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和销售合同区别,购销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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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和销售合同区别篇一: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篇一:购销合同的法律要点购销合同签约注意事项购销合同是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在本地或外地采购某些产品或原料而订立的合同。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标的额大、技术含量高、期限性强等特点,且通常采购方在合同中占主动地位;尤其是项目购销合同,如果材料或设备采购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甚至导致项目失败。与此相对应卖方在购销合同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除非所售卖的商品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因此,在审查购销合同时要区别不同交易背景,从不同的交易方角度出发,进行审查。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就买方的立场而言,由于设备或材料购销合同事关整个项目的运行,在签定购销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或有所了解,一般不宜选注册资本低或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公司或私人独资企业。建议采购方谨慎选择卖方,尽可能选择资信好、近距离的交易对象。当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不选择私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调查获知该私人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构成,因为法律规定在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下,私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卖方立场而言,依然应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特别在于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况下。总而言之,资信调查是购销合同签订前应有、不可或缺的步骤,因为合同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依靠文字来进行的约束和控制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双方的诚信。二、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购销合同一般对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要求比较高,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细化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减少合同风险,达到交易目的。如果不便细化,并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需在合同中注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以较高者为准”即可。三、付款作为采购方,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了顺利地达到交易目的,防止卖方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我们必须有技巧地设计合同的付款条款。较为安全的方式是将付款和卖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进度和货物的质量挂钩。我们认为采购方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1、在合同生效后,可支付给卖方一定的预付款或定金,预付款或定金应当在审查对方资信后付出,如对对方资信不完全确信,建议将预付款或定金适当降低,一般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宜。2、货物全部运抵采购方现场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向采购方出具该合同价的全额发票,采购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3、货物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4、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方全额返还质保金给卖方(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质保期从货物安装完或投入使用时起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简言之,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是不能当然的退还并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可以适用,对此在之后的法条讲解中将会专门讲到。四、交货这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需要注意的是:1、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是分批提交还是一次性提交,确保所有货物在运至约定的地点时,才开始履行主要的付款义务。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约定模糊不清或有选择性的交货时间。2、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选择交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要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车辆能否顺利到达的问题。若约定不明,将会出现氧化铝公司的情况(讲解。。)。3、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来承担。讲解,化肥案例。。五、技术服务在购销合同中,购买某一设备通常是与使用该设备的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技术服务条款。: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得分包或外购,如经发现即刻终止合同,并不予以支付任何款项。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至于技术服务费用,则通常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例如使用“本合同价为不变价,包括设备、技术资料、税费、运杂费、技术服务费、更换修理费等一切涉及到本合同卖方履行义务而由买方支付相关费用”这种价格条款六、检验一般而言检验分为工厂检验和现场开箱检验,在工厂检验环节主要注意要求供货人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对现场开箱检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程序问题:对于非运抵现场的货物,一般在运输目的地就应与买受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材料由于出卖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出卖人委托买受人修理损坏的设备材料,所有修理设备材料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二)检验的效力:现场检验是对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认定,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出卖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这里就要说明三个期的问题,即检验期、质量异议期和质保期。所谓检验期,是到货以后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个初步判定的时间,但是很多货物如机器设备是需要在使用后才能发现检验中未能发现的问题的,这就需要给购货人一个合理的期间对初步检验中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异议;而质保期,又称三包期,是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购货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的期限。通过这个三个期限的约定,购货人才能得到切实的质量保证。在合同中,可以将付款和检验、质量异议期结合起来进一步保障采购人利益,如前所述在合同签定后支付预付款,检验合格后支付部分货款、留10%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异议期结束后支付。(三)要有力的主张在检验过程中的有关权利。