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预付服务合同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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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篇一: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第七条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八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第十条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十二条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第十三条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100%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有效期限内天数第十五条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参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参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第十九条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第二十条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篇二: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解读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解读版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条是《指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近年来,我市预付费交易模式发展迅速,相应投诉也居高不下。大量纠纷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干扰和影响了规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因此,为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组织公开论证会等方式,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本条是《指引》的适用范围。从交易标的来讲,预付费模式可分为服务交易和商品交易两大类。其中商品交易因涉及第三方支付等金融监管问题,国家已明确了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陆续出台了系列规范,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规制度不断健全;与之相比,预付费服务交易模式还缺乏必要规范。为此,北京市工商局从20XX年初起,选择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投诉纠纷较多的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五大服务行业开展了深入调研,并针对这五个行业中常见的15个方面的预付费交易合同问题,以《指引》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条款。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在单次交易中先交部分价款作为预付款的行为相区别,本条中明确预付费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预先收取多次交易的总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本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预付费交易模式的现存问题成因较为复杂,需要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方能妥善解决。其中,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协会理应并且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收集业内预付费交易模式存在的问题,从强化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业内的交易特点和经营者状况,制定和出台本行业关于预付费交易模式的行业规范、规则,明确市场准入标准,规范预付费交易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地从事预付费交易,积极受理和调解相应纠纷,并对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给予应有协助。行业协会还应当建立业内关于预付费交易模式的有关信用奖惩制度,对行为规范、诚信守约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认可或奖励;对缺乏诚信、投诉较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督促、告诫或惩罚,最终以行业自律的手段促进行业内预付费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达成交易,所以理应成为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自身行为承担应有责任。预付费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履行周期长、交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从而也面临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比传统交易更大的风险。因此,作为交易当事人,都应当本着理性、负责任和善良的理念,在订立合同之前充分、审慎地考虑自身的经济、身体等各方面状况,对自己履行长期合同的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变化做出合理预判,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和后果进行合理预期,而不能仅仅因为预付费交易带来的利益、优惠就头脑一热草率签约。比如作为消费者,在办卡前要认真考虑自己是否真正需要该项服务,并且是否真正需要长期接受该项服务,在卡的有效期限内自己的居住、工作地址或环境改变对自己持续接受该项服务是否会产生影响,如果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调整变化了是否会影响自己继续接受服务,如果经营者倒闭关店了自己能否获得相应赔偿或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等等。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臵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本条是关于经营者重要告知义务的规定。从当前投诉情况来看,预付费交易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比如一些经营者发放大量的多年卡,而实际上其经营场所的租期却短于卡的有效期限,在当前房屋租赁关系极不稳定的背景下,很有可能卡未到期经营者却不得不搬离原址甚至倒闭关张,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再比如目前很多经营者采用了连锁经营的方式,一方面自己开设门店,另一方面则授权他人加盟连锁,但由于加盟特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很多加盟店、特许店与总店并无直接的管理关系,对于加盟店、特许店发生的纠纷总店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一问题如果不在事前做出明示,则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因此,本条中明确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当然,消费者要根据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信息做出审慎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本条是关于书面约定的规定。在现实交易中,经营者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有意规避责任,往往只凭口头向消费者做出各种承诺,甚至故意对一些关系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避而不谈。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纠纷,也不利于双方举证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常有消费者反映在交了钱后却发现服务中有很多限制,搞得彼此很不愉快。因此本条继续强调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向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告知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内容。由于具体交易种类不同,相应权利义务条款的组成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还有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办卡,信口承诺办卡后终身有效,而根本不考虑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期限或房租期限,消费者也信以为真,并不急于消费,而办卡后经常是没两年经营者就人去楼空,导致剩余消费金额无法求偿。因此本条第二款中对相应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本条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各种口头承诺50px”width=“450px”alt=“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title=“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许诺写成书面形式加以固化,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拟定规则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一方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预先拟定出书面的合同条款以便重复使用,是一种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现象,这些条款在法律上称为合同格式条款。在预付费交易模式中,合同格式条款同样普遍存在。《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规则已有相应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则做了进一步细化。本条第一款中对最高法院的相应规定予以原文引用。即要求经营者对于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中采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方式,特别是要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本条第二款则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禁止性原则,即经营者不得以一定的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篇三: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先预收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第三条(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第四条(风险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五条(重要告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第六条(合同内容)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消费者有权督促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形式的凭证作为维权证据。第七条(不公平合同条款禁止)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第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第九条(交易凭证出具与保存)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并由经营者保存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记录的,经营者应当给予便利。第十条(无条件解约权)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十一条(全面履行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十二条(价格调整)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第十三条(解约条件)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原因解约处理)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100%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有效期限内天数第十五条(重大情况告知)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六条(停业告知)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十七条(经营者变化影响)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第十八条(有效期届满后余额处理)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一)为消费者免费办理至少一次延期手续,延展期限不少于原有效期限的二分之一,且延展期限内按原有的优惠承诺履行;经营者还应当明示延展期限届满后剩余金额或次数的处理方式。(二)向消费者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三)按照期限届满后的现行价格标准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供服务,不再履行原有的优惠承诺,但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十九条(合同主体的变更)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第二十条(未告知责任)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其他权利保障)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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