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委托、行纪、中介合同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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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4)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5)谨慎处理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关系,所以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2)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赔偿义务。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合同的终止」1.委托事务完成或双方协商解除委托合同。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1)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2)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4.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5.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特别代理」1.默示直接代理。依据受托人是否以委托人名义,直接代理又分为明示直接代理与默示直接代理。受托人虽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明示直接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即其效力与明示直接也即一般代理的代理无异。2.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间接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其效力类似于行纪。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一项重要义务——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也应尽一项重要义务——披露义务;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或者援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①诚信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②接受指示。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③妥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④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①报酬请求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介入权。行纪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③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①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②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①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②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行纪合同的履行,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严格按照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各自履行。换言之,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披露规则”,并不适用于行纪合同。1.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2.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基于行纪合同,追究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中介人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中介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2)偿付有关费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3)禁止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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