检验当中也会涉及很多权利义务,费用开支和经济损失等,因此在购销合同中,采购人应注意有力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材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因此对出卖人修理、更换的时间应作出限制,否则可要求承担违约金;再如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再如如果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七、违约责任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我们一般会认为采购方在购销合同中占优势地位,但是实践中却并不尽如此,采购方往往会因供方的迟延履行变为极为被动。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就曾经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局面,他们向一家公司定购了一套机器设备搞一个工程,供货期限已经过了供方却没有如期出货。按照一般的做法我们可以选择和对方签定一个补充协议,推迟交货时间,以督促其尽快交货,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对方借此变更履行期限,而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您认为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您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您要赶工期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您的做法将使您陷入更大的被动。以我们这家顾问单位为例,他们急需该设备进行自己的工程,如果不能如期竣工他们将面对巨大的违约责任。而他们所购置的这台设备技术上具有特定性,要寻找新的合适的供方并非易事,即使找到新的供方,合同的谈判协商还需耗费很长一段时间,等设备运至工期也肯定来不及了。权衡之下,我们的这家顾问单位也只好先不去计较,一退再退,说着好话哄着卖方赶快出货。明明的买方优势就这样变成了尴尬的被动。为了避免上述的情况,我们还是不厌其烦的再次强调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方,不要单纯考虑价格成本,供货方的诚信将是您避免商业风险的最大保障。另一方面拟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和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必要的环节,关于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是购销合同谈判中不能退步的条款,毕竟在合同谈判阶段主动权通常是掌握在采购方手中,这些条款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前的预防,督促供货方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纠纷发生后有效的弥补措施,将您的损失降到最低。实践中您可以这样制定您的迟延履行违约责任:1、约定占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于迟延履行可能导致您工期延误,这样的后果要比对方迟延履行的后果严重得多,因此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比例要定得比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比例高,如合同约定采购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则可约定如供方迟延交货,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这样的不同比例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一般是接受的。但是一味的提高违约金也不是很保险的做法。根据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对方违约后也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现在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一般掌握在不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30%,以防止当事人借违约金进行合同欺诈。所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这个制度下也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利于双方的谈判。2、要求严格的情况下还可以约定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甚至可以根据逾期的期限规定不同的违约金比例我们在一份顾问单位设备材料购销合同中规定迟延交货1周内,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迟交2周内,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1%;迟交2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3、规定迟延履行的最高期限,超过该期限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尽管有违约金保障,但如果供方一再的拖延交货,对采购方最终是不利的,采购方应给自己留有余地,保证即使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采购方能有时间找到新的供货方予以替代。因此,在合同中应该和对方约定,如果迟延交货超过多少天,采购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期限应该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回旋期限,即使耽误这段时间,采购方也可以找新的供货方订货,保证自己的项目或对第三人的合同不至于迟延。当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4、约定出卖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出卖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采购方的目的毕竟不在违约金而在货物本身,因此出卖人实际的供货才是采购方真正的需要。这项约定有利于防止出卖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向采购人实际供货而支付违约金予以替代的行为。5、签定补充协议时推迟供货期限时保留追责权利。某些情况下,虽然供货人已经履行迟延了,但采购人与供货人协商延长了供货人的交货时间,签定了补篇二:项目合同与采购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销售采购管理可以分为这样一个过程:图19-1采购管理的过程采购规划采购规划实际上是确定需要从项目团队和组织外部采购的物品及服务,其中包括获取物品和服务所需的协调和支持。采购管理计划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确定项目团队的活动和日程表;确定供方的活动和日程表。采购规划的输入首先,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范围说明,明确项目的重要信息、限制因素和强制性因素,其中包括为达到目标所做的承诺,这是采购计划的先决条件。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采购的资源、人力、物力。接下来是对市场条件进行分析,要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的可能性,还有其它相关条件,包括对资金约束以及在金融计划成本预算中的一些限制条件进行分析。采购计划的技术方法制订采购计划时,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制造——采购分析分析物品是自制,还是通过采购获得。需要进行费用和效益比较。如果通过分析认为采购比自制经济,那么这个物品应该采取采购的方式。2.专家判断法专家判断法是基于专家的经验,根据专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对物品是外购,还是自己生产做出决策。3.政府和行业组织要求另外,还有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一些规章制度和限制。比如世界银行的一些贷款项目明确指出哪些项目必须通过国际化的招标与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实施。采购计划的编制1.制造——采购分析需要从外部采购什么?采购应何时发生?(包括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所需的成本)采购策略包括:从单一的或多个供应商那里,采购所有的所需货物和服务。从单一的或多个供应商那里,采购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一大部分。从外部(单一或多个供应商)那里,采购所需货物和服务的相对小的一小部分。在项目团队内部,制造所有需要的东西,不从外部采购任何东西。【自检】假如你们公司需从外边购买一些原材料,请你根据采购计划的一般步骤和要求,编制一个采购规划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采购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风险大小也不同。不同合同类型反映了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分配。买方的目标是把最大的执行风险转给卖方,同时维持自身的经济效益。卖方的目标是把风险降至最低,同时使利润潜力最大化。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ffp)或总计金额合同这是国内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按规定,卖方要以固定价格提供货物或服务,虽然卖方承担全部风险,但是将被最大的利润潜力所补偿。