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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投资合同无效时的利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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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投资合同


('昆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项目名称:致远路(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回购方: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方:昆明理工大学投融资建设方: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签约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签约日期:2012年6月20日1目录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5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5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7第三部分本项目地点和运作方式......................................................................7第四部分三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约定..........................................................8第五部分项目管理............................................................................................11第六部分项目的融资........................................................................................14第七部分项目公司...........................................................................................15第八部分本项目的移交..................................................................................15第九部分一般条款...........................................................................................16附件一:“昆明呈贡新区雨花吴家营片区致远路(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BT投资建设协议”,...........................................................................20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21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23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25附件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27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回购方)委托昆明理工大学(受回购方委托的本项目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二〇一二年__六__月_二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签署。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致远路(昆工段)(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工程建设地点及规模:2朗溪街位于呈贡新区,西起万青路,东至梁王路,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的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1585.212米,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月华街(昆工段)位于呈贡新区,西起万青路,东至梁王路,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的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1357.56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致远路(昆工段)位于呈贡新区,南起万青路,北至聚贤街,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的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2310.54米,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工程范围:道路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排水工程、绿化。路灯和交通设施等工程。二、主要日期建设周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计12个月回购周期: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三、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市优、省优工程。四、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肆佰零壹万玖仟叁佰柒拾元(¥:21401.937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壹佰柒拾柒万玖仟贰佰柒拾壹元柒分(¥:17177.92717万元)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甲方: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企业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1)回购方: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回购方);4(2)甲方:昆明理工大学,即受回购方委托的本项目的管理单位;(3)乙方:安通建设有限公司;(4)市政府:指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5)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6)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7)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8)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9)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10)生效日期:指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回购方、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合同协议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1)项目:指“致远路(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12)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呈贡雨花吴家营片区。其中:郎溪街西起万青路,东至梁王路,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1584.2米,宽30米;月华街(昆工段)西起万青路,东至梁王路,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的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1375.6米,宽30米;致远路(昆工段)(昆工段)南起万青路,北至聚贤街,属于雨花大学城片区的城市Ⅱ级次干道,道路全长2310.54米,宽30米;(13)建设期:指从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到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14)维护期:指从本项目完工之日起,到本项目移交给甲方之日止;(15)管理期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维护期;(16)工程竣工:指本项目已完成了所有工程建设,并达到了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17)竣工日期:指工程竣工的日期,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8)档案资料:指本项目在建设及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竣工图、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19)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融资、建设、维护的权利(20)债权人:指为乙方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5(21)双方:指甲方、乙方;(22)三方:指回购方、甲方、乙方;(23)天:指日历日;(2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5)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26)移交:指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含附属设施)、资料(包括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由乙方移交给甲方;(27)移交日期:指回购方接受乙方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方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28)行业安全规范:指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而发布的,关于道路设施的设计、建设、测试和维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第二条解释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2.