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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一年期劳动合同样本,劳务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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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一年期劳动合同样本


('一年期劳动合同样本【篇一:劳动合同书(一年期)】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终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三条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五条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日。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北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四、劳动报酬第七条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八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动纪律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五条对于严重的违规或表现差的员工会被解聘,所有的解聘都会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作为立即解聘的员工,公司将不再考虑任何的通知期:(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对于严重的违规或表现差的员工;(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七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合同:(1)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2)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的;(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二:劳动合同服务期,样本】篇一: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期限确定应以培训费与劳动者月工资的比例为基础,以此修正现行违约金规——“”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冯彦君王天玉【摘要】2008年3月31“”日发生的东航返航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讨论。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该事件集中反映出国有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资矛盾,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飞行员劳动合同涉及的服务期问题以及违反服务期所导致的违约金问题。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审视现行法律关于服务期的规定会发现,相关立法未对服务期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合理期限的确定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违约金的设置也有失周全。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期限确定应以培训费与劳动者月工资的比例为基础,以此修正“”现行违约金规定的不适内容。同时应考虑适时建立飞行员转会制度,以实现高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东航返航事件;违约金;转会一、服务期规则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家层面的劳动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服务期的明确规定,但在劳动关系实务中约定服务期的实例早已有之。上海市等地方劳动立法中对此进行了规定。[2]学界对于服务期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一般“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5}(p92)《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虽然没有明确界定服务“期的概念,但规定了服务期适用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纵览上述学理及立法表述,我们可以厘清服务期规则的构成。第一,服务期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无论服务期是在劳动关系缔结之初约定,还是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约定,该约定均属于劳动合同所涵盖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其他内容相互配合,共同确定服务期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也就是说,服务期应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且以双方约定的形式达成。第二,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条件。由于服务期具有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法律效果,所以其适用条件必须受到严格限定,以免使其成为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应明确的是,此处的“”“”“”“”培训费用应当是专项的,技术培训也应当是专业的,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技术培训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种类型的岗前培训是面对从事该技术岗位的所有劳动者的,不属于专项培训的范畴,因而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就培训的形式而言,“”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6}(p74)第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将导致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能够对劳动者适用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之一。[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投资,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必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因此由劳动者给付用人单位一定的违约金是正当的,并且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对违约金的上限做出了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以上三点描绘出了服务期规则的构成特征。在东航返航事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飞行员是否适用服务期规则。2005年5月25日,当时的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规定出台了一系列严格限制飞行员跳槽的措施。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该《意见》,并在转发通知中指出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飞行员不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由于资本金投入及其收益、拨入经费、接受馈赠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国有资产依其分布状况可分为三类,”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7}(p370)由此可见,飞行员明确不属于此三类中的任何一类。把飞行员说成是国有资产只是国有航空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所提出的理由,这种说法并不能否定“飞行员的劳动者身份。其次,在我国飞行员培养体制方面,据了解,‘’多年来,我国一直采取订单方式培养飞行员,就是招收的学员是为航空公司定向培养的飞行员,学生入校后即已成为航空公司意向员工。学生毕业后,航空公司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根据所学专业不同,”从事不同飞机的驾驶工作。{8}可见,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关系符合服务期规则适用的要件,双方应当约定服务期,由此导出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实际情况下双方是否以服务期的形式达成合意,这就涉及到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所缔结的劳动合同类型。二、具体劳动合同类型中的服务期适用(一)不同类型劳动合同适用服务期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种类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根据合同的期限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绝对固定的,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相对固定的,它们在实质上都是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我国“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是媒介资本与劳动力,确立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常规”法律工具{9}“”,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这个工具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确定劳动关系类型的重要依据,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载了不同的制度功能,并且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各自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4]在我国劳动者数量众多,总体上可替代性强的国情下,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处于霸主的地位,劳动者往往被迫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与其需要长期使用的劳动者反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就导致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全国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其中很多是一年期。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不利于其建立对单位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不符合国家包括用人单位的”长远利益。{10}《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5]但该法推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努力并没有与相关制度或规则结合起来,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权规则[6]和服务期规则。服务期规则的本质就是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也就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在服务期内排除劳动者的辞职权,而一旦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就构成违约。