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戴维斯物业与贾衍伟二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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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衍伟【当事人】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衍伟【当事人-个人】贾衍伟【当事人-公司】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文成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王丽花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文成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王丽花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文成王丽花【代理律所】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3【被告】贾衍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戴维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贾衍伟主张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戴维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贾衍伟主张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等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包含第三人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保义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管理临时规约均载明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有安全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义务,其亦承诺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服务,一审根据双方对事发过程的陈述,分析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中存在一定疏漏和瑕疵,酌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主张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戴维斯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118:49:002/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衍伟系泰安市泰山国际金融中心D栋商住楼住宅部分1单元2801户业主,2017年10月1日,贾衍伟(甲方)与戴维斯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楼)一份,约定,双方就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物业范围内D栋2801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乙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服务;对园区内消防、安防、生活秩序、噪声控制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对公共场地临时停放的货物、设备、材料、车辆等,各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自行看护,如委托物业公司看护,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看护费用;乙方提供的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物业服务标准参照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国际技术标准执行,高于泰安市物业服务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1.98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合同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交费合同年的首月5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停车场收费采取以下方式:园区地下公共停车场及路边停车位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地下车库车位(暂定)500元/个/月车位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租赁费;乙方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另行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及权利义务,本合同所列物业管理费不包括50元/个/月车位停车场车位管理费用。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前期临时管理规约一份,该管理规约第十八章第二十七条第18项规定,对在公共场地临时停放的货物、设备、材料、车辆等,各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自行看护,如委托物业公司看护,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看护费用;第20项对泰山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维护物业园区公共安全,各产权人、使用人物权范围内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各产权人、使用人负责。2020年4月18日凌晨,贾衍伟停放在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车辆被砸,贾衍伟于2020年4月18日7时5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三里派出所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报警证明,载明:2020年4月18日7时55分,贾衍伟拨打110报警称在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地下车库,一辆黑色奔驰GLC越野车(鲁J×××××)副驾驶玻璃被砸、一辆白色尼桑途乐越野车(鲁J×××××)主副驾驶两块玻璃被破裂、右后门玻璃被砸碎,被盗现金几千、物品价值几千元。贾衍伟主张其与戴维斯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戴维斯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贾衍伟车辆损毁,且在该事件发生后,3/13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再一次发生其他业主车辆被砸的事件,足以说明戴维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其因车辆损毁造成的损失。戴维斯物业公司陈述,2020年4月18日凌晨有人到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等五个小区作案,翻越小区围墙进入住宅区内,砸毁车辆盗窃车内财物,涉案车辆达30多辆,其中泰山国际金融中心13辆车被砸,贾衍伟发现车辆被砸后与戴维斯物业公司联系并报警,戴维斯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提供案件线索,行为人刘某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贾衍伟车辆被砸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在该事件发生后,戴维斯物业公司称其公司立即进一步加强了安保措施,包括加强人员巡逻频率、加装防盗门、夜间关闭地下停车场等措施。2020年7月21日戴维斯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地下一层停车场多个车辆附近徘徊,并试图拉开车门,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未抓到可疑人员。另查明,鲁J×××××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张蔓霖,鲁J×××××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贾衍伟,张蔓霖与贾衍伟系夫妻关系。贾衍伟为维修鲁J×××××车辆花费维修费1450元,为维修鲁J×××××车辆花费维修费485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贾衍伟与戴维斯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贾衍伟、戴维斯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20年4月18日,贾衍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场被他人损毁,贾衍伟主张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戴维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偿因车辆毁损造成的损失,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的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前期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具有安全防范的义务,并承诺为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工作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贾衍伟的车辆被砸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根据贾衍伟、戴维斯物业公司陈述的事发4/13过程,行为人系在凌晨时分在该小区内连续砸毁小区内十余辆汽车,该行为并非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戴维斯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并未及时发现并积极予以防范,故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和安保义务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对于贾衍伟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戴维斯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戴维斯公司对贾衍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贾衍伟为维修车辆共花费维修费6300元,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向贾衍伟赔偿维修费1890元(6300元×30%)。