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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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uf0b7【公布日期】2009.12\uf0b7【文号】\uf0b7【施行日期】2009.12\uf0b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今年下半年,总行下发《关于加强信贷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简称两个办法),同时废止了我行粮油流转贷款、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办法。考虑到银监会在农发行开办相关商业性贷款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贷款产品在贷款准入、贷款受理、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支持范围等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规定,为使各行在办理上述商业性贷款业务时,既执行两个办法,又符合银监会要求,现就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的特别规定明确如下:一、粮油合同收购贷款(一)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企业与种粮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收购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进行收购的行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对具备上述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1、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三)贷款期限。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含)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四)贷款额度。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内,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内,最高不得超过30%。二、粮油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贷款对象。凡以粮食(含油脂,下同)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二)贷款用途。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三种用途: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三)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二)贷款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商业性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四、农业科技贷款(一)贷款范围。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明确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等),可以作为农业科技贷款范围。农业科技贷款支持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属于以下几种类型之一:1、列入国家或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2、通过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定,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由省级科技部门评定或鉴定的,应填报《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推荐表)。3、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特殊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4、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5、从国外引进并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认定或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二)近期重点支持领域1、重点支持技术和市场成熟的农业科技项目,促进这部分农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包括农作物种子繁育、畜禽优质高效饲料、大豆及油脂加工新技术的应用、环保型肥料与农药、绿色能源开发和利用、农林多功能作业装备领域的生产、加工或制造技术等2、重点支持本地农业经济发展需求迫切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包括能够有效解决西部干旱地区水资源匮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沙漠治理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及能够促进农业大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绿色储运项目等。3、重点支持本地优势产业(行业)的农业科技项目,包括林草资源丰富地区的林草种植与林产经营项目,畜牧业地区的种牛培育及奶制品深加工项目等。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贷款对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包括: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2、粮食购销企业。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二)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三)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以上。2、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3、贷款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六、粮食流转贷款粮食流转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已在此前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贷款办法》(农发银发【2008】166号)《关于加强粮油购销流转环节贷款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8】18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调销流转环节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08】216号)中明确相关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七、棉花预购贷款(一)贷款对象。棉花预购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二)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与棉花生产者签订棉花收购合同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主要是棉花生产的物化成本投入。(三)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预购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棉花生产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棉花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信誉状况良好,已借贷款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3、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提前告知农发行。4、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5、贷款支持的棉花生产原则上要办理保险。(四)贷款期限。棉花预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棉花预购贷款原则上不予以展期。(五)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的前提下或在其他贷款进行有效资产抵押后无有效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八、棉花良种贷款(一)贷款对象。棉花良种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二)贷款种类和用途。1、棉花良种繁育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在棉花良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后生产繁育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2、棉花良种经营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调销、加工等经营良种的合理资金需要。(三)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良种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是依法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繁育、经营的企业,应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2、借款人生产加工经营的棉花良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达到可在国家、区域或省(区)推广的品质要求;3、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及时告知农发行;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四)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的前提下或在其他贷款进行有效资产抵押后无有效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九、棉花流转贷款(一)贷款对象。棉花流转贷款的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主要包括棉花购销企业和棉花深加工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非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棉花(含皮棉、棉副产品、棉纱)直接供应给用棉企业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要。(三)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流转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棉花流转贷款必须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贷款相对应的棉花购销合同,在棉花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购入棉花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购入棉花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2、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四)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棉花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棉花流转贷款一般应在期限内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与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的借款人,贷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周转使用。十、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资公司、农机公司、农用燃料公司、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科研机构、农技推广组织等。(二)贷款用途。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其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其中农机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的理由,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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