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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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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粤04民终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永科李灵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钟红春【当事人-公司】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秀琴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秀琴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秀琴【代理律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钟红春【被告】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3【本院观点】对于钟红春主张三好物业公司与三好名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因选聘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一方,现钟红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等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在三好名苑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被撤销之前,钟红春主张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该物业合同未约定三好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并非免除三好物业公司的责任,如三好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业主仍可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钟红春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三好物业公司主张智能化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双方违约违约金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02:11:33钟红春、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民终94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钟红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1058号V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85777977。法定代表人:陈灵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琴,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钟红春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2/131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钟红春的上诉请求:1.判令三好名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三好物业公司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判令减少钟红春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3.程序性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3.判令一审法院向钟红春退回诉讼费532.5元。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20年2月25日,三好物业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三好名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损害业主权益。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正值新冠疫情严重时期,在签合同之前既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将具体事项书面公告全体业主,该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签订合同时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取得授权,也未获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该物业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一审过程中,钟红春答辩时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此内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既未对该事项进行审理,也没有对钟红春进行任何指引,致使钟红春失去追加申请三好名苑业委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理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机会。该合同虽为续签,但合同物业费上涨。钟红春认主不能因为三好物业公司有事实管理行为,就认可其违法签约行为。而且,该合同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只约定业主不交费的违约金,对三好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未约定任何具体的处罚条款,且加重了业主的违约金(比上一份合同提高了十倍),造成合同双方违约赔偿责任严重不对等,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的规定,该物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三好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违规乱收费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1.三好物业公司在涉案小区聘任没有物业管理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三好名苑小区管理处主任。2.三好物业公司违规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乱摊收维修费用,给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3/1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2020年上半年,钟红春就拍摄到三好物业公司乱摊收维修费和改建费高达62101元。2020年2月25日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好物业公司承诺提升物业费后,对三好名苑小区的公共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其中第10项为排查小区地下车库的漏水情况,进行修补,在续签合同后30天内完成。然而2020年10月,三好物业公司又将此费用分摊给全体业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三好物业公司长期存在违规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违规改建附属设施并分摊给业主的行为,造成业主巨大经济损失。3.三好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钟红春欠交物业费的原因,是由于三好物业公司对钟红春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钟红春有合理的先履行抗辩权。三好物业公司存在随意向业主分摊维修费用、公摊费用等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如果钟红春仍需全额支付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实际在助长三好物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4.三好物业公司存在拖延及消极怠工,不为钟红春提供服务的行为。综上,钟红春有正当理由请求减少支付物业费及撤销滞纳金。三、一审法院对钟红春的反诉申请,作出了前后完全相反的认定,并且程序违法。1.一审中,钟红春提交反诉状后,一审法院发来短信:“……反诉状中第一、二项与本案为同一法律关系可予以受理,但第三项诉讼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从该短信内容可知,一审法院认可了钟红春的反诉请求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确认予以受理。可是在一审判决第15页却认定“钟红春主张侵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出尔反尔的认定严重损害了钟红春的合法权益。2.钟红春反诉请求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本应在第一时间告知钟红春,但一审法院却受理了反诉申请,在钟红春交纳诉讼费后正常开庭。在庭审过程中,钟红春多次试图陈述反诉申请事实,却被法官制止,法官未对本诉和反诉非同一法律关系进行任何说明和解释。钟红春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应裁定驳回。一审法院却以判决的4/13形式驳回了钟红春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该审处方式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判项,判令一审法院退回反诉受理费532.05元。四、2020年3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人员配置明确约定一共是30人,但是实际的物业人员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管理人员才两人,人员配置不齐,保安和清洁工、绿化工人员都不足,三好物业公司应提交相关人员配置的材料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钟红春多次在小区业主群中要求三好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配置人员,但三好物业公司一直未予回应和调整。三好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承诺,违规提价。三好物业公司承诺修复地下车库被损坏的路面,但后来这部分费用还是业主承担。三好物业公司没有做到电子文档供业主查阅,在小区的各个出入口、单元门未征得业主同意即安装人脸识别,违反法规,侵害业主利益。为了取得高额补贴,三好物业公司使用人脸识别的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虽然后来这些垃圾桶被撤,但是却因此收集了业主的信息,违反法律规定。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三好物业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三好物业公司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与珠海市三好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与珠海市三好名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合同中包含了由三好物业公司向钟红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向钟红春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内容,该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上述三份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均对三好名苑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除此以外,《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中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的载明,并在合同第七章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存在钟红春称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事实。