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不满五年解除劳动合同(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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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距法定退休不满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篇一: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乐乐: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延续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逾期终止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动延续。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主要是为了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5条逾期终止情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案情简介】老王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从事驾驶员工作。企业与老王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年底,人事部经理找老王谈话,告诉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已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企业准备着手裁减人员。同时企业答应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老王也同意了。今年年初老王收到企业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是老王的家属知道此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与国家现行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老王也觉得企业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于是,老王与家属一起找到人事部,要求企业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没有同意,老王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庭审答辩】老王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4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并且征求过老王本人的意见,当时他也同意的,现在对老王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企业不能同意,再说企业已经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赵霞律师】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能终止吗?姚某今年56岁,是一位老职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有三十年。最近,姚某与单位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该公司的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效益最近不是很好,一直在精简人员,因此,姚某很担心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而下岗。请问,对像姚某这样的老职工,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姚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他是不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下岗的。对老职工国家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问:我母亲今年46岁,是一位老工人,在某工厂连续工作已经25年。最近,我母亲2007年12月与单位签订的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该公司的效益最近不是很好,一直在精简人员,因此,我母亲很担心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而下岗。请问:对像我母亲这样的一些老职工,国家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答:国家劳动法律有这方面的特殊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为由,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你母亲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她是不会因此劳动合同期满而下岗的。《四川工人日报》(20xx年10月16日03版)篇二: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复函穗劳社群?20xx?583号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你司?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请示?(白云联字?20xx?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劳动法?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职工年龄设限制,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广州市劳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其?实施意见?已无效力。今后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的老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保护措施,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自行确定。对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职工,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离岗退养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离岗退养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此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厦委办发[20xx]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机构撤并、转制为企业及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单位。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撤销和精简编制(精简后的编制少于实有人数;不包含全日制学校)的市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需分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第四条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和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布局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条事业单位改制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二)分类改革的原则;(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协调发展的原则;(五)积极稳妥的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第二章改制程序第七条经批准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的事业单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以下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简称工作组),负责改制的具体工作。改制工作完成后,工作组撤销。(一)工作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清算、审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二)工作组应制订事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意见;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拟由原事业单位职工出资设立企业的,还应制订设立企业方案。第八条事业单位改制事务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职工监督。工作组所做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设立企业方案需向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应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事项有:(一)职工的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门(党群口)或市人事部门(政府口)审批;(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三)国有资产(含专用基金中的住房基金结余)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应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门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第十条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改制的实施方案正式批复给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一)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指定专门人员接管好事业单位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档案、印章等;保管好事业单位的财物;缴清欠税款;结清或结转债权、债务;(二)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办理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指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不再保留原事业固定职工身份的行为、下同)、劳动关系,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为职工办理应由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四)有关部门批复应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含土地变现收入)中抵扣后,剩余的资产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作为改制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再加上半年作为计算提前退休和经济补偿金工龄的截止时间。第十三条资产清算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应在改制基准日的半年内完成。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写出改制工作报告,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报告收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以整体出售方式改制的,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经中介机构评估后,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确定其价格,并由买入者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出售收入上缴财政。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以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形式改制的,其净资产原则上应上缴财政,改制有关的费用可冲减改制前收益。改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以经济补偿金或现金一次性购买净资产的,给予20%的优惠。事业单位改股份制的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改制有关费用,可从事业单位出售收入或从应上缴的净资产中抵扣。第十七条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承接原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和确认手续。第四章提前退休政策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满33年,经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党群口)或市人事局(政府口)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以提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前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1年减发2%的退休费。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五章经济补偿金第二十条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事业单位中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人事关系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国有股份占51%以上)企业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补偿金可按国企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按事业单位改制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计算;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工作年限按国企改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不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挂名”、“挂靠”没有正式入编的;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篇三: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xx年6月份到期。鉴于何某在20xx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xx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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