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协议、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如其它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甲方将依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独家投融资、建设、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并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回购支付。第四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同时,甲方保证不再将本项目的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其他第三方。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6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抵押或担保5.1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本合同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权转让、抵押或质押;5.1.1乙方可以本项目的收益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但具体设定担保时仍需甲方认可和同意;5.1.2其它经甲方认可的情况。第六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6.1本项目设施所有权归回购方所有。6.2本项目建设用地由回购方通过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归乙方使用。6.3乙方对土地的使用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需要。乙方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期间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将土地抵押、转借、租赁或建设非本项目使用的临时设施。第七条本项目的移交7.1涉及到本项目的任何移交,应签署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具体确定各方在移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移交工作完成后再签署一份移交备忘录,以示移交完毕。第三部分本项目地点和运作方式第八条本项目地点和运作方式8.1本项目地点“致远路(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项目地点为呈贡新区。8.2本项目的运作方式: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建设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集。该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交工验收,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后,由回购出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回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回购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价款的40%;待第一次支付完成一年(365日历天)后两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回购支付,第二次支付合同价款的30%;待第二次支付完成一年(365日历天)后两个月内进行第三次回购支付,第三次支付回购款为投融资总额(以审计审定后的回购价款为准)减去第一次及第二次已回购的合同价款和审计后乙方须承担的相关费用(质量保修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剩余资金一次性回购。8.2.1各期回购款计算方法如下:第一期回购款D1=(A+B+F)×40%7第二期回购款D2=(A+B+F)×30%+A×60%×i1第三期回购款D3=C-D1-D2-E上式中:D1、D2、D3:分别表示第一期回购款、第二期回购款、第三期回购款;A:表示乙方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BT投资方中标时的建安工程费;B:表示根据BT投资方中标时的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回报;i1:表示甲方经公开招标确定的BT投资方中标时的资金占用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投资建设方在成交时的优惠报价进行结算),自第一期回购款支付结束后开始计算,各期以实际的占用期限据实计入;C:表示经政府审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定的由乙方已实施的项目建设费用(包括的建安工程费及由乙方实施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占用成本、投资回报结算总价。E:审计确认乙方须承担的相关费用。F:BT方向乙方支付的前期费及项目管理费。8.2.2前期费及项目管理费的支付鉴于本项目在前期实施过程中,甲方已垫付了部分前期工作费;在后续的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将发生新的前期工作费用。对此,经三方商议按照如下方式解决:(1)支付方式:仍然采用由BT项目投资商(乙方)负责融资并向甲方支付,在工程回购时,由丙方经甲方向BT项目投资商(乙方)支付。(2)利率及回报:丙方项目回购时向BT项目投资商按照回购条件支付,但该部分不计投资回报,利息以BT投资方向理工大实际支付并最终以经政府审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定结果为准。第四部分三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约定第九条三方的权利9.1回购方的权利9.1.1授予甲方项目的管理权;9.1.2按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回购;9.1.3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9.2甲方的权利9.2.1授予乙方本项目投资许可权和建设许可权;9.2.2甲方可随时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而无需得到乙方的同意,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账面资金余额以及拖欠款情况;(2)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项目建设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及限期整改的要求,8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时,甲方有权限制乙方的施工直至要求停工、拆除、重建等,并有权对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部份不予认可。9.2.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其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时,甲方可对项目的相关作业区域实行限制,直至甲方确信危害已被消除为止。甲方应在其通知中指示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9.2.4委派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管理。9.3乙方的权利9.3.1在满足本合同条件下,乙方有选择融资的债权人及融资方式的权利;9.3.2(1)乙方应保证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时到岗到位,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且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1日,每少一日,罚款2000元。(2)乙方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能力和业绩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3)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其他相关人员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第十条三方的义务10.1回购方的义务10.1.1提供经过审查的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10.1.2根据本项目的具体需要,批准和协调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征用、拆迁等事项积极疏导乙方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10.1.3对由甲方提交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调整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和调查。10.1.4负责协调供水、强电、煤气、弱电等管沟建设单位,及时安排本合同项目中配套管网施工。10.1.5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10.2甲方的义务10.2.1组织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包括组织相关的设计交底、任何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确认、敦促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时组织足够的资金、机械、劳务投入本项目;10.2.2协调解决项目各阶段所需的供电、供水以及生活服务方面的基本条件;10.2.3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910.2.4负责整理项目建设及竣工相关资料并移交回购方。10.2.5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回购方协调供水、强电、煤气、弱电等管沟建设单位,及时安排本合同项目中配套管网施工。10.3乙方的义务10.3.1组建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维护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同时,与甲方保持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便于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和解决。10.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规划要求和甲方确认的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建设。