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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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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书


('1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书1.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运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讨论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3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关于自愿不签署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写个状况说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写这种状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供应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形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二倍的工资。3.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怎样办我工作将近3年了,先后经受过2家公司,但是这两家公司都4不是正轨的大企业,充其量也就是个民营小私企,两家公司都没跟我签过劳动合同,就连我的《就失业证》我是刚刚办理的,现在还是空白的,之前都没有公司让我办过这个就失业证。还有我的保险也是本人在人才中心缴纳的,单位只发钱不担任统一上保险,档案也是个人存放,单位不担任。现在我处于找工作的形态,面试过几家单位,只需我在用人单位聘请表格上写工作经受,他们就非得要我与过去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解释说根本没签订过合同,他们也让我去开这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不晓得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假如我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永久找不到工作?我有个大胆的想法,假如我本人弄个空头的公司,空头公司也就是工商、网络都查不到的假公司的名字然后想方法找人刻制一个公章,本人弄一个假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犯法是确定的,你看劳动争议。我晓得,我就是想晓得,新单位拿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不是要去当地工商之类的地方调查这家单位那?这样做是不是特别特别冒险?我实在穷途末路了我档案、保险始终本人处理,就失业证也是才办理的,我2021年的保险还没缴纳那,莫非就不能证明我是失业形态吗?伴侣们帮我出出办法吧,千万别说让我找过去单位打仲裁之类的,这条路我是不想走。你好,我似乎刚刚回答过你的问题。参考附一下:我是从事合同档案方面工作的。像你这种以前有过单位,到新单位工作需要供应解除劳动证明书的事情,在我们公司是必需的一个手续。每个新员工入职时我都会问能否有过单位,单位能否缴纳保险。但也遇到过5在原单位工作,却没有签过合同的状况。根据常理讲,既然没有与原公司签过合同,换成任何公司也都不会给你出这个证明,所以我们的方法是要求本人写一份说明,写明以前的工作状况,并且在来现公司之前,没有与任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合同。所以你可以再找工作的时候,和单位提出这个方法,和他们说若发觉你与别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啊,假如他们再反对,那应当是真不想用你了。还有保险的问题,你本人交保险没有问题啊,算是敏捷就业。而且假如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写明缴纳保险的话,就必需为你缴纳,除非你自愿不交。所以你本人交保险的事也算为你没签合同供应了一个证明。还有就业失业证也算是个证明,假如你与单位签了合同,单位是要去劳动局给你办备案的,这个你也可以和新单位说明。以后你再找工作,把问题和公司讲清晰,并说出你的处理方案,特殊是个人要写个说明并签字,我觉得比较有劝说力,祝你顺当!你嗨我,好啦。建议你问下律师询问一下比较好是!给你个群你可以在里面问下上海的一个法律询问群!在里面问一下先!4.我不想签劳动合同公司叫我写个状况说明,我该怎样写6首先你为什么不情愿签订劳动合同,要晓得签订劳动合同是爱护你的权利的,也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一旦在你工作期间发生事情,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合同是最好的证据,劳动合同法一再强调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爱护劳动者的权利的,所以建议你乐观签订合同。不要想着去要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旦你本人自动要求不签订合同,你是没有权利去主见的,包括相关赔偿等。另外,有了劳动合同才能明确你的工资、工作时间等内容,一旦单位有违反,你可以主见权利,否则就难了。所以,我不建议你不签订合同。假如非要不签,那就向一楼的回答写个放弃说明。5.解除劳动合怜悯况说明书理由为协商全都(甲方提出)对员工有没有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假如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领取经济补偿金。假如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的;7(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7a64e59b9ee7ad9431333337613738)劳动者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运营发生严峻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8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6.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你好!一.上述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是: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依据四十二条的规定,还要看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才能完全理解.另外两条的规定如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9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运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10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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