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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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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时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看,大多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公布法释[2004]14号)有关规定。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无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三、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争议及纠纷处理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工程竣工日期纠纷: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四、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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