10.3.3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按时到位,确保不因资金供应不足而影响项目的建设;尤其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因资金供应不足而导致对供应、分包等单位和人员的支付拖欠。10.3.4对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期限等负责。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接受工程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在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并保证项目建成后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10.3.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到位,并对其安全管理的任何疏忽导致的安全影响承担责任。第五部分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各方管理11.1回购方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的了解和确认,并做好项目回购前的各项计划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编列项目回购所需资料、信息的清单,以便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收集和准备,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和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安排本方代表参与现场由甲方组织的验收工作。11.2甲方对乙方的建设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并与回购方进行阶段性的信息交流,对于甲方认为需要回购方认可的相关事项或甲方要求进行确认的相关事项及时与回购方进行沟通,以取得回购方的书面认可文件。对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并依照合同的相关要求进行合同管理。对于回购方要求准备和提交的用于移交的各类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分阶段造册移交回购方。11.3乙方的施工应以甲方已经完成的评估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为条件,自行完善和深10化建设条件。建立完善的建设管理体系,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和机具,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此,乙方应考虑在其项目公司内聘请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规程和基本建设的程序,敦促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承包、服务和供应商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本项目的建设监理12.1鉴于本项目的建设施工由乙方自行完成,依照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及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指派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12.2甲方指派的监理人员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乙方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中间检验(测试)进行见证。12.3当监理人员通过上述检查认为乙方的施工存在进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时,将会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就监理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或提出整改方案。第十三条货物及服务的采购13.1本项目下所有采购项目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建设期间所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受甲方监督,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土地征用拆迁及相关配套设施14.1本项目所需土地的征用由回购方完成。14.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14.3甲方协调相关的水、电管理和供应部门协助乙方将施工所用的水、电供应联接至本项目的用地红线。第十五条本项目的建设15.1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各项条件及时地安排和组织本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人员。在设计文件通过甲方认可并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先遣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前期准备和准备材料。15.2乙方进入现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投标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程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修订后的详细的施工计划。15.3乙方进入工地的施工机具应不少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所有机具和施工设备均应配有合格的操作人员,且工作状态良好。若乙方进入现场的人员和机具少于投标时的承诺且已有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甲方将要求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和补充进行改善,如果乙方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4乙方的现场施工应完全按照甲方或监理单位认可批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11中,如需要与其他施工项目进行交叉作业时,甲方应合理地安排和调度以确保不因此类交叉影响工程进度。对于与供水、强电、煤气、弱电管沟等的交叉作业,乙方应有专门的方案及措施并报甲方批准,回购方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15.5乙方的土建施工应严格按照其投标承诺的施工程序和各项组织和管理措施进行。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原设计作出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15.6乙方在土建施工前应当制定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15.7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验或检查,乙方应有严格的制度,并应保证这一制度在其施工开始前一周将这一制度的细节书面提交给监理单位。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所提交的这一制度存在的缺陷可能对施工质量的管理产生影响时,乙方应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修定后重新报送监理单位。15.8乙方的施工过程检验应有严格的检验记录,关键部位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检验应有监理单位的参与并取得监理单位的签字。15.9乙方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均应来自于合格的生产商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15.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负责维护其使用的道路,保持其实用的道路处于良好通畅的状态。15.11本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须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5.12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12个月。15.13如果因甲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给予乙方等额补偿。15.14如果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15如果因回购方的责任造成建设期延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回购方承担。第十六条工程的验收16.1乙方应按照有关最新规定组织本项目的工程验收,并通知甲方派代表参加。16.2本项目的工程验收依据本合同和本项目设计文件所要求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应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以便甲方有足够时间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1216.3乙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甲方其根据相关规定在验收过程中需要甲方确认或参加检验的事项,并事先准备好记录表格。16.4乙方应负责在工程验收完成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16.5乙方应在签署移交备忘录前确保将所有工程档案资料送交至昆明市档案馆并取得载明其档案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16.6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后三日内,将所有资料移交回购方。第十七条本项目的回购17.1本项目将在建设完成后,由回购方回购。在本项目中,回购方是此项回购的唯一回购人;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无权将项目的任何部分向回购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一方出售或转让。17.2本合同的合同总价暂定为贰亿壹仟肆佰零壹万玖仟叁佰柒拾元(¥:21401.9370万元),最终回购金额以政府职能部门审计审定为准。17.3本项目的回购支付期为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回购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回购金额的支付。