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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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经过项目委托人、代建人与项目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一、项目概况本项目的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应在本合同中明确。二、委托代建范围和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单位(即本合同代建人)总揽制,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是本合同委托人)单位职责。代建人应负责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组织实施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除资金筹措、征地拆迁、接收、运营以及属于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外(代建人应积极协助)。代建人还应承担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原属于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代建管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会同委托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清单)编制,并进行报批;2.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和使用人共同办理项目规划、消防、园林、人防、环保、气象、XXX、节水节能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3.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人共同选定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通过招标选择地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签订三方合同;4.申报项目施工许可及有关手续的办理;5.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6.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按期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汇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督审查;7.在委托人及相关部门监督下,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和预算、决算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8.关系到本项目的重大决策问题,应报委托人审批;9.按项目进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款申请报告;10.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1.在委托人的协助下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12.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委托人、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办理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13、协助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14、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整理汇编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15、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代建人应负责的工作,由双方协商确定。16、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职责,经协商一致由代建人承担。三、项目代建管理目标1、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金额为(万元),代建人应遵守有关工程代建效益考核的规定。2、工程应符合质量标准。3、工期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4、代建人应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四、代建服务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并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束。五、工程代建管理费用及工程建设资金拨付1、代建管理费即建设业主管理费,按政府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建安费、设备费计取,本项目代建管理费为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拨,并预留10%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2、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拨付。3、代建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完成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六、本合同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规划大纲》及《代建管理实施规划》。11、其他对三方认可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书面资料、电子邮件或音像资料等。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七、XXX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八、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本合同一式1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三方各执3份,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各执1份。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在本合同中分别指代合同中的签署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方签署本合同。地址、邮编和电话是签署方的联系方式。本合同签署日期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定义:1.“”项目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代建合同委托主体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承担建设项目代XXX作的一方。4.“”使用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维护管养项目的一方。5.“”项目代建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负责具体执行XXX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由XXX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8.“”项目概算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9.“”竣工决算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审计的竣工决算。10.“”节余额是指批准的项目概算与批准的项目相应的决算之差额。11.“”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12.“”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代建人、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五级以上地震、持续24小时且降雨量在50mm以上的降水、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1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6.“”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果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投资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视其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经理部工作人员。委托人有权参与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此外,委托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由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的代建管理评估。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各类专业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并协助办理各种手续。同时,代建人有权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在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内,签署向承包商支付承包费的审核意见。此外,代建人还有权在代建管理范围内,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代建人还有权在施工招标阶段参与、审查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以及组织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沟通工作。XXX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同时,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酬金。使用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使用人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委托人反映相关情况。第十五条,使用人有权就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和代建人提出意见。第十六条,使用人有权参与项目的评估、评审和稽查工作。第十七条,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五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加快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报酬。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各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邮箱。第六章,代建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项目代建经理部,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XXX作月报,同时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建管理实施规划。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2)(3)(4)(5)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必须协助委托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承包商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批准。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使用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这意味着代建人需要按照项目进度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第三十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代建人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使用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文明工地工作,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代建人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文明工地工作,并接受委托人、使用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代建人应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并在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审批手续。代建人需要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并在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先行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到达竣工验收条件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使用人等参与验收单位提出的验收意见,代建人应按规定期限组织整改完毕,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代建人需要在项目建成后,先行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在到达竣工验收条件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使用人等参与验收单位提出的验收意见,代建人应按规定期限组织整改完毕,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与相关承包商签订质量保修服务协议。代建人需要在项目移交前,与相关承包商签订质量保修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后,根据使用管养情况,及时组织缺陷责任期的维修工作。代建人需要在项目移交后,根据使用管养情况,及时组织缺陷责任期的维修工作。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代建人需要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七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代建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代建人需要建立完整的代建项目建设档案,并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代建人需要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十九条,代建人所使用的属使用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代建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使用人。代建人需要在代建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将其所使用的属使用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使用人。第四十条,XXX的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邮箱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代建人的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邮箱应当在合同中注明。