这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并且最适合于技术要求已经相当确定和成本比较确定的场合。ffp=估算成本+固定利润(2)成本返还合同或成本报销合同成本返还合同或成本报销合同建立在成本基础之上,同时加上固定的费用。这一类合同是成本加固定奖金,或者是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①成本加成(cppc)合同cppc合同规定偿还所执行的服务的正当成本,加上作为利润的估算成本,即经过双方商定的一定比例的成本。卖方有责任尽其最大努力,在估算的金额以内完成合同;买方则为所有的超支提供资金。这种合同类型在美国联邦计约中是被禁止的,而且在商业部门很少使用。②成本加固定费(cpff)合同③成本加酬金(cpif)合同cpif合同规定偿还正当成本,加上作为优质执行的奖金的一笔预先确定的费用。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则买方和卖方将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公式,分享节省金额这种合同类型主要用于执行时期长、硬件开发与试验要求多的合同。④固定价格加酬金(fpif)合同fpif合同规定,向卖方提供固定价格,加上一笔预先确定的费用,作为优质执行的奖金。风险由买卖双方分担这种合同类型主要被用于执行周期长的高价值项目,例如用于造船和大型系统开发项目。具体要采用什么合同形式是根据合同双方在商定的基础上确定的。询价和询价计划编制编制询价计划涉及编写支持询价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这种文件被统称为“采购文件”。这些文件主要用于一些潜在的承包商或者是向潜在的卖方征求建议书,征求报价。编制询价计划涉及几个问题:合同的发生以及评价,评价的标准以及询价的过程。1.合同发生过程合同的发生过程实际上是要确定所要编制的采购文件类型,签订合同的专家要通过调查去查找一些可能的卖主寻找供应商来提供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在一开始的时候他可能采用一个单边合同或双边合同。单边合同即以采购单的形式,列出(例如目录价格)物品清单的标准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卖主通常是自动地接受这种采购单。这样产生的单边合同通常不涉及任何谈判,并且相对来说涉及费用较低。双边合同是通过请求报价(rfq)、请求提出建议(rfp),或招标方式(bid)启动。选用哪种双边方法,视下述因素而定:①请求报价(rfq)用于大宗商品(物品)的相对较低的金额的采购。②请求建议(rfp)用于货币价值相对来说高的、复杂的或非标准的物品的采购。2.询价过程的评价标准篇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梅河口市家齐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经销产品日用百货、电工器材、劳保用品、文具用品、办公设备、针织品、厨房电器、日用杂品、商品货架、柜台。二、结算方式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一切财务往来只能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三、市场推广:1:在乙方自行操作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中,不得修改其内容,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对于因夸大或虚假宣传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信誉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销售任何假冒品牌的任何产品。四、销售资料:1:有关甲方产品当地销售信息资料(如:生效销售合同、客户名录、销售记录、销售凭证、提货凭证、库存等),以及其他有关甲方的资料,属于甲方产品经营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透漏给第三者,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本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将定期咨询乙方经营产品的销量、流向、铺货库存等情况,以及零售终端的变化及其它反馈信息,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料。五、订货程序及运输方式:1:乙方接到订单五日内送货。2: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发现溢缺、残损串错,数量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六、销售责任:残损负责调换。七、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不得擅自对非签约经销商销售产品。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销售业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的要求,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2: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收取利润提成。3:亲自签署本合同并按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甲方监督。4:乙方不得诋毁甲方或甲方的其他签约经销商,不得扰乱甲方或甲方的其他签约经销商的正常经营秩序。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本合同做出相应的调整包括甲方产品的价格调整,并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该调整。七、退货制度:1:乙方因质量或非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须由乙方提供退货申请单,报甲方批准方可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退货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甲方退货制度后退回货款,并扣除40%包装损失费。2:退货申请单需将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姓名、电话、传真、地址、邮编、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及乙方合同号(与本合同一致)、退货原因、退货品名、数量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经甲方查实许可后,方可退货。八、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延续:1: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的,乙方优先续约,如乙方续约需在合同终止前壹个月内重新签订下一年合同。2:乙方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与乙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3: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与甲方续约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续约,否则须自行承担可能不能续约或不能按时续约的后果。甲方对是否接受乙方续约保留最终审核权。4:年销售额200万元。甲方:乙方:电话:电话:年月日篇三:年度购销合同年度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购货方(甲方):供货方(乙方):1、甲乙双方就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购销业务产生的贷款承付、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如下合约。2、甲方承诺全年累计向乙方订购货品的总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3、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天,限额万元的账期。甲方的付款期即为收到货物后的前述赊账期,应在该期限内及时付清应付款。甲方累计赊账金额超过前述限额的,超出部分不再享有前述赊账期。4、付款方式:A)甲方当月累计购货价值在万元以上,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远期90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货款,贴息可以由乙方自行承担(90天以上的部分贴息费用由甲方支付);B)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调乙方常用的纸张冲抵货款;C)每个月25日对账,对好帐后,甲方开具隔月25日到期支票给乙方,到期前,乙方可以选择A)、B)两种方式换回支票。5、乙方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赊账销售条款适时做出调整,调整内容将在订单确认函中一并体现。6、甲方每次订货时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明确货品类别、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期运输方式等内容。7、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即订单确认函)。乙方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交货或不能生产时,将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甲方取消订单。8、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乙方企业标准,如双方持有共同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乙方应按样品的质量标准供货。