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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试行)(江苏省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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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试行)(江苏省2020版)


('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说明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技术要求及附件四部分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共计10条,集中约定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词语限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承诺、合同订立及生效等内容。(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具体包括词语定义、双方义务、文档管理、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争议解决等各类工程咨询合同通用性的商务性条款共计9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及附录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具体实施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委托人与受托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四)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到的各项咨询服务内容,在现行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整体结构要求重新编订形成的,可以根据各建设工程业主方的需求进行菜单式选择(不少于三项)。□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为此,《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各项服务相关工作内容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委托人可根据项目需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服务内容的取舍。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条件51.定义与解释52.受托人的义务63.委托人的义务74.文档管理85.违约责任96.支付10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08.争议解决129.其他1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51.定义与解释152.受托人的义务153.委托人的义务155.违约责任176支付17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78.争议解决189其他1810.补充条款19附录1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表20第四部分技术要求21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211.受托人的义务212.违约责任21附件1项目策划服务清单22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231.受托人的义务232.委托人的义务233.违约责任234.支付235.补充条款24附件2工程设计服务清单30附件3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1附件4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32附件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33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341.受托人的义务342.委托人的义务35附件6工程监理服务清单37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381.受托人的义务382.委托人的义务39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支付39附件7招标代理服务清单40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411.受托人的义务412.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付42附件8造价咨询服务清单43附件9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44附件10造价咨询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46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471.受托人的义务472.委托人的义务483.违约责任494.补充条款495.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支付52附件11项目管理服务清单53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投资额:5.其他: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四、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括(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前六项中的三项内容):□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其他:(规划咨询、投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海绵城市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政府报批报建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等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6.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团队主要成员:□项目策划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工程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招标代理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造价咨询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项目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注:上述负责人,如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填写注册证书号。七、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取费基价:元,总费率:%;包括:□项目策划酬金:□工程设计酬金:□工程监理酬金:□招标代理酬金:□造价咨询酬金:□项目管理酬金:□其他:八、服务期限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项目策划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工程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招标代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他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九、双方承诺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十、合同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本合同双方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委托人:(签章)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受托人:(签章)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3“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4“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拆迁、勘察、专业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业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1.1.6“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1.1.7“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8“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1.1.9“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0“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6)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受托人的义务2.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技术要求中约定。2.2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1)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2.3.3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受托人应当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其他参建方的关系进行协调。(3)受托人的其他职责在技术要求中约定。2.5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2提供工作条件3.2.1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满足要求的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3.2.2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3.4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3.5审核与答复3.5.1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5.2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3.6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3.7配合、参与和监督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并有权对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4.文档管理4.1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4.2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4.3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要求。4.4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4.5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4.6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件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5.违约责任5.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5.1.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5.1.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5.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5.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除外责任5.3.1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3.2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5.3.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3.4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6.支付6.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支付申请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6.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6.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件第7条和专业条件第7条约定办理。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7.2变更7.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7.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议确定。7.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7.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2.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7.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7.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7.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5.1款约定的责任。7.3.4受托人在专用条件6.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5.2.3款约定的责任。7.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7.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7.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8.争议解决8.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8.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8.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其他9.1外出考察费用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受托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委托人支付。9.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4奖励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9.5守法诚信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其他参建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9.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其他参加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的其他约定:9.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9.8知识产权9.8.1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8.2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8.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9.8.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8.5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酬金中。9.9联合体9.9.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9.9.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9.9.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9.10分包9.10.1受托人可以将资质范围外的服务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服务机构,但是分包单位的确认必须经委托人的认可。受托人作为总包单位,就分包服务内容承担连带责任。9.10.2受托人将自身资质条件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如受托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其业务必须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受托人的义务2.2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2.2.1依据包括:(1)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包括:(2)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2.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见附录1。2.3.4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2.4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职责:。2.5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的义务3.1提供资料签订合同生效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工程立项文件□□□3.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2.3.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5审核与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5.违约责任5.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5.1.1除通用条款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外,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6.支付6.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6.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委托人按技术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7.2变更7.