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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总价包干合同能审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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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价包干合同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篇一:总价包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工程期限: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元人民币。二:甲乙方工作:1、甲方工作。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2、乙方工作。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程按甲方现场交底施工。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中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费用,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2、工程款付至工程总额90%,预留维修金10%。保修期六个月,如无质量事故维修金一次性付清。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乙方应按有关规范施工,并确保验收;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满足合同中中注明材料的规格、品牌、产地要求的合格品;3、乙方施工期间出现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满足进度要求、不服从管理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五、工程保修:1、保修内容:所施工的全部内容;2、保修期:土建工程保修六个月;3、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发生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如使用不合格材料,乙方承担造成所有经济损失。六、违约责任:1、乙方施工期间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返工至达到质量标准。2、如乙方施工拖延导致甲方工程延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七、附则:1、如有特别情况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4、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人代表:(盖章)或委托人(签字)法人代表:(盖章)或委托人(签字)电话:电话::篇二:总价包干的详解总价包干的详解总价包死的合同还意味着单价与单价之间的平衡互调有偏高的费用也有偏低的费用,如果因为没有发生现场验收而扣除相关费用,那么,现场发生费用当时没有计价的内容是否也可以在增加呢,此问题值得考虑的,最后导致推翻总价进行按实结算的局面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都给予了计算并在投标书内计取了这笔费用;工程结算时,未进行考评及未获得安全文明工地,考评费及奖励费应该予以扣除。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在投标书内没有计取,固定总价就不包括这笔费用不应该扣除这笔费用。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的比较一、工程计价方式A、清单计价包括:1、实体工程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等。)2、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总价=实体工程费+非实体工程费B、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计价法:总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非实体工程的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注:非实体工程费1、措施费:环境保护、安全文明、临时设施、二次搬运、脚手架等2、其它工程费:A、建设单位:甲供设备材料费、分包工程费、暂列工程;B、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费、深化设计费、总分包配合服务费(协调、配合)、甲供设备材料保管费3、规费:与政府的接入费、办证费、保险费等二、选择1、清单综合单价比较明细、清楚;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含混、不清容易产生分歧。2、如果有变更,则增加费用的可能性更大,而实体工程量(或费)的增(减)并不与非实体工程量(或费)成正比;量(或费)增加得越多,反而量(或费)应增加得比例更小,这就有可能多计费。3、清单综合单价作为积累资料更方便、分析更容易、加强管理、评标有利于横向比较;包干单价不好分离。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建议:1、采用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实体工程量(永久性)+非实体工程费总价包干使用的办法。2、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并确定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范围(建议:正负5%,如果超出正负5%范围才可以调整;市场涨跌很大的设备、材料类型的确定)。3、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等,在本合同范围内(含变更)各总价包干使用;在本合同范围外的签证按造价比分摊增加。4、以上2条可以作为非政府工程(非国家投资,自筹资金)招标条件的强制规定,如果投单位接受就投,不接受就放弃。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优势: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二,利于决算。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不足: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进行开口结算“固定总价合同”又称之为“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施工合同形式。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建筑质量标准提高、建材价格波动、工期延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的施工量增减等因素,如果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利益失衡,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的按固定价结算,但由于工程量变化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该以实际的工程量来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按固定总价结算。这里“重大变化”的标准是什么?该意见并没有具体规定。《浙江高院解答》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山东高院纪要》也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这里的约定包括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对所谓“大包干”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如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广东高院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广东高院规定》规定,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深圳中院意见》规定,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重庆高院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篇三:工程合同(包干价)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发包方):承包人(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工程地点:承包方式: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按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含税);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篇四:综合单价包干及总价包干模板(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合同价款: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总价包干)一、合同总价及其他合同包干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具体各项目单价详见合同附件清单报价表。合同包干总价是以甲方发放的施工图纸、经过乙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认可的施工图、双方确定的量、价、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为基础的包干总价。合同总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综合开办计划说明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方案报审、证照办理费用、深化方案设计费用、工地现场破障费用、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现场水电费、养护费、采保费、甲供材料保管费、规费、管理费、保险费、维修保修费、文明施工、卫生清洁费用、安装调试费和利润、税金等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本工程执行期间的政策、市场等风险因素。(酌情增减)合同包干总价包含实施过程中的量、价、供应等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费、措施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也不因政策、市场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款是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图纸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上述方式不能确定价格,按条的原则执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行业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承包人临建、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管理、利润、税金、合同风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价格上涨、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引起的工期延误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招标图纸及有关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并完成施工,量差及漏项责任由乙方负责(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除外)。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所有关于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协调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工程正常施工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承包人按实际度数支付费用。可调整部分工程:可调整部分工程范围:经过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减少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详见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部分。所有可调整部分均以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进行确认,其它任何形式的记录均不作为调整依据。所有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否则视为无效。可调整部分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增减项目)费用计算及结算方式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后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单价没有类似的新增项目单价执行XX《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费按下限计取、人工费按最新文件执行、措施费(一)的费率按最新基本费计取、不再计取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材料按合同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同期成都市建委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乙方报价甲方核定执行。合同总价中的规费、措施费包干使用,签证部分不计取规费、措施费;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施工工程按投标报价费率计取。现场用工签证仅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费用,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签证用工的人工费单价执行定额工日价合同价款的定义合同总价=中标价;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签证费用。2.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按招标文件中约定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若使用银行履约保函的,银行保函的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竣工之时有效。