9、甲方收货后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若接到通知接到甲方通知后上海市内36小时、市外72小时到现场察看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10、乙方接受客户质量投诉的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产品质量予以认可;11、乙方受理索赔的范围仅限于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只承担复合纸的质量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12、甲方应按合同承若时间准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按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13、本合同一两份,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即行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4、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乙方:上海鑫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或代理人:法人或代理人:地址:地址:经办人:经办人:篇四: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甲方:乙方:签约时间: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客户确认样品验收。验收不合格,购货方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妥善保管好货物;供货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供货方应承担责任,购货方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认为供方货物质量合格。三、包装要求:件数流水号、品名、颜色、重量、门幅、符合长途运输。四、交货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完成。五、交货方式:由乙方验收合格后自提,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产品质量损害由乙方承担。六、结算方式:通过国内相关金融机构转账、汇款。七、违约责任:1、甲方所交产品的质量如不符合约定,应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内相互协商按出货品制作论价或换货,退货处理。2、甲方无故逾期交货、应向乙方偿付未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5%的违约金。3、乙方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条约,应向甲方偿付未完成部门货款总值15%的违约金。4、乙方应按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时支付甲方货款,若由于乙方货款不到位造成甲方无法按时发货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即刻付款。5、乙方应按合同的交货时间当日结清货款。若逾期未结清甲方将通过法律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且乙方应赔偿甲方余款每月2%的利息。八、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最终以实际发货数量(发货数量为合同数量上下浮动10%)。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遗失以持有方并结合实际的销售单据上的盖章为准。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并加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如协商不成均可法院起诉,并自愿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法院。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账户: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篇五:销售合同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供方: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下列产品条款需共同遵守执行:二、1、交货时间:于20XX年11月12日送货到指定现场。2、交货地点:3、货款结算时间方式:4、发货方式及费用承担:56、合同签订后,如遇需方代表离职,需方应继续履行此合同。7、本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如有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包换,其它产生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三、其它:本次货款扣除贰万元作质保金,一年以后付清质保金。变压器外壳颜色可由供方(章):需方(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需方指定,但必须提前十五天预订。瓷瓶压脚采用红绿、黄三种颜色。地址:地址:篇六:购销合同的法律要点购销合同签约注意事项购销合同是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在本地或外地采购某些产品或原料而订立的合同。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标的额大、技术含量高、期限性强等特点,且通常采购方在合同中占主动地位;尤其是项目购销合同,如果材料或设备采购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甚至导致项目失败。与此相对应卖方在购销合同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除非所售卖的商品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因此,在审查购销合同时要区别不同交易背景,从不同的交易方角度出发,进行审查。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就买方的立场而言,由于设备或材料购销合同事关整个项目的运行,在签定购销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或有所了解,一般不宜选注册资本低或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公司或私人独资企业。建议采购方谨慎选择卖方,尽可能选择资信好、近距离的交易对象。当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不选择私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调查获知该私人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构成,因为法律规定在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下,私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卖方立场而言,依然应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特别在于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况下。总而言之,资信调查是购销合同签订前应有、不可或缺的步骤,因为合同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依靠文字来进行的约束和控制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双方的诚信。二、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购销合同一般对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要求比较高,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细化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减少合同风险,达到交易目的。如果不便细化,并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需在合同中注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以较高者为准”即可。三、付款作为采购方,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了顺利地达到交易目的,防止卖方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我们必须有技巧地设计合同的付款条款。较为安全的方式是将付款和卖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进度和货物的质量挂钩。我们认为采购方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1、在合同生效后,可支付给卖方一定的预付款或定金,预付款或定金应当在审查对方资信后付出,如对对方资信不完全确信,建议将预付款或定金适当降低,一般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宜。