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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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XX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仲裁,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日本小森机长岗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X元,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被申请人出具的受伤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从而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无故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按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支付两倍工资差额X元。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基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一年,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离职前平均工资为9,402.5元。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9,402.5元。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X6元,且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X元,共计:X.5元。以上意见,敬请采纳。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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