第十八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和乙方委托的主承包商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尤其对于本项目所经过的捞鱼河段的施工应采取妥善和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河道及周边绿化受到影响,若因乙方施工而导致该部分河段受到的任何污染、堵塞或破坏,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自费修复或清除,以恢复河段的原貌。第六部分项目的融资第十九条项目的融资19.1在本项目投资资金的构成中,乙方的社会融资不得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的65%。19.2本项目的融资不得要求甲方、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要求回购方、回购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19.3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为本项目融资而质押本合同所授予的本项目的收益权。19.4本项目项下的融资采用无追索的贷款方式,不得使用本项目任何设施、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只可以使用本项目的收益权作质押。1319.5本项目的融资计划和融资协议应事先送甲方认可。19.6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不相抵触,并应最迟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签订。19.7乙方在本项目的收益,应先清偿本项目融资的本息。第二十条融资控制账户20.1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在本项目建设期间设立融资控制账户,有关融资控制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条款,由乙方和债权人在融资协议中明确,并须征得甲方认可。20.2乙方的融资控制账户将同时作为未来的项目管理账户。鉴于甲方对本项目的资金供应状况有监控要求,为此,乙方应:(1)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和债权人指定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划拨不少于6000万元的资金到该账户。(2)与开户银行、甲方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甲方可以无障碍地查询到该账户的资金余额。(3)事先对项目实施提出阶段性的资金安排计划并征得甲方的同意。该计划应明确载明自项目开始建设至项目移交的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安排。(4)不管前一个月的支付情况如何,乙方应于每一个月的第一周内按照本月的计划投入资金量的70%划入该账户。(5)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保证该账户的本项目最低账户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第七部分项目公司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21.1乙方应为本项目的实施管理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聘用办法将由乙方决定,并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1.2经甲方批准,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乙方为本项目而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乙方与项目公司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建设、移交等行为由乙方对甲方负责。21.3项目公司应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后20天内完成注册。21.4经乙方授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公司可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建设和维护,也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但被委托的专业运营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21.5对项目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运营公司的建设和维护活动由乙方对甲方负责。14第八部分本项目的移交第二十二条本项目的移交22.1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前1个月,回购方、甲方、乙方应就移交事项进行协商,就移交内容、回购方、甲方、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将本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就此项移交向回购方及甲方索取任何补偿。22.2本项目所有设施在本项目移交时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22.3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22.3.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在乙方提出移交申请并由回购方签署接受项目的相关文件之日。乙方应在本项目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移交的书面申请及所移交的项目的详细移交清单;22.3.2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1个月内向回购方及甲方提交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的事项;22.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回购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回购方参与接收工作的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22.3.4乙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5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及相关的资料和资产移交,并在甲方的组织和安排下签署“预移交备忘录”;22.3.5移交备忘录签署后乙方不再承担项目的管理责任,但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所有乙方责任和义务在其保修期内仍然有效;22.3.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所拥有的本合同授予的本项目特许权下的使用权利被结束和终止。22.4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22.4.1本项目设施;22.4.2乙方拥有的建设与维护本项目的所有土地使用权;22.5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5天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损坏的设施,或根据协议进行补偿。22.6本项目移交后,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面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得因此受到影响。15第九部分一般条款第二十三条免补偿条款23.1回购方、甲方为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进程的(但没有造成直接工程费用增加时),则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24.1甲方负责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避免因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而延误本项目的开工。24.2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近公共建筑、住宅区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24.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五条在本项目特许权下可以从甲方得到的支持25.1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或云南省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合同能继续执行。第二十六条保密26.1本合同的签字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三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的其他方泄露。第二十七条违约27.1如果由于回购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回购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回购方提出索赔。27.2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27.3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且回购方或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28.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及回购方的过错而:1628.1.1由于乙方资金供应中断导致本项目的施工连续中断60天;或28.1.2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28.1.3实质性地违背本合同,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其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15天内对其过错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甲方及回购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28.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28.2.1甲方将:(1)动用乙方账户余额资金支付拖付劳务工资、供应商货款、承包商工程款、服务商费用;(2)有权向其他投资商转让本项目特许权,以继续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转让收入补偿甲方和回购方损失后余额归乙方。