2、货物全部运抵采购方现场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向采购方出具该合同价的全额发票,采购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3、货物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4、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方全额返还质保金给卖方(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质保期从货物安装完或投入使用时起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简言之,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是不能当然的退还并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可以适用,对此在之后的法条讲解中将会专门讲到。四、交货这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需要注意的是:1、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是分批提交还是一次性提交,确保所有货物在运至约定的地点时,才开始履行主要的付款义务。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约定模糊不清或有选择性的交货时间。2、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选择交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要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车辆能否顺利到达的问题。若约定不明,将会出现氧化铝公司的情况(讲解。。)。3、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来承担。讲解,化肥案例。。五、技术服务在购销合同中,购买某一设备通常是与使用该设备的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技术服务条款。: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得分包或外购,如经发现即刻终止合同,并不予以支付任何款项。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至于技术服务费用,则通常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例如使用“本合同价为不变价,包括设备、技术资料、税费、运杂费、技术服务费、更换修理费等一切涉及到本合同卖方履行义务而由买方支付相关费用”这种价格条款六、检验一般而言检验分为工厂检验和现场开箱检验,在工厂检验环节主要注意要求供货人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对现场开箱检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程序问题:对于非运抵现场的货物,一般在运输目的地就应与买受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材料由于出卖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出卖人委托买受人修理损坏的设备材料,所有修理设备材料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二)检验的效力:现场检验是对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认定,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出卖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这里就要说明三个期的问题,即检验期、质量异议期和质保期。所谓检验期,是到货以后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个初步判定的时间,但是很多货物如机器设备是需要在使用后才能发现检验中未能发现的问题的,这就需要给购货人一个合理的期间对初步检验中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异议;而质保期,又称三包期,是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购货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的期限。通过这个三个期限的约定,购货人才能得到切实的质量保证。在合同中,可以将付款和检验、质量异议期结合起来进一步保障采购人利益,如前所述在合同签定后支付预付款,检验合格后支付部分货款、留10%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异议期结束后支付。(三)要有力的主张在检验过程中的有关权利。检验当中也会涉及很多权利义务,费用开支和经济损失等,因此在购销合同中,采购人应注意有力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材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因此对出卖人修理、更换的时间应作出限制,否则可要求承担违约金;再如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再如如果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七、违约责任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我们一般会认为采购方在购销合同中占优势地位,但是实践中却并不尽如此,采购方往往会因供方的迟延履行变为极为被动。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就曾经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局面,他们向一家公司定购了一套机器设备搞一个工程,供货期限已经过了供方却没有如期出货。按照一般的做法我们可以选择和对方签定一个补充协议,推迟交货时间,以督促其尽快交货,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对方借此变更履行期限,而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您认为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您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您要赶工期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您的做法将使您陷入更大的被动。以我们这家顾问单位为例,他们急需该设备进行自己的工程,如果不能如期竣工他们将面对巨大的违约责任。而他们所购置的这台设备技术上具有特定性,要寻找新的合适的供方并非易事,即使找到新的供方,合同的谈判协商还需耗费很长一段时间,等设备运至工期也肯定来不及了。权衡之下,我们的这家顾问单位也只好先不去计较,一退再退,说着好话哄着卖方赶快出货。明明的买方优势就这样变成了尴尬的被动。为了避免上述的情况,我们还是不厌其烦的再次强调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方,不要单纯考虑价格成本,供货方的诚信将是您避免商业风险的最大保障。另一方面拟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和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必要的环节,关于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是购销合同谈判中不能退步的条款,毕竟在合同谈判阶段主动权通常是掌握在采购方手中,这些条款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前的预防,督促供货方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纠纷发生后有效的弥补措施,将您的损失降到最低。实践中您可以这样制定您的迟延履行违约责任:1、约定占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于迟延履行可能导致您工期延误,这样的后果要比对方迟延履行的后果严重得多,因此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比例要定得比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比例高,如合同约定采购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则可约定如供方迟延交货,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这样的不同比例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一般是接受的。但是一味的提高违约金也不是很保险的做法。根据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对方违约后也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现在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一般掌握在不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30%,以防止当事人借违约金进行合同欺诈。所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这个制度下也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利于双方的谈判。