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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简易劳动合同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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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范围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二、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三、合同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四、资质和条件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五、劳动关系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第1页共24页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一、安全教育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二、工器具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四、现场监督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第2页共24页并做好安全措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第七条使用程序(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第3页共24页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篇三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页共24页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第5页共24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5.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二、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第6页共24页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四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第6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第7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7页共24页第8条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第9条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11条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第12条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3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4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第15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17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第8页共24页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18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第19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21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2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第23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24条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第25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第26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第27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第9页共24页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第28条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29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30条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第31条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第32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第33条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第34条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第10页共24页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第37条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第38条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39条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第六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40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第11页共24页(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第41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第42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第12页共24页(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43条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第44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第45条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专有技术;(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6)管理诀窍;第13页共24页(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第46条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47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48条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49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第50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第51条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52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第14页共24页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第5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11)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19)在禁烟区吸烟的;(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5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第15页共24页(2)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__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5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6)1年内被记过2次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第56条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第57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第16页共24页偿相应经济损失。第58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第八章附则第59条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第60条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61条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第62条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第63条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五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17页共24页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六第一节职工招用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18页共24页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19页共24页(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第20页共24页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五节社会保险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六节劳动纪律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七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第21页共24页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八一、用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的有关精神,逐步实现加油站用工的“配置市场化、管理合同化、收入货币化、保险社会化”,建立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高能低、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二、招聘权限1、加油站经理、会计和出纳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企管部负责招聘,招聘结果报总经理备案审批。2、加油员及其他员工由企管部负责招聘。3、加油站经理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情况适当增减人员。三、任职资格1、站经理: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油品知识,具有两年以上第22页共24页的销售管理或零售、服务业工作经验、良好的组织及领导能力、良好的协调及沟通技巧、良好的顾客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及良好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2、财务人员:45岁以下,中专及以上财会专业毕业,持会计人员上岗证,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能熟练操作电脑,有良好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3、加油员:高中(技校或职高)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40岁之间,诚实、勤奋、守纪律,有良好的顾客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4、其他岗位的任职资格可参照加油员岗位做相应增减。四、招聘程序1、新开业的加油站或因业务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时,应向公司提出招聘申请。2、公司企管部根据人员定编情况审核人力需求计划,然后确定是由加油站自行招聘报总经理审批或是由公司统一招聘。3、确定招聘条件,选择招聘途径,发布招聘信息。4、具体程序: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查应聘者的基本资料→初试→复试→核实证明材料和背景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5、总结招聘情况,将候选人资料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企管部审批并决定是否录用。6、通知被录用者并委婉的答复未聘人员。7、办理录用手续。四、招聘方法通过省级或地(市)级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从学校(中学、中专、大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选拔优秀应届毕业生。五、劳动合同1、加油站所有被录用的员工,由企管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加油站经理的合同期限一般为x年(不超过x年),试用期为x个月(不超过X个月)。其他员工的合同期限均为x年,试用期为x个月。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相关事宜,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第23页共24页共和国劳动法》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4、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时,应先进行内部调解;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六、辞职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员工,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七、人力资源档案加油站经理及其他员工的个人档案由企管部负责收集和保管。员工个人档案主要包括:(1)招聘记录,包括个人简历、个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表等;(2)培训记录;(3)工资及职位变更记录;(4)奖励与处分记录。第24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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