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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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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性质


('第1页共53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篇一:物业服务合同属性篇一: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思考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思考关键词: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涵在界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之前,应先明确其概念。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第2页共53页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用,体现双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使业主获得物业服务管理,达到小区物业服务的增值保值、维护居住环境的舒适便利的目的。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以此取得相应的报酬,达到获利的目的。理论界一般把物业服务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对于广义的物业服务合同,理论界一般认为其服务项目除了针对业主群体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之外,还可以为业主个体提供私人事务的管理服务。一般来说,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是为了业主居住环境的正常运行所必须要提供的一种服务。而业主个体私人事务的服务则是根据单个业主所提出的一种特约服务,该服务只针对单一业主进行。总之,在广义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只要是业主提出需求,物业服务企业都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第3页共53页应的服务。对于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来说,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对私人事务的特约服务来说,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只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和提出特约服务需求的个体业主。因此,个体业主的特约服务事项一般不包括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公共管理事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体业主来单独签订。当然也有一些社区为了方便业主生活以及节约谈判成本、降低服务价格等,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协商关于特约服务的内容和价格。尽管如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也仅仅是针对一些特约服务的条件进行协商,而具体特约服务的内容并不由双方协商产生,还需要单个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其需求的特约服务达成协议,实质而言,该特约服务协议与普通的服务合同没有区别。一般普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个体消费者,该合同的性质第4页共53页可以是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等,并不适用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但在实践中,人们一般将其混为一体,因为特约服务协议发生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所以也认为其是物业服务合同。狭义的物业服务合同指的仅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公共管理事项而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本文只针对狭义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研究。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多数学者认为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并不合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的客体是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既包括物业管理,又包括物业服务,属于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其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客体第5页共53页是一种负责的综合性服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客体,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合同。(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在我国很多学者都把物业服务合同看作是委托合同的一种,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从民事合同类型上来看属于委托合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中的有偿委托合同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合同双方主体都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负责提供费用或报酬,但这两种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属于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合同主体虽然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但如上所述,它还涉及到了第三方主体,即业主,所第6页共53页以物业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涉及到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三方。其中业主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组织机构,因此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具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实施行为,其产生的后果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在客观上,它在参加民事活动中行使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例如,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代表业主全体进行诉讼的权利等,因此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主体,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属于不完全民事主体,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民事主体。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合同法中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属于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为前提的。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其第7页共53页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不仅如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方式来决定的,因此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都采用一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合同事项转承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实施委托事项,除非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有其他不可避免的事务,不能将委托事项转托给他人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委托合同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而订立的。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一些专项服务内容转托给专业服务公司进行,并不需要经过合同相对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不将服务内容整体转包,或是各项业务分别包给其他公司就可以。第四,法律后果归属不同。在委托合同中,代理人的第8页共53页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代理人在从事委托事务中取得的一切利益,都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第五,合同解除权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物业合同的解除,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过半数业主的同意,过半数指的是专有权面积占有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人数。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是相当严肃的,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截然不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对于雇佣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称雇佣者,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第9页共53页而由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物业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一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劳务,但物业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还是具有较明显的区别。第一,合同的主体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属于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被雇佣人只能是自然人。被雇佣人用其劳动技能或工作经验来满足雇主的需求。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被雇佣人是物业服务企业,而前面笔者已经介绍了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被雇佣人与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人是不一样的。第二,处理事务的自主权不同。在雇佣合同中,被雇佣人在实施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完全按照雇佣人的指示进行,自己没有自主权,不能作出任何决定。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其具有一定的行为自主权,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来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他第10页共53页人不能进行随意干涉。第三,对劳务的关注不同。雇佣合同属于一种纯粹的劳务性服务合同,合同双方主体一般只注重劳动本身,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劳务。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劳务仅仅是完成服务的一种手段,物业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如何提供与服务费用相当的物业服务,因此二者的劳务关注不同。(三)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对比物业合同与承揽合同,可以发现其中有许多共性。二者都属于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但物业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仍然存在着明显差别。第一,合同的标的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过付出劳务为定做人提供相应的物品,因此其合同标的表现为有形的财产。而物业合同的标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劳务。这是对住宅小区的一种综合第11页共53页性管理服务。其目的是维持小区建筑的使用能力,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和秩序。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保持原有物品的状态,因此其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第二,合同的履行标准不同。从理论上来将,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的成果,工作即履行完毕,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定做人的要求,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只关注合同最终承诺的实现,并不关注合同是如何履行的。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因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原有物的良好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是一种事务性的,并不能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产品。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衡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业主的满意程度,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四)物业服务合同区别于混合合同在学术界,有一些学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现第12页共53页行立法中规定的任意一种有名合同,又不是一般的无名合同。