对于戴维斯物业公司辩称的贾衍伟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本案贾衍伟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对此贾衍伟应具有相应的选择权,贾衍伟选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戴维斯物业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对于贾衍伟主张戴维斯物业公司降低物业服务费并退还贾衍伟前期多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系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约定,虽一审法院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于上述事故的发生在物业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但不能以此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其他时间段及其他的物业服务中均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故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并退还前期多支付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贾衍伟主张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戴维斯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戴维斯物业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衍伟车辆维修费1890元;二、驳回贾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戴维斯物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贾衍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时也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的情5/13形,一审判决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和安保义务时存在疏漏和过错并以此判令戴维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1.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现行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个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两部法律规范并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的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前期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未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中对物业服务的星级及具体要求都已明确列明,其中也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贾衍伟与戴维斯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看管或看护的法律关系,对于贾衍伟的财产损失,戴维斯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和安保义务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是错误的。首先,本案中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根本不存在履行安保义务是否存在瑕疵疏漏的问题。其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条规定的安全防范是指安全事故类的防范,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仅有协助义务。戴维斯物业公司与贾衍伟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也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的管理服务,但并未对安全防范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4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是指安全事故类的防范,并不包括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他人侵害。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并不具备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能力,行为人作案前值班人员不可能预见到行为人进入公共停车场是为了砸车窗偷财物,在其砸车过程中即使值班人员当场发现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具备阻止能力,一审判决认为戴维斯物业公司的员工未及时发现并积极防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从而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存在疏漏和过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戴维斯物业公司在知道业6/13主车窗被砸财物被盗后立即报案并到案发地保护现场,向警方提供监控录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行为人在案发后已被抓获。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的情形,不应对贾衍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戴维斯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9民终49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某某。法定代表人:李传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成,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衍伟。审理经过上诉人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斯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鲁09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戴维斯物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贾衍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时也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和安保义务时存7/13在疏漏和过错并以此判令戴维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1.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现行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个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两部法律规范并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的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前期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未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中对物业服务的星级及具体要求都已明确列明,其中也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贾衍伟与戴维斯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看管或看护的法律关系,对于贾衍伟的财产损失,戴维斯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和安保义务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是错误的。首先,本案中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根本不存在履行安保义务是否存在瑕疵疏漏的问题。其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条规定的安全防范是指安全事故类的防范,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仅有协助义务。戴维斯物业公司与贾衍伟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也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的管理服务,但并未对安全防范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4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是指安全事故类的防范,并不包括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他人侵害。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并不具备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能力,行为人作案前值班人员不可能预见到行为人进入公共停车场是为了砸车窗偷财物,在其砸车过程中即使值班人员当场发现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具备阻止能力,一审判决认为戴维斯物业公司的8/13员工未及时发现并积极防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从而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存在疏漏和过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戴维斯物业公司在知道业主车窗被砸财物被盗后立即报案并到案发地保护现场,向警方提供监控录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行为人在案发后已被抓获。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的情形,不应对贾衍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贾衍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戴维斯物业公司支付贾衍伟汽车修理费用6300元;2.依法判令降低戴维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用为0.5元/月/平方米,并退还贾衍伟前期多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3.依法判令戴维斯物业公司向贾衍伟赔礼道歉;4.