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关键条款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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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应当保留预付费消费的明细记录,直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之前与消费者书面约定以下内容: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条因营业地址搬迁远离消费者住所或办公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第五条储值或计次性预付费卡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1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期限的一半。第六条在有效期限内,实名制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会员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标准及经营者承诺的标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八条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书面约定做出解释,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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