因此应当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的一种。物业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三种合同的特征。业主将小区的综合事务管理交与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体现了委托合同的性质,而物业服务企业又可以将物业管理中的专业事务转包给专业服务公司来处理,体现了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又是一种劳务,因此又具有了一般劳务合同的性质。但是混合合同的一个本质特征是体现在合同中互不相同的数个履行行为之间,并且具有内在的联系,从物业服务合同中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所实施的数个履行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该行为具有综合性和连续性的特征,其中的任何一项单一的法律行为都不能构成整体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混合性合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观点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所谓的混合合同也是一种无名合第13页共53页同,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有其明确的法律原则,以合同法总则的适用为基础,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指导,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混合合同。结论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的认定,笔者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的区别。物业服务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所签订的为业主和业主团体进行物业管理事务的处理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征。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既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事务的专项业务管理,也包括物业管理的特色业务,还包括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多种经营业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产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的,融合了许多行政法要素的债券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成为实践中使用较广泛的合同之一,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直接第14页共53页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但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空白和理论上的分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很统一,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较繁多。所以,要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应当考虑将这种新型的独立性合同纳入法律规范内,修订合同法或制定民法典将其有名化,符合司法理性的需求,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参考文献:1.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XX2.曾祥生.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兼谈无名合同有名化问题[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4)3.武顺华,谢庆彬.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XX(1)4.李茂.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6(6)第15页共53页5.程磊.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续行为的法律性质.现代物业,20XX(11)6.胡红林.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XX(3)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张红星[案情]20XX年5月29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50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25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0XX年8月,邱某购买迅龙牌125摩托车一辆,价款3280元。20XX年1月7日晚,邱某将摩托车停放第16页共53页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c1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20XX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280元。法院审理还查明: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某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物业管理义务,在安全上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第17页共53页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且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即某物业公司对邱某摩托车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免责条款有效。综上,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务,其要求该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评析]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小区有多少业主,就有多少份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每个业主的情况不一样,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可能不完全一样。比如第18页共53页说,有的业主有车,有的没有车,你要所有的业主都交纳车辆管理费(或者说停车费),显然不合理。对公共管理服务内容,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如下列事项:1、房屋的使有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2、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排水、消防等小区的公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小区容貌、绿化、环保、保安等管理、维护。4、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小区治安秩序。物业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业主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有私家车(包括摩托车)的业主,毫无疑问,业主不仅需要一个停车的车位,而且更需要有人来保障它的安全。对业主来说,物业公司应当是一个最佳人选。这样,有车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就提供车位、保障车的完全、服务费用等事项,可另行签订一个合同或者在公共管理服务合同中列一个附第19页共53页加条款。对附加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称之为特约服务条款。这样就解决了不同业主的不同需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特约服务合同有的独立成为一个合同,有的与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就是公共事项管理服务与个人车辆保安责任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关系。本文以邱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视觉,讨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本文所指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公司为被告,认为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过错,或者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而发生的纠纷。至于物业公司以业主为被告,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纠纷,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第20页共53页一、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定性及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但仅此是不够的。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偿地提供服务的合同有十几种之多,如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等。所以用“服务合同”来定性是不准确的,必须作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合理地解决纠纷。实践中,主要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面方面:其一,业主按服务合同约定在小区统一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是,保管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应当是在自己能自由支配的(:物业服务合同性第21页共53页质)地方,如超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的行李寄存处,保管人保管他人交付的物品,就是在其控制的特定区域,该区域他人是不能随意活动的。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自己的车位或车库,一是不需要将车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二是将车开出也不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同将物品放在自己家里,自由取进取出,车位或车库完全是业主自由支配的领域。这一点上,与保管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特征完全不符。“物业公司不仅对车辆负有保安义务,对于所有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均有保安义务”,体现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是物业公司应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住房及其他居家物负有保管义务,更不能说对业主的人身有保管义务。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性质不能认为是保管合同,尤其是在小区内停放车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能用保管合同关系来要求其承第22页共53页担保管责任。因为保安义务不能等同于保管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车辆的保安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整个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之外的,业主们一般也认为其只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事项之一,并不认为与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一个车辆或其他财物保管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的是车位租赁合同。所谓车位租赁合同,是车位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将车位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也是物业公司经常用来抗辩业主的观点,认为其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而不是车辆保管或服务费,双方合意指向的是车位而不是业主的车辆,自己的义务是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使用即可,对车辆的安全不负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1、仅仅为了停车而获取一个车位不是业主的本意。如果是这样,若大一个小区找一个停车的地方不是很容易的事吗?业主更需要的规范停车,保证车辆出入方第23页共53页便,并保障车辆的安全。这必须专门有人从事这项服务。2、小区内用作公用的车位的所有人是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业主在自己所有的车位停车还要向别人交纳费用,岂不是荒廖?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取租金?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所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只能解释为:为规范停车、保障车辆安全付出相应的劳动而收取的服务费。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物权法实施后,大家对小区的财产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小区的公共财物产不是物业公司的,而是所有业主的。物业公司只是代行管理之责。业主将自己所有财产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业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小区内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事项,业主是概括委托,对小区内有车辆的业主停放车辆,相对公共事项,是特别委托,所以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主体、权利义务上分析,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第24页共53页物业公司所负的也就是受托人的义务。