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同法论文精选:Word格式10页优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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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我国对于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需要书面合同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情况,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另外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之前,当事人已经履【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行了主要的义务,那么合同在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单纯的私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只靠单纯的要约、承诺,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赠与物的交付时间。二、合同生效的概念(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有人认为合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决定着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时开始发生,解决的是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而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怎样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和何时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的问题,应该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应该符合《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形式要件解决的是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45条和46条还分别规定了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么对于符合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合同,它生效的时间大多是成立时即可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而特殊情况又包括了(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最终是否生效,什么时候生效取决于所附的条件和期限。(二)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有效合同指的是基于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的肯定性评价的结果,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同样的层级。对于合同主体来讲,有效合同可以获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两个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后的一种法律肯定性评价的结果。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构及司法实践当中的意义(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构上的意义按照大陆法系的区分,合同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从无到有的这个过程中,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现体现的就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尽管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以及关于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等内容有相关的规【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定,而实质上法律对于合同成立是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合同成立应当是对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合同法61条又规定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我们看到合同成立这一概念本身体现的即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合同生效这一概念的法律建构对于合同法来讲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的目的在于建构一种更为诚信的合同体系以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任意妄为。但即使这样,法律对于合同的干预也是被动干预,而不是主动干预。(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司法实践意义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意义,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内容的基础,因此,对于合同主体来讲合同成立的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尽的商榷,而第二个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我们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可知,大多时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认识是合同主体对自己所签订合同的风险认识;二是合同法主体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义务发生争议时,合同主体首先应当判断自己合同的效力,是否为有效合同,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辩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参考文献1、何闯《浅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1X2、王海涛《合同的基本性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3、仁川吴弘《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4、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5、邢宇菲《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X篇二:合同法论文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大学生就业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它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有关各方应有所动作,合力开创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局面。【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201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据笔者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作为201X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另一种情况是,新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四)人才遴选将更为严格《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冲击不可避免,对求职者来说,找工作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但企业的用工需求肯定还是存在的,它不是企业用不用工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什么形式解决用工的问题。除继续自己招人的企业外,可能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甚至小时工等形式用工。因此,新法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总量篇三:合同法论文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201X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201X0874指导教师郭燕茹完成时间201X年11月18日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艺术与传媒学院201X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201X0874【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前言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二)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这是指狭义的合同效力这种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但有的情况下,这种狭义的效力并不同时发生,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即为如此。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力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在此合同的效力显然已不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这里的合同效力实指当事人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力,在合同生效前这种权利和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成一种现实性。民法通则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规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时,所称的“效力”、“生效”、和“失效”也就是指此种意义上的效力。综上,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所称“效”与“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国《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人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有效合同所应有的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4条规定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效”的可能。依上述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殊要件:(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三、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五、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①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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