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揽合同(5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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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务承揽合同劳务承揽合同发包方: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贡山壹号二期45栋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的人工费、机具费辅料等承揽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一、承揽范围:土石方开挖,砖,砼护壁,及桩芯砼灌注,施工依据按设计图纸。自贡市贡井工业园区排洪沟工程施工图纸范围以内结构、建筑所有有关模板工程和建设单位的变更通知中有关模板的工程以及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按施工设计图内容施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二、承揽方式:采用包干单价方式(含场内转运)(1)按园桩800为基础135元/m每桩按此单价调整。(2)现场签证计时普工100元/个工,现场签证计时技工120元/个工。三、付款方式: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按实收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次月五日甲方按合格工程量人工费的70%支付给乙方,剩余人工费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结算,在完清结算三月后五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在完清结算半年后次月内支付。四、工期要求:乙方进场后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若乙方达不到甲方的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按已完工程量人工费的70%计价。五、安全责任: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方承担;同时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金额在20000元第二篇: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劳务合同的特征有: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②标的物的特定性。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L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第三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承揽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辩析------------------发布日期:2007年3月28日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四种不同合同,其中只有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相对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是有,也是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寥寥数语,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往往对这四类合同的认定产生混乱。本文将对这四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四种合同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广义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此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具体有: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演出、雇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劳务合同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这时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鉴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定作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及法律特征从以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广义的劳动合同包含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劳务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侧重于劳动成果的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就是采用了这个狭义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中第139个案由规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劳务和雇佣是指同一个概念。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是没有劳动合同这个概念的,劳动合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作为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日益发展,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日益明显,为了保护个体的劳动者,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得到真正的实现,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劳动合同逐渐从民事的雇佣合同中分离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确定了下来。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正是由于这四种合同有这样和那样的关联,才使它们难以区分,所以说正确的把握它们的关联和特征是区分这四个合同的关键。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劳务合同作为其他三个合同的上位概念,当它作狭义的解释时与雇佣合同有同样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最终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也就是说,定作人给付的报酬并非是对承揽人提供劳务的对价,而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对价。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这一工作成果能否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尚不确定。3、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质。一般地,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条件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定作人不得干预、妨碍承揽人的工作。4、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双务、有偿特点。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具体形式。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第四篇:劳务承揽协议书劳务承揽协议书甲方: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因乙方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有相应的劳务工作经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执行。一、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是,任何一方只需要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即可终止本合同。二、乙方承揽甲方指定的工作。三、其工作时间配合甲方需要。四:乙方自主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服从甲方有关工作需要的整体安排,不得做与甲方制度相违背的事宜。五、双方约定对乙方的劳务报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另行提出其它要求。六、乙方劳务承揽过程中的安全及其它所需费用与甲方无关。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第五篇:劳务承揽合同范本合同是为了大家的权益而设立的,以下是“劳务承揽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的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与地点:该工程为长沙某学校教学实验楼工程,地点在长沙市体育新城。二、承包方式与要求: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工种要有上岗证书,并且编制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存档备查。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经双方协商,该工程按元/(m2、m3、t)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承包,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完成建设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变更的有关施工的全部内容;现场规整与清理;200米范围内地面水平运输;制作设备的维护、保养;材料的节约;与其他队伍配合等内容。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业主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因此单项承包必须确保优良,如本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工程,甲方适当给予奖励,如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回。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全网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五、文明施工与奖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把好材料节约关,不准乱锯、乱丢、浪费材料,如发现在分清责任后给予罚款。同时,乙方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的队伍,长沙市以外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办好“暂住证”,严禁有“非典”疑似病人进入施工现场,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违者予以罚款,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报甲方。未满法定年龄,不得来工地做工。如所有违反规定者,参照项目部相关规定处罚。六、付款方式与工期:该工程乙方队伍进场后,其先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借给乙方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主体封顶付至劳务费的50%.工程竣工付至劳务费的70%.办完工程结算付至劳务费的90%.留10%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该工程工期紧,而且业主奖罚严励,为确保工程按工期竣工竣工,故乙方进场须交纳工期保证金万元。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工期控制点,认真组织,精心施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扣工期保证金外,将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给予处罚。七、双方权力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2、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3、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和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劳务费。4、甲方对乙方提供来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一律清退,不得入场施工。(二)乙方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并有权对甲方提出合法要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2、乙主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4、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5、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等。一旦造成的犯罪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6、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八、违约责任与其他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2、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3、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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