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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与赔偿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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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相关解释


('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相关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肯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从头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肯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熟悉,很多人以为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以为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说的无肯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肯定,但并非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两边约定的条件,两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也一样能够解除。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进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就可以够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够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够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按期限合同并非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以为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劳动合同期限之外,两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背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依照志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讹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腕,同时还必需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不然,这种变更是无效的。三、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维持人员稳定的职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有利于保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改换关键职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讲,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四、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讹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腕,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够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范本《无固定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合同一经签定,两边就成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久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两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非能随意的要求签定或拒绝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需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需在同一单位持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大体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中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可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中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便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如果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若是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可以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职位也确实需要维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从头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两边的权利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下班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普遍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大体制度,转变成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沛的条件来提高改良,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忧的不仅是可否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效人单位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咱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若是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3、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一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在签定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需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应看成出慎重考虑。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以为,持续签定两次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定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致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术、职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时间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时间化的问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一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定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需签定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定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维持用工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改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本钱,就会延长每一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时间化的问题。有的意见以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熟悉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两边协商一致肯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需与劳动者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两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关于视为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本法第十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常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成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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