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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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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本规程为条文推荐性标准,其中第3。0。6、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7〕2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讨论了原标准内容的适用性,调研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结合北京市近年来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料管理;5设备管理;6试验管理;7生产管理;8运输与交付;9浇筑与养护;10资料管理.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术语进行了增减,增加系列配合比等术语;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矿物掺合料试验项目;4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5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试验与确定方法;6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ERP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A3门一层,邮编:100041,电话:010—63941490(传真)、010-63978522,电子信箱:bj—concrete@163.com)。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北京华城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钻石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建江李彦昌董晓明刘洪波司天森张培戴清波杨思忠齐文丽胡耀林安同富聂法智陈喜旺徐宝华蔡亚宁马雪英高金枝谢开嫣李帼英于明楚建平周成斌岳爱敏王海波1总则1。0。1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1。0。3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concrete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水以及外加剂等组分按确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并采用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2.0.2工作性workability混凝土拌合物在一定施工条件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实的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2.0。3混合砂mixedsands天然砂与机制砂或再生细骨料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2.0。4厂界boundary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企业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2.0.5系列配合比seriesmixproportion在原材料相同,用水量、砂率、矿物掺合料取代率、外加剂掺量及含气量等设计参数基本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情况下,以三个以上间隔不超过0.05的水胶比设计的配合比进行试配,根据试配结果,按照配制强度及生产和使用要求,确定一系列性能接近的多个相邻强度等级的配合比。23基本规定3。0。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3.0.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3.0.3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合格后方可上岗。3.0。4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的要求,试验室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有关规定.3.0。5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3。0.6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0.7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将在运输、输送或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用于结构浇筑.3。0.8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尚应符合北京市有关绿色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要求。严禁企业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废弃混凝土。3.0.9预拌混凝土企业如设有分站,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4原材料管理4。1一般规定4。1。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4.1。2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4.1.3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买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卖方相应的承诺。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4。1。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确保骨料的来源符合相关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档案,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环保及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4.1。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存档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记录.4.1.6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原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检验状态等信息。4.1。7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4。1.8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4。1。9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对进3场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上报技术负责人,同时对材料进行隔离、标识,并按不合格原材料管理制度进行处理.4。2水泥4。2。1预拌混凝土应选用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4。2.2水泥品种的选用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1.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2。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3.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4。2.3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4.2。4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水泥进场后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分仓存储,不得混仓。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时,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4。2.5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4。3骨料4。3。1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3。2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当天然砂或机制砂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4。3.3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4.3。4满足预拌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工业尾矿或废渣可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其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4。3。5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4.3.6骨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复试检验.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4.4矿物掺合料4。4。1预拌混凝土中可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4.4.2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宜采用I级或II级,Ⅲ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C类粉煤灰。4.4.3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4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4。4。4硅灰、石灰石粉、复合掺合料等其他矿物掺合料使用时,应满足《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1029及其他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4.4。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验确定。4。4.6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矿渣粉复试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活性指数,粉煤灰复试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安定性(C类粉煤灰),硅灰复试项目应包括需水量比、烧失量。同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矿渣粉、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粉煤灰、钢铁渣粉、石灰石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检验批.4。4。7。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土以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等混凝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量。4。5外加剂4。5.1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相应产品标准要求.4.5。2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4.5.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仓存储。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溶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4.5.4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并采取措施防止日晒、浸水、渗漏。