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类型的关系上涉及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服务期规则同样适用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涉及服务期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个期限的关系问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于服务期的期限当然没有问题,而一旦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就会出现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终了的情况。对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的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这份地方规定认为服务期优于劳动合同期限,实在是本末倒置。服务期的约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服务期内的工资待遇等内容也都是由劳动合同确定的。2008年9月18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采用了折中式的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合理的服务期期限,也就是说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在决定服务期期限合理性上的强势地位,而仍是延续着服务期期限优先的思路。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规定没有区分合同类型,但我们仍然应当从学理的角度反思服务期约定是否应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步成为劳动合同主流的大趋势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应当受到限制。而我国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注意到了国外很多国家中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合同总量的极小比”例。{6}(p43)但却没有注意到国外立法中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施加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例如,德国《雇主法》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签订。《法国劳动法典》第122-1-1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一是替代病休假、产假等劳动合同暂停执行的雇佣的工作;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时,在季节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就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11}(p1lo)“”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中的最低服务年限制度“与服务期规则功能相同,所谓服务年限的约定,一般之理解系指不定期契约履行中,雇主与劳工约定应与一定期限内继续提供劳务之契‘’‘’约。此等条款通常伴随违约金约定条款或费用偿还约定条款,以”作为劳工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约定的确保。[12](p211)由于服务期主要适用的对象又是高技术劳动者,他们技术和才干的发挥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工作环境。因此,我们认为,服务期约定应当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有助于用人单位更重视对劳动者的培训和人才管理,也能够使劳动者更具责任心地为用人单位服务,能够最大效率地实现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投资的效率。(二)根据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类型适用服务期问题飞行员在已经接受航空公司给付的定向培训费后一般都会接受航空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实际上,国有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一般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约定服务期自然没有问题。但是,“有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甚至演变为终身合同,由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99‘年终身合同,民航局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而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210’万不等的赔偿”金。{13}99年的期限既不能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不能是服务期的约定。没有劳动者可以劳动99年,这样的期限也不是无固定期限,因为无固定期限是没有设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它是以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为限。在这个意义上说,99年合同期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上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在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中曾有律师认为:飞行员群体是非常强势的,飞行员掌握特殊技能,这种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中是不具有很大替代性的??所以飞行员不是”普通劳动者,不能把飞行员视作弱势群体。{14}(p258)诚然,飞行员相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是有优势的,但在与航空公司的较量中也难免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否则也不会出现为期99年的劳动合同,飞行“”“”员更不能以静坐绝食和返航的方式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可见,国有航空公司的目的无疑是把飞行员变成航空公司永久劳动力,只要公司完成对飞行员的培训投人即可一劳永逸,因而相关的管“”理措施也无法令人满意,甚至是缺乏人性化的,这就为飞行员辞职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发生埋下了伏笔。由此可见,国有航空公司应当与飞行员订立服务期,不应以终身合同的形式排除服务期的适用。对此,应以合理的服务期规则予以修正,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合理的服务期限。三、服务期限的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分析最低服务年限制度时从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有学者就此指出: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约定条款之效力问题,实应分为两阶段来判断,简而言之,首先‘’必须具备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条款的必要性;其次是最低服务年限期‘’间长短的认识,也就是就约定年限的合理性,综合各项因素而为判”断。{12}(p224)我们在分析服务期规则的过程中同样可以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服务期规则的必要性即是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者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时候,双方约定服务期才有必要,否则就不能进行这样的约“”定。在此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应当考量具体的服务期约定是否合理。由于服务期是以确定的期限来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所以服务期的核心部分就是该期限长短的约定。”“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是否对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不必‘’‘’将其契约条款约定之方式区分为定型化契约、非定型化契约方式”为之两种类型,而异其判断标准及法律效果。{12}(p216-217)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服务期的合理期限的标准,也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立法。在外国立法中,德国法对此规定较为系统。德国联邦劳工法院曾就有关训练期间的审查提出简明的“判断标准:依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历来的判决,法院对于费用返还约定条款的内容控制,特别是必须遵循利益衡量的方式,当然包含了劳工因职业训练或进修训练而获得的利益价值。对于劳动训练成本越被要求需要分摊,劳工因职业训练所结合的职务上的利益也就越大??第五审判庭持续地判决,费用返还约定条款的适法性也取决于进修期间与”约定服务期间。{12}(p221)“有德国文献进一步总结出:依德国联邦劳工法院的判决,进修期间与约定服务期的个别关系如下:一、两个月而没有劳动给付意义的学习期间,至多约定一年的服务期限。二、三到五个月而没有劳动给付意义篇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李迎春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并无实质的约束力。而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篇三: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所以,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李小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并且旅行社以此为由,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如果李小姐执意要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注意:如果由于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受服务期约定的限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为2年,服务期为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的规定,因【篇三:一年劳动合同文档(2)】扬州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甲方:地址:乙方: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身份证号码:甲方乙方双方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自行解除终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工作制。(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第五条劳动报酬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_。3.乙方工作待遇每月为人民币元。4.甲方应当在经济给乙方的工资报酬时不得无故克扣。5、甲方应当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贴或生活费。第六条保险福利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双方协商处理各种保险福利。第七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制定键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制度。2、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所取工会或者职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1)、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因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1、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无故解除本合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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