二、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工程是指甲方书面指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甲方将以增加委托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是指甲方通过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直接提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由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方、设计和监理共同书面确认的变更。工程变更甲方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现场签证是指专业责任工程师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签发的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现场签证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确认。只有经甲方项目经理签署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才是唯一有效的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五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工程变更通知单,乙方按通知单进行施工。三、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相关分包项目具体考虑)1.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告知其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付款的,则付款期限顺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质保金应体现承包人在设备运行两年中对发包人的维修服务质量,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所提出的维修保修的管理条款,以确保维修及时性和小业主的满意率,故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质保金时,应有发包人物业公司对承包人维修保修的意见签署。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发现乙方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扣除当次付款的30%,直至乙方改正为止,改正后予以正常支付。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保金)扣除或抵销乙方按本合同应给甲方的任何款项。如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篇五:什么是合同包干价什么是合同包干价XX年02月12日星期四14:41最近在上看到很多朋友在询问合同包干价是什么含义我结合自己的理解,就这个问题给大家一点建议。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优势: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二,利于决算。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不足: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篇六: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起诉称: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XX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XX年5月1日暂计至XX年9月30日,按日%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XX年10月16日至XX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26400元。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二、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于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我方,逾期则应按合同总价20%承担,而工程因原告过错延至XX年4月2日才竣工验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金580000元,此款应从工程款中相应抵扣。三、我方未按时付款是因原告过错造成,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为2900000元,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而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又不认同双方约定的总包干价,反而提出结算价应为3198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我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本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原告提出的3198000元不予认同,仍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900000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对审核结果前来确认,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至今无法确定消防工程的总价款,因此,未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远远超过了实际利息损失,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同,请求对该主张依法驳回。四、原告安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质量问题函件予以证实,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时整改而原告不予理会,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优良标准,而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整改完善之义务。2.一审事实和证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承包商(乙方),被告为发展商(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工期自XX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优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支付方式为:1.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2.乙方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或土建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造成在XX年7月31日前无法验收,甲方应在XX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3.甲方不依据以上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从工程验收20天后,每逾期1天,应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乙方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规定整理于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甲方,若逾期则罚款合同总价的20%。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符合消防规范范围内按甲方通知执行。乙方因自身安装原因造成的工程更改,乙方负责其费用。本大厦消防设计是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邀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6月28日开始施工。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增加额外工程或更改工程,其中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及XX年3月17日的函件均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包括发电机环保工程增加风管、B2/F通道及库房空调管道更改、发电机房油箱室通风工程增加机械排风及止回阀等)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826400元,其中XX年10月16日付26400元,11月20日付30万元,XX年1月2日付50万元,XX年3月19日付100万元。XX年4月8日,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XX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合同价款2900000元之外,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报送金额为元,被告未同意。和平中心大厦后更名为万基大厦。XX年6月20日,被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万基大厦消防工程进行结算,该咨询中心于XX年6月26日出具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审核该工程造价为290万元。XX年9月24日该咨询中心出具证明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双方XX年6月12日签订的《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总价为290万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作出上述工程造价结算书。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安装合同书、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函件、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单、工程款发票、元的施工图结算书、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证明和庭审笔录。3.一审判案理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现消防工程已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并由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作出工程造价结算书支付97%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合同虽约定总价包干不做调整,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原告也予接受,双方对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并另行结算已达成一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工程造价为290万元,但该中心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工程造价结算书是仅依据合同第六条关于总价包干不做调整的约定作出,并未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作出审核。实际履行过程中,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该11156元应认定是支付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26400元为安装工程合同之外,其差额15244元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97%的工程款为2813000元,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扣除属支付本案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11156元,被告已付的安装合同工程款应为1815244元,尚欠997756元,应向原告支付。XX年4月8日工程验收,被告应在20日内付款,逾期已违约,应支付滞纳金。合同约定每逾期1天,应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被告主张原告依该约定计算的利息过高。本院认为,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虽然过高,但双方同时限定了“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合同总价的20%则不属明显过高,被告该主张不成立。原告主张滞纳金为455850元未超过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拖延工期应承担违约金以抵扣工程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整改和维护。因工程已验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是否因拖延工期及存在质量问题应对被告承担债务,均不属于可与被告支付工程款相抵销的到期债务,被告主张抵销属于反诉内容,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作合并审理,对该问题被告可另行解决,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抵销。4.一审定案结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有效;二、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7756元;三、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54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17174元。(三)【二审情况】1.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本大厦消防设计是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另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工程造价为290万元。