2、要求严格的情况下还可以约定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甚至可以根据逾期的期限规定不同的违约金比例我们在一份顾问单位设备材料购销合同中规定迟延交货1周内,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迟交2周内,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1%;迟交2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3、规定迟延履行的最高期限,超过该期限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尽管有违约金保障,但如果供方一再的拖延交货,对采购方最终是不利的,采购方应给自己留有余地,保证即使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采购方能有时间找到新的供货方予以替代。因此,在合同中应该和对方约定,如果迟延交货超过多少天,采购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期限应该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回旋期限,即使耽误这段时间,采购方也可以找新的供货方订货,保证自己的项目或对第三人的合同不至于迟延。当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4、约定出卖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出卖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采购方的目的毕竟不在违约金而在货物本身,因此出卖人实际的供货才是采购方真正的需要。这项约定有利于防止出卖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向采购人实际供货而支付违约金予以替代的行为。5、签定补充协议时推迟供货期限时保留追责权利。某些情况下,虽然供货人已经履行迟延了,但采购人与供货人协商延长了供货人的交货时间,签定了补篇七:采购销售合同范本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供方):乙方(需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二、质量及验收约定:1、本合同项下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应附产品合格证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书;3、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适宜运输要求。三、收货单位(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收货地点:。四、交货时间:。五、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甲、乙双方确定如下运输方式(打√选择确定):1、公路汽车运输到站();2、铁路快运到站();3、航空运输到机场();4、邮寄();5、乙方自提()。上述运费由承担。六、货款结算时间:货款结算方式:七、产品验收1、产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后,乙方应在最迟不超过2、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验收期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内不进行验收或怠于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约定标准。3、乙方验收期过后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八、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赔偿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换实际产生的费用。3、甲方逾期交货的,计算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按日逾期交货的违约金。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需按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送货。九、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作为违约金。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计算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按日比例计算,向甲方赔偿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产生代为保管的费用。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日比例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如填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人民地法院管辖。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二、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附件: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篇八:销售协议-购销合同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注:购方为甲方,供方为乙方一、条款1、包装方式,费用负担2、运输办法,费用负担3、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4、如需乙方种植,甲方应清理场地,及时提供土源,水源,电源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支持。5、包装、运输、整地、栽植、做图等费用为苗款总额之外另加入人民币元。6、因甲方人员、车辆践踏;化学物品污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建植失败,乙方不负担责任。7、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人民币元。8、给付定金的的时间:。9、超欠幅度及计息方法:。10、协议签订地点:。11、有效期限:年月日到年月日。二、违约责任:三、附则本协议依法签订,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后即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废除。如因故要变动,应经双方依照规定协商一致后另立协议报有关机关备案,任何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按《经济合同法》执行。本协议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双方需共同遵守。篇九:购销合同的作用篇一: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一、基本情况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出台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三、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具体而言,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XX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问题和建议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后来,经过修改起诉书,将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强予以立案。在诉讼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我们的建议是:当存在书面合同当事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一致的时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应当尽量争取与合同实际履行方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合同关系不予认定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不支付货款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包装要求、时间和交货地点等要求全面履行义务。一是坚决避免一物多卖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检验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三是包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四是及时供货,避免发生违约情况。比如,在铁路钢材供货中,经常发生价格走高时供货过量价格走低时供货不足甚至不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也曾经发生对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扣我方履约保函款项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结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应当重点加以防范。(三)坚持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将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有利润就有风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时出于风险之中,应当切实加以防范。