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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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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范文汽车保险合同范文。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第1页共50页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____、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第2页共50页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修改。第三章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二〕局部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第3页共50页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恳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第4页共50页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平安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别人、变更用处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修改。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回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第五章无赔款优待第二十八第5页共50页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那么本保险单无效。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展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编辑推荐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第6页共50页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暴风、龙卷风;〔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____、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第7页共50页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__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第8页共50页〔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第9页共50页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那么,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第10页共50页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第11页共50页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第12页共50页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四〕违背平安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背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屡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场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第13页共50页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第九章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第14页共50页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别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2│3│4│5│6│7│8│9│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第15页共50页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消费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第16页共50页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____、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___、被药物麻醉后第17页共50页使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18页共50页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第19页共50页内未进展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那么,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第20页共50页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第21页共50页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第22页共50页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第23页共50页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第24页共50页卖、转让、赠与别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2│3│4│5│6│7│8│9│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章其他第25页共50页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26页共50页〔一〕碰撞、倾覆、坠落;〔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暴风、龙卷风;〔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____、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__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第27页共50页〔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第28页共50页〔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29页共50页〔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30页共50页〔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那么,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31页共50页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第32页共50页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33页共50页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四〕违背平安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背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屡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场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第34页共50页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第九章保险费调整第35页共50页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36页共50页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别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2│3│4│5│6│7│8│9│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37页共50页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处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第38页共50页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39页共50页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八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____、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__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40页共50页〔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第41页共50页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42页共50页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那么,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43页共50页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44页共50页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第45页共50页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第46页共50页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第47页共50页〔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第九章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第48页共50页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别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2│3│4│5│6│7│8│9│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49页共50页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章其他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九条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第50页共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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