一审中,三好物业公司提出了自愿将滞纳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一审法院对于三好物业公司自愿降低业主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予以支持。钟红春诉称三好物业公司违约,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钟红春称三好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违规等乱收费的情况,钟红春并无证据证明。根据2020年5/132月25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小区末设置专项维修资金。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采用一事一筹的方法办理。”对于案涉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钟红春一审所提交的公摊费用通知仅能证明物业公司按规范对公共设施的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依约进行公示,并且一审法院因三好物业公司未提供到相关公摊费用票据并未对三好物业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无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三好物业公司根据《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钟红春居住的区域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三好物业公司仍在涉案小区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钟红春作为小区的业主也应当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以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收费的良性循环,实现双方的共赢。钟红春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为其拒付或少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事由。钟红春在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小区业主的基本义务。钟红春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明显是违约行为,不但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三好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三、钟红春一审所提反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钟红春一审提供《阳光地带地下车库固定车位使用协议书》可知,该协议双方为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红春。三好物业公司仅是对案涉小区进行管理,并非该协议的相对人,而且阳光地带小区也不是三好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跟本案无任何关联。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钟红春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诉称三好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钟红春立即支付自2005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3487.25元,智能化维护费900元,电梯维修费324.8元,维修费204.5元,公共设施维修费327.9元,电费1987元,公用电3561.5元,合计30790.65元;2.钟红春支付逾期至付清之日未支付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三好物业公司仅诉请等额本金)共计23487.25元;3.钟红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钟红春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三好物业公司支付其无理占用钟红春的阳光地带小区地下车位的车位使用费27000元(300元/月×90个月=27000元),以及车位收益占用6/13补偿金27000元;2.三好物业公司向钟红春支付三好名苑住房因外墙渗水(三好物业公司怠于维修)而产生的防水和室内装修维修费2300元;3.钟红春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红春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三好名苑)10栋3单元702房的所有权人,2011年6月钟红春为涉案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17.84平方米。三好物业公司主张其从三好名苑小区竣工验收(2003年10月)就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10月1日,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三好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为三好名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的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壹元贰角收取,商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贰元收取;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8日;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4.物业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起至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企业进驻之日止。2015年12月26日,珠海市香洲三好名苑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三好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为三好名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住宅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10天前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4.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4.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20年2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三好名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三好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为珠海市三好名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服务期限五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优先续约的权利;3.住宅按建筑面积1.6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10天前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7/134.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将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三好物业公司主张钟红春自2005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3487.25元、智能化维护费900元、电梯维修费324.8元、维修费204.5元、公共设施维修费327.9元、电费1987元、公用电3561.5元。钟红春认可其在三好物业公司主张的欠费期间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因钟红春曾经是三好物业公司的常务副经理,三好房产的老板伍德明曾经同意钟红春免交物业服务费。钟红春对三好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钟红春从未收到三好物业公司有关催收费用的通知。三好物业公司至今仍为三好名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另查明,2005年9月17日钟红春(乙方)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阳光地带地下车库固定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乙方为阳光地带第8栋1单元901号房的业主,甲方有偿提供乙方使用车位一个;甲方收到乙方全部使用费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车位交给乙方使用等。钟红春称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钟红春提供阳光地带小区车位一个,但三好物业公司却吊销了钟红春的进出卡并霸占车位权益,甚至将车位卖给阳光地带小区的另一业主,钟红春在2019年11月才将车位收回。钟红春主张三好物业公司侵犯钟红春的车位权益,要求三好物业公司支付车位使用费27000元并赔偿车位收益补偿金27000元。钟红春还主张其在三好名苑的住房因外墙涉水而产生防水和室内装修维修费2300元,但钟红春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出。三好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三好物业公司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三好物业公司与珠海市三好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三好物业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三好名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合同内容均合法成立,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三好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对三好名苑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钟红春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8/13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钟红春主张三好房产公司的老板曾答应给钟红春免交物业服务费,但钟红春对此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钟红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三好物业公司在本案提交收费通知单用以证明其曾对钟红春进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三好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收费通知单送达给钟红春,而钟红春不认可曾经收到三好物业公司的催收信息或催收通知单,则三好物业公司提交的收费通知单不足以证明其曾对钟红春的欠费行为进行有效催收,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钟红春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三好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则2017年7月之前的欠费均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三好物业公司主张的200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各项欠费不予支持,钟红春应当向三好物业公司交纳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因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三好物业公司与三好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三好物业公司在该期间实际为三好名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存在事实管理,三好物业公司主张依据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有事实依据,可以予以支持。