作为物流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货物的生产、装卸、运输、入库出库、安装调试、保管等过程中的风险,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公司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具体措施。既要合理承担风险,也要严格控制风险。(四)坚持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对方作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勇于承担因为我方过错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也要敢于主张因为对方违约或者违法给我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具体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篇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其经当地工商核准的经营场所区域销售甲方经营的产品(下称“产品”),并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负责的原则,就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双方甲方:湖南绿之韵保健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浏阳授权代表:高洁乙方: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传真:住址:邮编:加盟区域:省市区(县)加盟专卖店编号:第二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保证产品供应。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业绩等因素决定乙方提货的优惠幅度。3.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偿的销售技能培训及提供有偿远程教育培训资料。4.筛选、代理、开发或保留科技含量高、作用显著的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5.甲方保留对产品经营方式、业绩指标、让利及其分配方案的修订权和解释权。6.甲方向乙方将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即加盟专卖店收取5000元加盟费。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未能完成相关加盟专卖店手续的,甲方可设立新加盟专卖店,并不须征得乙方同意。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的加盟专卖店,甲方通知乙方后(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有权在该店代理区域重新设立新加盟专卖店,但同时保留乙方为期一年的加盟专卖店资格。乙方在一年的资格保留期内乙方加盟店的运行办法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决定提前终止保留期或终止乙方加盟店的经营。)8.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注册的加盟专卖店的区域地址进行发货。9.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订产品的发货方式(如:中铁快运、汽运、邮局等等)。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自愿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积极拓展市场,努力提高销售业绩,加强对业务员销售技能的培训。2.在开设专卖店时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专卖制度(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甲方专用或声明持有的标识)。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享有本店6%的零售服务补贴(附补充协议)。4.进行任何规模的促销活动或会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指导,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5.应保护甲方专卖店和产品品牌,自觉维护其声誉。严格遵循甲方规定让利销售的原则,不得倾销甲方商品,扰乱市场价格,加盟专卖店正式分销员不得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否则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但未经甲方特许书面授权,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均不能出现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或图案等其他标识。7.乙方首次向甲方现款提货,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按优惠价计算),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8.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本合同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须自行承担所有后果。9.乙方对其经营行为、聘用人员、店内管理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10.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能良好地用于经营,在由担保人(自然人或法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担保人须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两年止。11.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跨区域挂牌经营(区域以公司授权约定乙方所在地、省、市、区等为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收取5000元的转让手续服务费,并遵循公司转店原则。12.乙方必须遵循甲方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方式进行产品销售,严禁在互联(淘宝等)上开设店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13.乙方承诺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经营资质等)的真实合法完整,若因乙方提供资料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甲方受损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订货、换货制度一、乙方须以现金或现款汇向甲方购货(即一次性买断),单次购货低于1万元(不含1万)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说明。三、乙方购货后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应于15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可持质量问题产品向甲方换回相同的产品。换货的产品须是完好无损和保质期仍在一年以内的产品。四、甲方在交发产品给予乙方时,如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在货到三日内凭运输部门所出具的证明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发换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对此不予受理。五、乙方取货时,应对甲方所发货物的件数、重量进行核对,若商品的毁损、丢失属乙方的责任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四章执行事项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甲方有权修订市场优惠计划及相关公司条例。乙方承诺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由甲方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告知。第五章争议的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未尽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篇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供方:合同号:需方:签订日期:1.产品名称:2.产品规格:3.数量:4.单价:5.总金额:6.包装:7.运输方式:8.装运地:9.目的地:10.质量标准及要求:严格按规格生产,质量由供方自验,由产品质量产生的一切国内外损失由供方负担。货物质量不低于供货样质量。11.交(提)货方式:供方将货送至需方指定仓库12.付款方式:1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对质量的异议须在收到货后3个月内提出。14.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切因执行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16.其他约定事项:供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17.唛头/其他:无唛头供方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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