冬期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结晶,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如有变质、变色等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5。5聚羧酸系外加剂与其它类型外加剂不得混合使用。当交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罐车、泵车、管道等设备。4.5.6引气剂宜采用独立的添加系统。4。5。7外加剂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4。5.8防冻剂应满足《混凝土防冻剂》JC475标准要求。4.5。9膨胀剂应满足《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标准要求。4.6水4。6。1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4.6。2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经试验确定.5设备管理5。1一般规定5.1.1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设备档案。5.1.2企业应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55。2混凝土搅拌系统5.2。1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9142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要求进行封闭、防尘、采光及加装除尘设备。5。2。2混凝土搅拌机应采用计算机控制,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仓门开、关量在线监测;2软件调零;3辅助校秤;4生产状况动态模拟显示,各种动态数据实时显示;5称量动态自动补称;6称量提前量自动修正;7投料顺序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8搅拌时间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9生产数据实时存储,定期转存、导出;10可查询一个月内不同时段生产数据;5.2。3混凝土搅拌机卸料口处宜安装监控装置。5.2.4应定期检查混凝土搅拌叶片和衬板,并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5.3搅拌系统计量设备5.3。1原材料计量必须选用电子类计量设备,其静态计量偏差不应超过±1%.5.3。2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必须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并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接.5.3。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搅拌机计量系统进行校准,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校准。计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半年、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5。3.4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应对计量设备校准或检定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保证计量精度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求.5.3。5企业应配备用于校准计量设备的砝码,砝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检定。5。4试验仪器5。4.1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原材料检验和混凝土试验所必要的仪器、设施,标养室面积、仪器种类和数量应与搅拌站生产能力相匹配,仪器性能和试验操作环境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及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5。4。2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成型养护室,并配备必要的混凝土试验仪器。成型、养护室环境条件和试验仪器性能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及相关混凝土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5。4。3各种试验仪器的校准、检定和标识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相关规定,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5。4.4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5。5混凝土运输车65.5。1混凝土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J/T5094的规定.5.5。2混凝土运输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宜在车上安装摄像头对混凝土运输和现场浇筑情况进行监控。5。5。3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清洁,罐内外粘结的残留混凝土应及时清理。5.6其他5.6.1搅拌站应根据所用原材料不同类别、品种分别设立储仓和储罐,仓罐容量应与混凝土生产能力相匹配,仓罐数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要求.储料仓罐应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防尘、防漏、防渗和防腐措施.粉料筒仓应按装料位显示装置.5.6.2混凝土泵送设备应符合《混凝土泵》GB/T1333的规定。5.6。3混凝土搅拌站应具备与混凝土生产相匹配的供热条件.5.6.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或设施,保持生产、运输设备设施的清洁、整洁.76试验管理6.1一般规定6。1。1试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6.1。2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人员数量应满足规定要求,并与生产规模相匹配。6.1.3试验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正确.6.1。4试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试验人员共同完成。实施数据自动采集且具有视频监控的试验项目可由一名试验人员完成。6。1。5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混凝土性能检验试验记录及相应的试验报告应按试验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断号、重号。企业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建立委托台账。6.1。6试样应有唯一标识,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试件编号应按试验的时间顺序分类连续编号,不得断号、重号。6。1.7试验室应定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评定,为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质量控制提供依据。6。1.8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6。1.9原材料批量检验后应对试样进行留置,试样的数量及留置时间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并加以标识。混凝土试件试验完成后,破型试件留置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6。10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向使用企业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6。2配合比设计6.2。1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性能、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的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执行,并确定系列配合比。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公路、市政、铁路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冬季施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还需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6。2.2试验室应根据工程类型、使用环境、工程部位以及不同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比试验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6.2。3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根据生产管理水平及强度统计结果确定,并保证实际强度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要求。6.2。4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应对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及施工性能进行验证.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混凝土性能要求选择相应品种的外加剂,并进行相容性试验.6。2.5试配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出机坍落度、坍落度经时损失、坍落扩展度、表观密度、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相关性能指标,并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进行简要描述.有含气量要求的还应测定含气量指标。6。2.6试配时应留置用于性能检测的试件。试配混凝土标准养护28天的抗压强度值应不低于配制强度;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宜有60d或90d8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混凝土耐久性指标应达到配合比设计要求。6.2。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采用系列配比设计方法进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系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采用相同原材料,且用水量、砂率、矿物掺合料取代率、外加剂掺量及含气量等设计参数基本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保证混凝土性能相似。6.2.8系列配合比应以三个以上间隔不超过0。05水胶比设计的配合比进行试配,依据试配结果,按照配制强度及生产和使用要求,确定一系列性能接近的多个相邻强度等级的配合比。6.3配合比使用6。3.1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常用的原材料,按工程类型、使用环境、工程部位以及不同原材料,设计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经试验验证符合设计要求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备用。6.3。2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的结果予以调整。配合比调整应经过试验验证,调整内容及调整人员须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6.3。3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人员参加。6.3。4开盘鉴定应确认下列内容:1、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的一致性.2、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检验生产混凝土质量.7生产管理7。