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供餐服务合同,学校供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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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服务合同甲方(学校):嵩县田湖镇程村小学乙方(企业):漯河市洪峰餐饮有限公司经过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甲方决定将本校食堂委托乙方管理。为切实保证学生利益,保证饭菜质量和品种多样化,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实现顺利供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具体事项如下:一、供餐范围、标准、费用、期限1、范围:向全校师生(自愿就餐者)提供早、中、晚餐。2、标准:午餐,中学每生每餐餐费元,小学每生每餐餐费元,月底结算。3、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年期。二.食品质量要求1、膳食品种要全面多样,每周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食谱、菜谱,乙方按食谱、菜谱供餐。2、禁止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三皮一线”、小食品等高风险食品。3、熟制后食品完整不碎及不松散。4、热菜供餐时保持温热。5、热菜食品表面无风干及水浸现象。6、素食食品即时烹炒并控干过多汤汁和水分。7、所供食品保证质量,口味符合当地大众习惯。三、甲方的义务1、指定老师负责维持学生就餐秩序,在每餐开饭时组织学生排队有序进入餐厅,不得拥挤、喧哗、打闹。2、教育学生文明就餐,不得浪费饭菜,并在开餐时指定老师到现场监督学生遵守饭堂纪律情况,及时纠正不良行为。3、组织就餐学生开展文明就餐活动,教育学生餐后抹干净餐桌餐椅,并将此作为学生德育的一项内容来抓,评比、表彰文明就餐学生。4、收集学生对饭堂供应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乙方反映,以便于乙方及时整改提高。5、保证食堂外部水电供应(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一旦出现供水管路或供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派人检修。6、保证乙方在学校食堂的独家经营权,并负责协调学校周边关系,保障治安秩序和经营秩序。四、乙方的义务1、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做好就餐师生早、中、晚餐及客餐的供应工作。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报甲方备案。在食堂内就餐的师生如发生食物中毒,有乙方全额出资医治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在原材料采购中,要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过有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检验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其中,米、面、油、肉制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提供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各种证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蔬菜类材料必须从正规市场购入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各种主食材料(米面等)、辅料、调味品及卫生消毒用品、消耗品等必须从正规厂商或商场购入,指定品牌和采购渠道,并提供产品的品牌和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一经发现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采购规定,甲方监督乙方当场销毁,并给予货款两倍的罚款。4、服务食堂的操作程序、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河南省一级学校食堂标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检查工作。5、实行有效的成本核算,控制好各环节的经营成本,各种食材采购成本不低于60﹪。甲方对乙方经营各环节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6、执行《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管理。7、爱护甲方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炊餐具,人为原因损坏者,照价赔偿;需要改造或添置设备的,甲乙双方协商进行。8、负担食堂的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使用金额)。9、已方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备甲方检查。五、人员管理1、乙方雇佣的工作人员与学校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与雇佣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前,要了解员工背景,不得使用品行不端、有劣迹的人员。2、乙方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福利待遇、人员培训、体检、丧残疾病、工伤保险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独立法律责任。3、食堂工作人员要遵守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自觉接受监督,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有违规者,学校有权要求辞退有关人员。4、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售饭时戴口罩。六、转让乙方须派本企业有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食堂管理。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遇特殊情况确定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让内容、转让方式及第三方背景、业务能力等相关资料,经甲方对第三方考核合格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才可实施转让。如乙方所推荐的第三方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指定受让的第三方。无论何种情况下转让,转让前,双方要结清债权债务,退还学生饭卡上剩余资金。七、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在服务和管理中出现严重人为责任事故,如火灾和食品安全隐患等,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设备受损,导致师生或社会投诉,给甲方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发生严重后果上级管理部门给予甲方管理者行政处分,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直至解除合同。3、乙方要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因乙方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甲方被监管部门文件通报批评的,每次从当月营业额中扣除违约金5000元。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损失。4、乙方管理期间,师生就餐满意度要达到70%以上(甲乙双方共同设计试卷,甲方组织调查时邀请乙方到场),低于70%时,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积极整改,否则,从下次调查开始,未达要求的每次罚款2000元。5、若甲方食堂因硬件设施不达标而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勒令停业,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在停业期间的损失。6、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学生就餐餐费,在经乙方催促后仍不支付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支付所欠金额1%的违约金。八、争议处理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2、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在乙方出现经营方式重大变化、卷入诉讼或其他纠纷、违反协议及服务规范,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15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甲方对此情形不负任何赔偿的责任。九、合同有效期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原则上三年期满为止。(嵩县田湖镇程村小学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教育局与乙方有整体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2、合同到期后,若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要积极协商交接事宜,在约定时间内交接清楚。若因乙方不作为影响甲方经营,或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第三方经营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支付全年营业额1%的违约金。3、合同到期后的财产处理。合同到期后,甲方交由乙方所使用的餐厨设备,乙方要如数交由甲方,如有损坏,照介赔偿。乙方投入的全部设施处理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由新的食堂经营者接收,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由嵩县教育局监督执行。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嵩县教育局各存一份。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乙方名称: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人:委托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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