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7.2.3除不可抗力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相应的附加工作酬金确定方法:7.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7.2.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8.争议解决8.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8.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其他9.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9.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9.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约定:。9.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受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9.8知识产权9.8.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8.2关于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8.5受托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0.补充条款。附录1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表序号职务姓名专业年龄执业资格注册号备注1234567第四部分技术要求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1.受托人的义务1.1受托人项目策划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1.1项目策划范围(可参考附件1:项目策划服务清单)1.2项目策划工作要求1.2.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前期咨询服务;1.2.2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计划以及相关的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1.2.3受托方在委托方资料提清后天将技术咨询成果文本交付委托方;1.2.4受托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数量:份。1.2.5受托方负责成果的修改和完善,直到通过相关部门评审。1.2.6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2.违约责任2.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若由于咨询成果的论证深度不够、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受托人必须完善论证报告直至报批要求,负责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2.2除外责任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受托方不承担责任。附件1项目策划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A项目策划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申请报告4、资金申请报告5、环境影响评价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职业健康风险评估8、交通评估9、节能评估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1.受托人的义务1.1设计范围和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可参考附件2:工程设计服务清单)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提供的资料详见本技术要求附件3。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受托人的正常设计为限。3.违约责任3.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1.1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3.1.1.1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附件4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3.1.1.2受托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受托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受托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3.1.1.3由于受托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委托人与受托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4.支付4.1设计酬金组成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附件5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4.2合同价格形式委托人和受托人选择下列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5.补充条款5.1设计分包5.1.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受托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本合同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5.1.2设计分包的确定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受托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ue5e5\ue5e5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5.1.3设计分包管理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受托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5.1.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受托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受托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5.2工程设计要求5.2.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1.1对委托人的要求(1)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2)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受托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3)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5.2.1.2对受托人的要求(1)受托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3)受托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4)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5)受托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2.2.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2.2.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2.2.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2.2.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2.2.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2.3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2.3.1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5.2.3.2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5.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3.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5.3.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受托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5.3.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附件4中约定。5.4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4.1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受托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委托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5.4.2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了合同范围,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5.4.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受托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5.4.4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委托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受托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4.5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5.5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5.1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书面要求,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5.5.2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所耗工作量向受托人增付设计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的修改方法为:。5.5.3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受托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的修改方法为:。5.5.4如果发生受托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受托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受托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方法和依据。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和(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5.6各阶段设计服务内容5.6.1方案设计阶段(1)与委托人及委托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委托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委托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技术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委托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委托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委托人完成报批工作。5.6.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编制设计概算;(3)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委托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5.6.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委托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委托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5.6.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委托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受托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委托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5.7专业责任与保险5.7.1受托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5.7.2受托人(需/不需)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5.7.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受托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附件2:工程设计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B工程设计1、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完成合格的设计产品内容包括:土建设计(建筑、结构)、机电设计(给排水、电气、暖通)、智能化设计、景观设计、内装设计、幕墙设计、变配电设计、人防设计、泛光照明;根据项目需要的其他专项设计如:交通评估、厨房设计、燃气设计、标识系统等。2、工程设计团队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完成合格的设计产品,并在策划、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咨询服务如:参与规划、提出策划、完成设计、辅助招标、监督施工、指导运维、辅助拆除。附件3: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1□委托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建筑红线图各1□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工程勘察报告2□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方案设计确认单1□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确认单1□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其它设计资料1□竣工验收报告1(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4: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日历天2初步设计文件日历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日历天特别约定: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受托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受托人工作地(或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受托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受托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工本费。附件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序号设计内容费用备注本表格仅供参考,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拟定。四、设计费支付方式如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3.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元。7.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委托人、受托人参考使用。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1.受托人的义务1.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要求1.1.1监理范围包括:。(可参考附件6:工程监理服务清单)1.1.2监理工作要求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其他参建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其他参建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参建方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及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成册,形成监理档案。(23)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2履行职责1.2.1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1.2.2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1.2.3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1.2.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其他参建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予以调换。2.委托人的义务2.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2.2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2.3参与和监督(1)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2)委托人有权依法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纠正。3.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附件6:工程监理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C工程监理1、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2、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3、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5、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6、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服务范围执行7、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相关方进行协调的相关工作内容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1.