1一般要求7.1。1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调度、试验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全过程活动应采用ERP信息管理系统.7.1.2原材料累计计量允许偏差为水泥、矿物掺合料、水和外加剂±1%,骨料±2%。7.1。3对于原材料进站、称量、卸料及除尘过程产生的废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遗漏原料及废品;试验与检验过程产生的多余料或废料;运输、浇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被退回的混凝土,均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无害处理工艺。7。2过程控制7。2.1技术负责人应签发配合比调整授权文件,配合比调整应有试验依据。被授权的质量控制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调整,并应填写配合比调整记录。7.2。2首次使用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配合比开盘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质检员应认真核查生产配合比各项数据输入是否正确、检查使用原材料与配合比是否相符、检查设定的搅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等,检查无误后,方可开盘;2.生产第一车混凝土时,质检员可以根据混凝土工作性在授权范围内适当调整配合比;3.第一车混凝土生产完毕后,应进行坍落度试验,观察判断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并至少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件,必要时进行表观密度、9含气量等试验,满足要求方可连续生产;4.应有技术人员负责全程跟踪,确定配合比在运输、泵送、浇筑过程中的工作性,必要时还应跟踪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同时应做好跟踪记录。7.2。3试验室应根据生产任务单出具混凝土配合比。7.2。4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用配合比应与出具的配合比相符.7.2.5生产所用原材料应与混凝土配合比一致.7。2.6预拌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搅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确定.生产掺有引气剂、膨胀剂、聚羧酸系外加剂或纤维等材料的混凝土以及C60(含)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7。2.7当标准或合同对混凝土的入模温度有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满足要求。7.2。8每工作班生产前,搅拌机操作人员应对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并空转10秒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排除。7。2。9质检员和搅拌机操作人员应对当班首盘生产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进行检查,确定本工作班的生产用配合比。7。2。10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时,应定期进行校准.不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时,每工作班抽测砂、石含水率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及时调整生产用配合比.7.2.11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应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不满足要求不得出厂。当预拌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应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含气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7。2。12混凝土取样频率应符合GB/T1490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按每一生产任务单、每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不少于一组,不足100m3时亦取样一次。当同一生产任务单连续供应量超过1000m3时可每200m3取样不少于一次。7。2。13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可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混凝土试件应标明试件编号、强度等级、龄期和制作日期,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年度连续编号。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强度等级、坍落度实测值、工程名称、任务量、制作日期、龄期和制作人等信息。7。2。14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发生剩退混凝土时应填写剩退混凝土记录,并建立剩退混凝土台帐,内容包括剩退混凝土原因、剩退混凝土数量、剩退混凝土时间及处理结果等。7。2.15生产调度人员、搅拌机操作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分别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本班次发生的各种事件。8运输与交付8。0.1预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专用搅拌运输车,避免遗洒。8.0。2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排净罐内积水、残留浆液和杂物.8.0.3对混凝土入模温度有要求时,应对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设备采取保温隔热措施,防止局部混凝土温度升高或受冻,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内水分蒸发和外部水分进入运输容器或泵车受料斗。8.0.4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及卸料斗在入料及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出站前应保证车轮干净无污,不得带泥上路。108。0.5混凝土运输车在运输途中及等候卸料时,应保持罐体正常转速,不得停转.8.0。6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并提供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当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等资料.后期应及时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的规定8。0。7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现场授权人应确认混凝土的数量,并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8。0。8预拌混凝土使用方应对到达现场的混凝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验收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8.0.9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外加剂。外加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做出记录。加入外加剂后,混凝土运输车罐体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方可泵送或浇筑。119浇筑与养护9.0.1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浇筑过程,避免混凝土浪费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9.0。2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地基、垫层、模板上应洒水湿润;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洒水降温;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9。0。3混凝土浇筑应保证均匀性、密实性和连续性。9。0.4润泵剂不得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9.0。5混凝土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浇筑入模。混凝土从出机到浇筑完毕的持续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中的相关规定。9.0。6预拌混凝土泵送时,应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执行。泵送设备数量应与混凝土施工要求相匹配,泵管布置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中的规定,泵管连接应密封、牢固,管壁内应光滑无杂物。9。0.7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方案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并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制定,冬施养护方案应依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制定。9。0.8当混凝土养护至具有一定强度不粘模板时,方可拆除侧模。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9。0.8同条件养护试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管。10资料管理10.0。1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的规定。10.0.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利用、销毁、移交等内容。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齐全。10.0。3技术资料的填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并符合有关规定.原始记录严禁随意更改,因笔误需要更改时应在错误处杠改,并注明更改人、更改日期。10.0.4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手人签字。10.0。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10。0。6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混凝土销售合同;2生产任务单;3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4开盘鉴定;5原材料试验记录及报告;6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试验记录及报告;7预拌混凝土运输单;128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记录;9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10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和碱总量计算书;11基本性能试验报告;12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资料;13其他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有关的重要文档。10。0。7归档资料的保存可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载体的形式,并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10。0。8归档资料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防止损坏和丢失,具备防火、防潮、防蛀等条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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