第七章使用人的义务第四十一条,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建人提供包含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等内容的设计任务书(本条适用于房建项目)。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建人提供包含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等内容的设计任务书(本条适用于房建项目)。第四十二条,对自筹建设项目,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及时划入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对自筹建设项目,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及时划入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并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使用人应参与并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四十四条,根据项目的使用管养需要使用人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的,使用人应负责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根据项目的使用管养需要,使用人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的,使用人应负责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十五条,使用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各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邮箱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各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邮箱应当在合同中注明。第八章项目设计变更第四十六条,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为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管理的依据。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为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管理的依据。Article47:Incaseofchangesinthetechnicalstandards。usagens。nscale。andinvestmentscaleofthisproject。aswellaswhentheestimatedcostofbulkmaterialsandsub-projectunitpriceissignificantlylowerthanthemarketprice。thenagentshallorganizeapricingteam(composedofcostpersonnelfromtheemployer。user。n。andnunit)toconductinquiries。Themarketpriceofmaterials。machinery。andothernshallbeXXXsources。andthepricingteamshalltakethemarketreasonableaveragepriceasthereferencepriceforthesub-item.Article48:Iftheprojectchangesduetoreasonsotherthanthenagent。resultinginanincreaseincostsandannofthend。theinvestmentcontroltargetandndcontroltargetoftheXXX:(1)majorchangesinresource。hydrogeological。XXX。(2)majorlossescausedbyforcemajeure。(3)significantXXX。(4)significantadjustmentstonalpolicies。(5)XXX.Chapter9:nofn。Transfer。andQualityWarrantyArticle49:Afterthenoftheproject。thenXXXthefinalaccountofthenXXX.Article50:XXX.Article51:TheprojectshallXXXsystem。IftheprojectisXXXacceptance。XXX。Afterthepre-acceptanceoftheprojectiscompleted。XXXoftheproject。andthedateofthemeetingfortheXXXoftheproject.Article52:nandtransfertime。scope。andcontent(1)Within30daysafterthenoftheprojectacceptance。theemployer。nagent。andusershallbeginthetransferoftheprojectentity。Ifitisnecessarytouseitinadvanceduetospecialcircumstances。itshallcomplywiththerelevantnsforearlyuse。andthenagentshallXXX(2)Within30daysafterthenoftheprojectentitytransfer。thetransferoftheprojectXXX.Article53:Projectqualitywarranty(1)Aftertheprojectistransferred。maintenance。repair。testing。andserviceduringthewarrantydshallbecoordinatedandhandledbythenagent。andtheXXXexpires。theusershallbeXXX(2)XXX"nsontheManagementofnProjectQuality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hapter10:XXXArticle54:nagentmanagementXXXwiththecontract.本文介绍了代建工作的报酬和违约责任。代建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终止发生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都应计入代建工作报酬中,包括工作人员工资、保险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和政府的奖励酬金。但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预算、勘察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及项目投资节余奖励酬金也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各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委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应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例如,如果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如果因委托人或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投资控制金额和批准新增概算的,委托人应支付超出部分数额,并支付超出部分的代建管理费用。如果代建人未能按约定进行并完成项目工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例如,如果代建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造成总投资超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代建人应给予超出部分的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总额。如果代建人擅自减少建设内容、缩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应扣罚代建管理费的10-100%,同时记入代建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代建人在代理代建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代建人必须依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否则将被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代建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果代建人的组织协调出现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代建人需要按照应收代建管理费的2‰进行赔偿。如果工期延长超过三个月,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其记入代建不良记录管理档案。如果代建人负有安全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扣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至10%不等,并记入代建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使用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和赔偿办法。如果使用人未按规定向代建人拨付差额款或自筹的部分资金,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而工期也将顺延。如果使用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工期等方面受到影响,使用人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了委托人和使用人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未办理完实体接收及竣工移交工作的责任和赔偿办法。如果委托人和使用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实体接收及竣工移交工作,将被视为代建人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移交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各自承担。最后,第十二章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三方应当协商解决。第十三章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根据第六十二条,本合同在签订并在代建人提供履约保函后生效。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导致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且委托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委托人未采取措施,代建人可以暂停执行代建业务,并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和代建管理费10%的违约金。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由于非代建人原因,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工作,代建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且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如果恢复执行代建业务,代建人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解除合同导致其他各方遭受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委托人认为XXX未履行义务,委托人可向代建人发出通知。如果代建人在21天内未答复,委托人可以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代建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并扣除代建管理费10%的违约金。第六十七条规定,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管理费用余额(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十八条规定,合同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责任。第十四章规定了争议的解决。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三方可以通过协商并订立补充合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交市政府协调,如果仍未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章其他规定了一些细节。根据第七十条,如果在代建管理范围内需要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或使用人聘用的费用由委托人或使用人承担。根据第七十一条,代建人不得选择其利害关系人参与项目建设施工以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活动。根据第七十二条,代建人驻地代建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代建项目各相关方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七十三条规定代建人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第七十四条规定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设计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人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七十五条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以保证代建项目高效优质,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第一条专用合同条款列出了适用的法律和代建依据。第二条规定委托人应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并由代建人报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拨付至由代建人设立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第三条要求委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代建人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等同于代建管理费总额10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提供履约保证金。第五条规定代建人每月25日前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委托人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月报》和其他报表。第六条要求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设计任务书和时间。第七条要求使用人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八条规定了各类变更管理的审批和实施程序,代建人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第九条详细说明了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其中,首批代建管理费为代建机构筹备和前期手续等工作的服务费用,正式开工后每月支付代建管理费,项目移交给使用人后也要支付代建管理费。此外,余款代建管理费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第十条规定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附加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日数和合同报酬计算,额外工作报酬有两种计取方式,按实际参加代建人员和工作量计算。代建人为节约资金时,可以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照工程费用节余额和奖励比率计算。第十一条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条是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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