受托人的义务1.1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事项1.1.1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可参考附件7:招标代理服务清单)1.1.2招标代理项目的范围(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勘察□设计,具体包括:□施工,具体包括:□设备,具体包括:□材料,具体包括:□其他,具体包括:1.1.3招标代理工作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1.2招标代理的权利和责任1.2.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1.2.2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应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1.2.3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受托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受托人盖章签字。1.2.4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1.2.5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1.2.6受托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1.2.7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1.2.8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2.委托人的义务2.1审核与答复2.1.1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日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2.2配合、参与和监督2.2.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2.2.2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托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2.2.3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2.2.4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2.2.5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附件7:招标代理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D招标代理1、招标项目资料收集2、招标方案编制3、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4、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组织现场踏勘、收取投标保证金5、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相关评标工作6、履行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7、合同管理审核8、采购管理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1.受托人的义务1.1造价咨询的范围和工作要求1.1.1造价咨询的范围:(可参考附件8:造价咨询服务清单,或附件9: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1.1.2造价咨询的工作要求(1)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2)受托人应当按照附件10约定的时间、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受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受托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4)受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5)受托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6)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1.2造价咨询工作依据1.2.1依据包括: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受托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2.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附件8: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E造价咨询1、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2、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3、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5、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6、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7、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8、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9、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10、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11、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12、工程造价鉴定13、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14、合同管理咨询15、建设项目后评价16、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17、其他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件9: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项目策划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工程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施工图概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其他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注:1.附件9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附件10:造价咨询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1.1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1.1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可参考附件11:项目管理服务清单)1.1.2项目管理工作要求:(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3)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其他参建方。(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及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6)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投资的原则,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7)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8)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9)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10)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其他参建方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11)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12)受托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受托人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人。(13)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受托人处理不当给委托人造成名誉、财产及其他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向受托人追究经济以及其他责任。(14)受托人管理该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建方之间的关系。并从维护委托人利益出发,维持和改善周边相邻单位关系,而不应以该项目与周边相邻单位关系为由,延误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15)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项目委托人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16)受托人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1.2履行职责1.2.1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1.2.2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1.2.3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期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受托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其他参建方发布变更通知。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其他参建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予以调换。受托人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工作条件2.1.2委托人协助受托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2.2审核与答复(1)委托人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2)委托人应及时确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3)委托人应及时确认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4)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工程设计变更。(5)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文件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审批。2.3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2.4参与和监督(1)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设备采购等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受托人组织的合同谈判进行监督。(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3)委托人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受托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3.违约责任3.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后的工期竣工;(2)因受托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4.补充条款4.1进度管理4.1.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本合同进度目标:。4.1.2受托人有权审核各其他参建方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4.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4.1.4工期延期4.1.4.1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1)委托方原因;(2)不可抗力(3)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期顺延。4.1.4.2发生工期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7.2.2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同时受托方有权就因工期延期对受托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4.1.5工期延误4.1.5.1工期延误包括下列情况;(1)受托人原因;(2)其他参建方原因。4.1.5.2发生工期延误,受托人必须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2质量管理4.2.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并报送委托人认定。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质量管理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4.2.2受托人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其他参建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4.2.3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4.2.4受托人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理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整改督促。4.2.5受托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4.3安全、文明管理4.3.1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人审核。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安全文明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3.2受托人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4.3.3受托人应当督促其他参建方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人、其他参建方处理工地各种纠纷。4.4投资管理4.4.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投资管理规划。本工程投资管理目标:。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投资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4.2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对可能发生的投资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措施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4.4.3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按照委托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4.4.4受托人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4.4.5受托人负责审核其他参建方合同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4.5竣工验收4.5.1委托人有权参与竣工验收,对受托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托人的结算、付款及其他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4.5.2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4.5.3该工程竣工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4.5.4受托人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4.5.5受托人会同委托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向委托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4.6突发事件处理受托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时间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第4.1.4条“工期延期”处理。4.7资金拨付管理4.7.1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委托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于7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7日内,递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4.7.2受托人于其他参建方提交付款凭证后7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进行支付。4.7.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4.8变更与索赔管理4.8.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在委托方授权下可进行变更的范围约定为:。4.8.2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受托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4.8.3受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人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4.8.4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5.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附件11项目管理服务清单序号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备注F项目管理1、项目报批管理2、合同管理3、设计管理4、进度管理5、质量管理6、安全生产管理7、资源管理8、信息与知识管理9、收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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