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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优化合同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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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及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摘要: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中发现漏洞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预防纠纷的发生。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的发展,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案情也愈加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极有必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进行探讨与研究。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1、合同权利不平等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数只强调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够具体,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在实施施工合同时,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蒙受损失,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遗患无穷,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3、“.阴阳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大相径庭,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4、合同履约程度低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等。5、合同索赔难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1、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出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弱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平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当前建筑市场虽为买方市场,发包方占据主导地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有明显优势。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一种权利意识,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牺牲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这样做,只能是饮鸠止渴,或使企业陷入泥潭无法自拔,最终产生纠纷,使大家两败俱伤。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谈判中,一定要以平等为前提,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不失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2、坚持推行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确定。因此,订立合法、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为我们预防纠纷产生的重要手段和对策。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时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质量要求高,在合同履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只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其次,要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均衡、合理的约定,同时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使之有了很大的进步,较之以往的一些示范文本也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所以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地去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水平。第三,合同用语要规范,力求简洁明了,杜绝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使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易产生偏差和争议,从而降低纠纷发生的机率。3、坚决抵制“阴阳合同”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是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当施工企业面临业主提出“阴阳合同”这种无理要求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一基本原则,坚决抵制“阴阳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从而避免和预防不必要的合同纠纷。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工作加强合同索赔,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索赔工作是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产生的又一有效途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提起索赔的原因诸多,但由于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同时也造成了纠纷的时常发生。为了索赔能够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断提高索赔意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的延续。要进行有效的索赔,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有效签证和相关的索赔资料,在索赔时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从而避免纠纷。5、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国家对工程建设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法人,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用的法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和确保工程质量是必要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许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施工企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而造成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是预防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综上所述,加强合同管理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合同的规范与严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性,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签定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参考文献:[1]白向东.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外企业家.2009(22).[2]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2).[3]曾洁华.浅议合同管理在我国工程建设承包市场的重要作用[j].科技信息.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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