诉讼费用由戴维斯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衍伟系泰安市泰山国际金融中心D栋商住楼住宅部分1单元2801户业主,2017年10月1日,贾衍伟(甲方)与戴维斯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楼)一份,约定,双方就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物业范围内D栋2801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乙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服务;对园区内消防、安防、生活秩序、噪声控制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对公共场地临时停放的货物、设备、材料、车辆等,各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自行看护,如委托物业公司看护,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看护费用;乙方提供的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物业服务标准参照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国际技术标准执行,高于泰安市物业服务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1.98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合同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交费合同年的首月5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停车场收费采取以下方式:园区地下公共停车场及路边停车位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地下车库车位(暂定)500元/个/月车位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租赁费;乙方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另行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及权利义务,本合同所列物业管理费不包括50元/个/月车位停车场车位管理费用。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前期临时管理规约一份,该管理规约第十八章第二十七条第18项规定,对在公共场地临时停放的货9/13物、设备、材料、车辆等,各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自行看护,如委托物业公司看护,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看护费用;第20项对泰山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维护物业园区公共安全,各产权人、使用人物权范围内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各产权人、使用人负责。2020年4月18日凌晨,贾衍伟停放在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车辆被砸,贾衍伟于2020年4月18日7时5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三里派出所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报警证明,载明:2020年4月18日7时55分,贾衍伟拨打110报警称在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地下车库,一辆黑色奔驰GLC越野车(鲁J×××××)副驾驶玻璃被砸、一辆白色尼桑途乐越野车(鲁J×××××)主副驾驶两块玻璃被破裂、右后门玻璃被砸碎,被盗现金几千、物品价值几千元。贾衍伟主张其与戴维斯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戴维斯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贾衍伟车辆损毁,且在该事件发生后,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再一次发生其他业主车辆被砸的事件,足以说明戴维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其因车辆损毁造成的损失。戴维斯物业公司陈述,2020年4月18日凌晨有人到泰山国际金融中心等五个小区作案,翻越小区围墙进入住宅区内,砸毁车辆盗窃车内财物,涉案车辆达30多辆,其中泰山国际金融中心13辆车被砸,贾衍伟发现车辆被砸后与戴维斯物业公司联系并报警,戴维斯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提供案件线索,行为人刘某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贾衍伟车辆被砸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在该事件发生后,戴维斯物业公司称其公司立即进一步加强了安保措施,包括加强人员巡逻频率、加装防盗门、夜间关闭地下停车场等措施。2020年7月21日戴维斯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地下一层停车场多个车辆附近徘徊,并试图拉开车门,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未抓到可疑人员。另查明,鲁J×××××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张蔓霖,鲁J×××××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贾衍伟,张蔓霖与贾衍伟系夫妻关系。贾衍伟为维修鲁J×××××车辆花费维修费1450元,为维修鲁J×××××车辆花费维修费485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贾衍伟与戴维斯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10/13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贾衍伟、戴维斯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20年4月18日,贾衍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场被他人损毁,贾衍伟主张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戴维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偿因车辆毁损造成的损失,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戴维斯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的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前期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具有安全防范的义务,并承诺为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工作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贾衍伟的车辆被砸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根据贾衍伟、戴维斯物业公司陈述的事发过程,行为人系在凌晨时分在该小区内连续砸毁小区内十余辆汽车,该行为并非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戴维斯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并未及时发现并积极予以防范,故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和安保义务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对于贾衍伟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戴维斯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戴维斯公司对贾衍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贾衍伟为维修车辆共花费维修费6300元,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向贾衍伟赔偿维修费1890元(6300元×30%)。对于戴维斯物业公司辩称的贾衍伟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本案贾衍伟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对此贾衍伟应具有相应的选择权,贾衍伟选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戴维斯物业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对于贾衍伟主张戴维斯物业公司降低物业服务费并退还贾衍伟前期多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系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约定,虽一审法院认定戴维斯物11/13业公司对于上述事故的发生在物业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但不能以此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其他时间段及其他的物业服务中均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故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并退还前期多支付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贾衍伟主张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戴维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戴维斯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贾衍伟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戴维斯物业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衍伟车辆维修费1890元;二、驳回贾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担。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戴维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贾衍伟主张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等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包含第三人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保义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戴维斯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管理临时规约均载明戴维斯物业公司负有安全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义务,其亦承诺实施12/1324小时值班和巡逻物业管理服务,一审根据双方对事发过程的陈述,分析认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中存在一定疏漏和瑕疵,酌定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贾衍伟主张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戴维斯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安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阎鹏审判员朱峰审判员邢友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翟清青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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