,实习生的劳动纠纷仲裁不予受理?是的,无劳动关系,应采用民事诉讼,归学校负责。申请维权律师费用高可申请法援问题13:背景调查的真实性?咨询之前的单位,一般不会有作假。问题14: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口头协议时应注意什么?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因为其难以取证,需要有录音或证人来防止纠纷。问题15: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不是劳动争议的另一方。问题16: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是?解除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终止劳动合同是到期了自然结束。问题17:平等主体的意思:法律上无相互隶属的关系,有平等资格的法律主体问题18:劳动者,发包方,承包方的关系?发包方把项目给承包方去做,承包方负责自请劳动者完成项目。问题19:开除与除名的区别?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问题20: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做出降薪决定,且不违法?个人无业绩,企业盈亏,双方协商,不能胜任的可以进行调岗,如本人不愿意调岗,可让本人写下不接受调岗安排字据,安排培训,如培训过后还是不能胜任,可以辞退。问题21:哺乳期内调岗降薪合法吗?不降基本工资即合法问题22:入职时员工上交的材料,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拿回?离职人员档案应保存几年后才能销毁?不给退还,档案将由社保局转走,离职人员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问题23:五险一金缴交及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个人不缴纳;公积金缴费比例(非法定):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20XX年下半年起)个人出的是右边的部分即8%+2%+%+12%=%,公司出的是左边的部分即20%+10%+1%+%+%+12%=%。扣除四金(三险+一金)后工人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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