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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合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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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上,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第39条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种情形,只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会禁止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但是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会因没有对劳动者公示而不得作为证据提供,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的内容非常简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违纪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有以下两种观点:A、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是新法和旧法的关系,都是对同一事项——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B、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社会实践和公众的一般认知,一些被普遍认可的劳动纪律,应该为劳动者所知晓和遵守,这些劳动纪律即使未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构成劳动者的一项专门的劳动纪律,可以解释成为用人单位隐性的规章制度,与规章制度一样不容被违反。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并不完全冲突,如果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没有规定的情形,《劳动法》第25条可以作为补充,并且《劳动法》并未被完全废止。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此案有具体案例和判决依据:“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与黎肇文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69号】”,2011年5月,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与劳动者黎肇文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黎肇文入职建筑设计岗,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为无底薪提成制。2012年11月9日,员工黎肇文因与主管韩某发生口角,将一盒肠粉抹到韩某脸上,经公司研究决定,认为黎肇文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公司的劳动纪律,于2012年11月12日向黎肇文发出了《违纪通知单》,决定立即辞退黎肇文,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在公司通报公告。后黎肇文不服,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又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劳动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应该履行上述义务,并且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既未能提供其已经将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给黎肇文的证据,也未能在《违纪通知书》中明确黎肇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员工的证人证言均是在黎肇文申请劳动仲裁后才形成的,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依据和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给黎肇文,但是可以认定黎肇文确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黎肇文作为一名男性员工,将肠粉抹在一位女性员工脸上,比一般的口头言语辱骂行为更加恶劣,对韩某和其他员工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观点B在实务中接受程度更为广泛,更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问题,这是一个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领域,正如开头所言,法律规定的差异性是其原因之一,《劳动法》属于前法,《劳动合同法》属于后法,后法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现状,但是前法依旧没有被废止,究竟《劳动法》哪些条文还有效,哪些条文被废止,并没有规定,所以这就造成了较大的争议空间;其次,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并不完善,甚至许多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更不用说劳动纪律了,没有形成书面的文件,会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因此,现实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问题就层出不穷,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可以更为清晰地处理劳动纠纷。我国地域辽阔,各个省市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全然不一,国家统一制定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原则性很强,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规定,这就造成了目前法律、地方性法规关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差异性的存在,比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劳动者擅自离岗可以依据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贵州省也同样做了类似规定,深圳市中院还特别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关系做了解释,但是除此之外许多地方是没有规定的,立法的空白会造成实务中法律施行的不便,因此,解决了该问题有利于改善目前的劳动纠纷环境,厘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界限,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是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这个案例的,通过这个有代表性的个案,可以提炼出一些概括性的问题,引发对立法、实务的思考,再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寻找相关的法律书籍,对上述问题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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