综上分析,邱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合同性质应该是委托合同。其二,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案情]20XX年5月29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50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25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0XX年8月,邱某购买迅龙牌125摩托车一辆,价款3280元。20XX年1月7日晚,邱某将摩第25页共53页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c1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20XX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280元。法院审理还查明: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合同中约第26页共53页定,某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物业管理义务,在安全上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且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即某物业公司对邱某摩托车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免责条款有效。综上,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务,其要求该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评析]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小区有第27页共53页多少业主,就有多少份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每个业主的情况不一样,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可能不完全一样。比如说,有的业主有车,有的没有车,你要所有的业主都交纳车辆管理费(或者说停车费),显然不合理。对公共管理服务内容,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如下列事项:1、房屋的使有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2、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排水、消防等小区的公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小区容貌、绿化、环保、保安等管理、维护。4、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小区治安秩序。物业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业主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有私家车(包括摩托车)的业主,毫无疑问,业主不仅需要一个停车的车位,而且更需要有人来保障它的安全。对业主来说,物业公司应当是一个最佳人选。这样,有车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就提供车位、保障车的完全、服务费用等第28页共53页事项,可另行签订一个合同或者在公共管理服务合同中列一个附加条款。对附加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称之为特约服务条款。这样就解决了不同业主的不同需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特约服务合同有的独立成为一个合同,有的与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就是公共事项管理服务与个人车辆保安责任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关系。本文以邱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视觉,讨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本文所指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公司为被告,认为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过错,或者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而发生的纠纷。至于物业公司以业主为被告,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纠纷,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第29页共53页一、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定性及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但仅此是不够的。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偿地提供服务的合同有十几种之多,如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等。所以用“服务合同”来定性是不准确的,必须作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合理地解决纠纷。实践中,主要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面方面:其一,业主按服务合同约定在小区统一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是,保管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应当是在自己能第30页共53页自由支配的地方,如超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的行李寄存处,保管人保管他人交付的物品,就是在其控制的特定区域,该区域他人是不能随意活动的。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自己的车位或车库,一是不需要将车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二是将车开出也不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同将物品放在自己家里,自由取进取出,车位或车库完全是业主自由支配的领域。这一点上,与保管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特征完全不符。“物业公司不仅对车辆负有保安义务,对于所有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均有保安义务”,体现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是物业公司应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住房及其他居家物负有保管义务,更不能说对业主的人身有保管义务。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性质不能认为是保管合同,尤其是在小区内停放车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能用保管合同关第31页共53页系来要求其承担保管责任。因为保安义务不能等同于保管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车辆的保安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整个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之外的,业主们一般也认为其只是物业管篇三:物业服务合同必要内容篇一: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第32页共53页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第33页共53页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第34页共53页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第35页共53页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第36页共53页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第37页共53页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第38页共53页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第39页共53页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第40页共53页(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第41页共53页内容。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一)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第42页共53页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在物业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第43页共53页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二)签订时间不同在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还有一段过程,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最迟不应迟第44页共53页于六个月。(三)有效期限不同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第45页共53页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因此,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四)终止条件不同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46页共53页将自动终止,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第47页共53页理服务为主要内容,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辨析它们之异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1)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双务是指双方互负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有偿是指任何一方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诺成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这里要注意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2)物业服务合同中必然要涉及第三人:业主或物业第48页共53页使用人尽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并不是合同的订立一方,但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而不是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3)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订约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订约自由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约对象;二是合同的双方可以自由的商定合同的内容。这里所讲的订约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的。从内容上讲,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建设部、计委)》、《关于加强公有第49页共53页房屋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等。这些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费用、维修养护基金等内容都作了规定,订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订立合同和制定业主公约时,当事人还必须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性文件,法律之所以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主要的考虑就是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个原因就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4)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要求。第50页共53页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5)集合群体的统一性最主要特征:业主是个群体,但要形成一个声音,达成一致的意见。篇三: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因原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终第51页共53页止前期物业服务及自行退出本小区,根据甲方与物业买受人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全体1/2以上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商住;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52页共53页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社区文化建设;2、有偿维修、家政、商务等特色服务;第53页共53页3、协助甲方对地下停车位、商业区等进行招商及日常经营管理。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一级服务质量标准:1.房屋外观:完好、安全、整洁,完好率达98%以上;2.设备运行:设备运行正常、保养良好、管理期限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及时,使其恢复运作正常;养护细心认真,作好各项记录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维修及时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4.公共环境: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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