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独家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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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寨景区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独家经营合同甲方:铜川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代表:地址:乙方:北京芝麻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代表:侯莹波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锐城国际2035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现甲方同意授权乙方获得薛家寨XX景区电动车分时租赁项目独家经营权,并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总则1.1项目名称:甲方授权乙方为薛家寨XX景区的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独家经营权,甲方为授权方,乙方为独立的经营机构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获得甲方授权后可以使用乙方名义在薛家寨XX景区经营芝麻蕉XX电动车分时租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1.2经营期限:5年1.3经营范围:芝麻蕉分时租赁汽车项目1.4经营区域:薛家寨XX景区二、合作模式2.1项目启动:乙方派人到薛家寨XX景区进行考察,根据薛家寨XX景区情况,拟定薛家寨XX景区内车辆运营方案。甲方对上述方案可提供参考意见,如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项目执行。2.2项目类型:甲方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采取景区套票及单独租赁两种形式,甲乙双方具体分成模式以补充协议为准。2.3根据甲方经营需求,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2.4结算及发票:运营车辆营收分成款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结算日为次月5日,具体如下:(1)针对双方收入分成,甲乙方应在结算日当天(如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将上月各自结算款按照补充协议分成比例支付至对方指定账户。(2)如因邮寄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遗失或损毁的,双方需要配合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三、独家经营权乙方获得甲方薛家寨XX景区内同类(相同或者类似)项目的独家经营权,该经营权为排他性,期限5年。即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年内不得再将该薛家寨XX景区内与本合同内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的经营权使得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四、双方权利义务4.1甲方的权利义务4.1.1甲方应确保乙方在薛家寨XX景区获得同类(相同或者类似)项目不低于5年的独家经营权。4.1.2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实施项目做好如下相关工作:(1)配合乙方进行充电桩安装,负责为车辆及时充电;(2)固定的停车位置规划及提供;(3)配合薛家寨XX景区内指示牌制作、视觉导视及各类宣传布告展示制作及展示;(4)向薛家寨XX景区客人进行推广,宣传物料植入到薛家寨XX景区内等。4.1.3甲方有权通过登录管理后台查看乙方代理本薛家寨XX景区车辆租赁的每日营收。4.1.4甲方有权按时获得营收分成。4.2乙方的权利义务4.2.1乙方应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运营车辆及安装充电桩并承担相关费用。4.2.2乙方负责车辆运营过程中的日常维修、保养、清洁和管理。4.2.3乙方需安排财务人员、租车联系人负责与甲方对接处理财务及薛家寨XX景区内车辆运营事宜。4.2.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营收分成。4.2.5乙方应确保为运营车辆购买财产综合险、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联系保险公司报险等相关处理。超出保险额度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分担。4.2.6经营过程中,如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五、独家经营权转让如因甲方经营变化,需出让或出租独家经营权时,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进行沟通。六、知识产权保护6.1所有带有标识“芝麻蕉XX”、及芝麻蕉乙方自有品牌或代理品牌的商标、标记均属乙方芝麻蕉所有,在未经芝麻蕉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交易或用途。如双方违反本条款约定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6.2合同双方负有对合同相对方的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及不侵犯的义务。七、保密7.1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八、不可抗力8.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雷电、战争、严重的动乱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法令、政令规定导致该项目无法运营)。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用电报、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8.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了上款义务的一方或双方可免除责任。九、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5年,即自201620x年8月1日起至202120x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以向对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续约合同。十、违约责任10.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由该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承担。10.2双方如无故延期向对方支付营收分成超过15日的,应按照延期支付金额日0.1%计算违约金。10.3如甲方无故收回乙方的独家经营权或者增加其他同类(相同或者类似)项目,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乙方车辆投资费用和前期广宣及其他成本。10.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十一、合同解除11.1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1.1.1经双方协商一致;1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1.2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全部损失:11.2.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合同内容;11.2.2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1.2.3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1.3乙方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解约,结算运营分成、付清其它由甲方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如果有)后,本合同在乙方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不必支付甲方赔偿。十二、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12.1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无合作意愿,乙方负责拆除与项目相关的物品,甲方予以配合。12.2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本合同终止时,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双方对本合同的效力、执行等事项存在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十四、确认事项14.1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明确知悉开展本项目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经营风险及合同内容,市场前景及盈利测算仅为预测,并不是对双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14.2本合同所指的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仅限于乙方的在指定酒店进行本项目独家经营活动,双方原有的或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在合作范围之内。十五、生效及其他15.1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署名签字盖章或直接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铜川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人:联系方式:0919-8162888开户行:账号:签约日期:_____年月日乙方(盖章):北京芝麻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人:侯莹波联系方式:010-85752891、85752191、133892087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账号:0200049609201104272签约日期: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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