故钟红春应当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4713.3元(141.4×32+188.5)。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钟红春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三好物业公司有权要求钟红春支付滞纳金。但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三好物业公司对三好名苑小区进行事实管理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该期间的滞纳金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两份《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钟红春应于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但钟红春在合同期限内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以及2020年3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两份《珠海市三好名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约定不一致,三好物业公司自愿将滞纳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则钟红春还应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以及2020年3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共计937.75元。2020年4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以物业服务费本金4713.3元为基数、9/13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713.3元为限)。对于智能化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电费、公用电六项费用,三好物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中均未约定收取上述费用,且三好物业公司没有提交其支出智能化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的票据以证明其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三好物业公司虽提交三张电费票据复印件,但并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一审法院对该电费票据不予采纳。故在合同未进行约定,且三好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支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三好物业公司要求钟红春支付智能化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电费、公用电六项费用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钟红春反诉主张的车位使用费和车位收益补偿金,钟红春主张的车位不属于三好名苑小区,与本案诉争的物业服务费并非同一小区。钟红春主张其依据侵权向三好物业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但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钟红春主张侵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钟红春提交的《阳光地带地下车库固定车位使用协议书》也并非三好物业公司与钟红春签订的,钟红春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三好物业公司将钟红春车位收回并造成钟红春损失的事实,故钟红春要求三好物业公司支付车位使用费和车位收益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钟红春主张的防水和室内装修维修费,因钟红春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装修维修费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房需要进行装修维修是由于外墙渗水造成,钟红春要求三好物业公司承担因外墙渗水而产生的防水和室内装修维修费,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钟红春应当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713.3元及其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钟红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713.3元及滞纳金(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滞纳金为937.7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物业服务费4713.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本金4713.3元为限);二、驳回三好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钟红春的10/13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法院本诉受理费1156元,由三好物业公司负担1036元,由钟红春负担12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32.5元,由钟红春负担。二审期间,钟红春提交如下证据:1.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受理审核短信,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反诉与本诉为同一法律关系;2.钟红春第一次提交的反诉状,证明一审法院是针对该反诉状回复上述短信;3.三好名苑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三好物业公司多次违规分摊维修费用激起众怒;4.业主交费单,证明三好物业公司违规分摊各种费用的事实;5.钟红春与三好物业公司收费员的微信记录,证明三好物业公司消极怠工、拖延,不为钟红春提供物业服务。三好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钟红春主张三好物业公司与三好名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因选聘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一方,现钟红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等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在三好名苑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被撤销之前,钟红春主张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对于钟红春主张2020年2月25日物业服务合同免除三好公司物业的责任,加重业主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该物业合同未约定三好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并非免除三好物业公司的责任,如三好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业主仍可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钟红春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应予以支持。对于钟红春主张三好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违规乱收费行为,应相减少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三好物业公司主张智能化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电费、公用电六项费用的诉请均予驳回,三好物业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服判,即钟红春无需向三好物业公司支付上述六项维修费用,钟红春相关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另,钟红春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好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保、卫生保洁、11/13公共部位维护等物业管理义务。因此钟红春据此上诉请求减少物业管理费,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令钟红春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钟红春一审提出的关于要求三好物业公司支付占用阳光地带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费27000元及补偿金27000元的反诉请求,系钟红春因其他物业与案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无关,因此钟红春在本案中就此提出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受理,一审法院对此审处并驳回钟红春该项的反诉请求,确有不当,本院改判驳回钟红春该项反诉,一审法院应退回该部分诉请的反诉受理费。对于钟红春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因钟红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故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本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反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三、驳回钟红春关于要求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阳光地带小区地下车位使用费27000元及补偿金27000元的反诉;四、驳回钟红春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由钟红春负担。钟红春向一审法院预交反诉受理费532.5元,由一审法院向钟红春退回4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钟红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吴永科审判员李灵审判员王芳12/13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程敏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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