28.2.2乙方应:(1)在终止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继续本项目设计、施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2)在终止日期后三个月内向甲方及回购方补偿终止本合同所导致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所有费用。第二十九条甲方或回购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29.1如果甲方和/或回购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背本合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和/或回购方,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要求甲方和/或回购方在收到通知15天内对其过错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和/或回购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29.2如果根据本合同第30.1款终止本合同,甲方和/或回购方应:29.2.1在终止日期后三个月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的直接损失。29.2.2若终止发生在建设期内,则返还履约保证金。第三十条不可抗力30.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0.2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并在事件发17生后14天内向另两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30.3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经过努力也不能合理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0.3.1水灾(指持续24h且降雨量达300mm以上)、滑坡、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瘟疫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30.3.2三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30.4乙方应通过保险来弥补因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及回购方对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第三十一条争议的解决31.1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无效,则通过诉讼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1.2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事项外,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31.3回购方保证,如果本项目过去与其它公司签署的协议导致法律纠纷,则与甲方及乙方无关。第三十二条法律32.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三十三条通知33.1三方的所有联系均应通过派人送达、挂号信函等书面方式送达。33.2如果签约的一方地址或联系人更改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签约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第三十四条合同文字及生效与终止34.1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任何对本合同的解释以中文为准。34.2本合同壹拾伍份,回购方、甲方、乙方各执伍份,且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4.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获得政府部门书面文件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合同的补充1835.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35.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合同附件附件一:“昆明呈贡新区雨花吴家营片区致远路(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BT投资建设协议”。19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项目管理方(发包人):昆明理工大学投融资建设方(承包人):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致远路(昆工段)(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投标形式:公开■邀请\uf0a8直接发包\uf0a8未招标\uf0a8建设工期:12个月建设地点:呈贡新区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uf0a8合理最佳低价\uf0a8定标形式:当场\uf0a8隔日■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请吃、请玩;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发包人人员和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发包人(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发包人人员吃、玩或向发包人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发包人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鉴证的纪20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鉴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建设单位(发包人):(公章)中标单位(承包人):(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中标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致远路(昆工段)(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昆明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21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22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日期:日期:23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昆明理工大学承包人(全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为保证致远路(昆工段)(昆工段)、朗溪街、月华街道路工程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二、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为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5%,六、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保修责任。七、其他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24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或其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25附件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甲方:昆明理工大学乙方: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切实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1.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和消防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初发阶段在单位内部迅速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不发生集体上访、打群架斗欧等事件。2.认真组织普法教育学习,提高广大职工、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3.严格对职工、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职工、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总人数千分之零点三以下。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无千元以上盗窃案件、无重大治安事件发生。二、乙方责任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经常进行外来民工的法制教育。努力争取外来人员登记率和领证率(外来人员暂住证)达百分之百。依法办理手续,努力争取办理就业证、务工证率达到百分之百。努力控制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招收新工人必须核查其证件。严禁招收无身份证的人员和童工进场施工。班组内严禁赌博,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3.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明礼貌的教育,做到无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并能努力做到不发生口角、争吵的现象。4.教育职工爱护工地上的各种财物和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破坏财物和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发生。5.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参加当地创建文明小区(村、街道)活动。积极为创建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三、甲方责任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协调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责任书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人员撤离时为止,双方盖章即生效。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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