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分公司与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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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纪申武伟李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娟【当事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娟【当事人-个人】刘娟【当事人-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婷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文乐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健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婷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文乐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健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婷张文乐刘健【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娟1/3【本院观点】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01:05:19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54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测绘楼41层05、06、07单元。负责人:麦安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乐,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秋(系刘娟之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2/3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刘娟表示同意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21.5元,由刘娟负担22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李纪申审判员武伟审判员李浩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欣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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