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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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法人与企业工会代表职工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1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2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5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与工会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第八条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应以在法定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基准。第九条企业对从事高温工作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天9.2元;对中午无法回家就餐的员工提供免费员工餐;结合各岗位员工工作性质不同发放数额不同的话费补贴。2第十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第十一条企业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员工加班给予补休,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000元(不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10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第十三条企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8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五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六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企业3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服务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入职时间满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在5天的基础上多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高不超过15天。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八条企业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条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4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第五章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5照《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每1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二十八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一次向职工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每月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各12%。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条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实施。第三十一条企业每年度都会对各岗位职工进行职业技能与素养培训。6第三十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第八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3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2)不可抗力;(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企业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8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壹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本集体合同一式五份,同具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上级工会各一份备案。单位(公章)工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工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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