一审不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将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26400元中的11156元认定是支付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判决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997756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付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应增加工程价款296421元,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上诉人故委托审核工程造价,结果是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900000元。上诉人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其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款。上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未能成就。因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455850元明显错误。同时原审认定以每日千分之三判令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远远超过实际利息损失,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标准。法定标准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另外,原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997756元,计算利息损失又以1013000元为基数也明显错误。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86600元。被上诉人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事实和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与一审一致。3.二审判案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的价款是总价包干不做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范围之外增加的发电机房排烟工程已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11156元,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的工程造价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不包括增加的工程的造价,故上诉人主张只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向被上诉人支付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主张的滞纳金未超过据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应按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计算滞纳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双方的有效合同予以约定并且合同已对违约金进行了最高额的限制,上诉人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请求予以减少的主张不予支持。4.二审定案结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篇七:本工程与业主签订总价包干施工合同的承诺书本工程与业主签订总价包干施工合同的承诺书:(招标人)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名称)将与业主签订总价包干施工合同的承诺。若我方有违反施工合同行为,业主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并接受业主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该经济处罚为履约保函之外。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篇八: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但如果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而且如果双方对于此类变更没有约定,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以至发生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应防范以下风险: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打破“固定价”,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建材价格变动因素。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另外,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工程量的变更。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①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②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例如在某国际工程中,工程范围为一政府的办公楼建筑群,采用固定价合同。承包商算标时遗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观用的亭阁。这一项使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美元;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应的付款。又如某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变更条款为:“总包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对重大的变更,而且仅按每单个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算补偿”。在合同实施中,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给分包商任何补偿;由于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所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案例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描述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多次变更工程的设计,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大量增加(结构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是否可以就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向业主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可以就变更部分要求适当的利润!谢谢!XX-07-0111:56:44篇九: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案例: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篇十:合同10:工程施工合同(包干价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施工合同(包干价合同)合同编号:XX中燃施合字(20XX)XXX号工程施工合同(包干价工程)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承包人施工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发包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位置)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预算明细表(或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预算明细表(或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内容均为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有的:()施工、()主材、()辅材,其它:。【在()内选择“√”或“×”,本方法适用于合同中各选择项】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内。本工程除涉及设计变更和按照发包人规定程序办理的工程签证外,总价、单价均以合同价款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办理。工期:(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合同(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表)价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合同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确认书进行调整计算;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总价予以调整。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可以参照合同类似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第二条:图纸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套(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套)。承包人需要追加图纸份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条: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第四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本工程发包人委托_对本工程实施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助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及设备进行验收,协助发包人代表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独立、公正、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非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人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发包人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承包人依据合同提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于易人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索赔。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接驳点施工所用水、电费等由承包人自理;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办理施工所需的审批手续;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第七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发包人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否则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在由承包人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及有关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等;在施工中保护好相关的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古树名木等,若有损坏须承担相应责任;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表格格式(特别要求的除外)。承担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承包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详细的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七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由于设计变更和按照发包人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签证,引起施工程序变化;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落实施工场地;由于战争、动乱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等;其它不可抗力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书面报告后两天内进行审核;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的以及发包人代表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的,工期不予顺延。除上述原因以外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0%。第十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合格标准,对于有管道焊接工程,钢管焊接一次合格率、PE管焊接一次合格率为95%以上,强度实验、严密性实验一次检查合格率为100%,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监管考核指标和本条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者对承包人作其他处理,且承包人应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的所有费用。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属于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本合同二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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