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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聘用退休返聘员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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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退休返聘员工不签劳务合同的风险


('单位与退休返聘员工不签劳务合同的风险篇一: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及风险防范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及风险防范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因此,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可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综上上述,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这对聘用单位风险也较大。三、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1)协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按此规定,聘用退休人员,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2)商业保险。通常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亦有类似规定但在实务中,商业保险投保时限制性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等)索赔时手续繁琐、除外责任多,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鉴于此,我们若要聘用退休人员,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篇二: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gong积金的义务;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因为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所以在合同中要就意外伤害、医疗、劳动保障、报酬的支持方式等进行细致的约定3: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社会保险系统自动锁死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如果继续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工伤,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额“埋单”;若发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医疗期的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非因工死亡等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事前没有搞清楚或事前签订合适的协议,则存在不小的风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签订返聘协议应注意的事项1、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同时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2、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公司进行补偿。②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③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公司无关,因病亡故的与公司无关。⑤发生工伤时的补偿方式。公司返聘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公司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退休返聘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地址:乙方(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地址: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返聘至甲方工作,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重大病情。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以供遵照执行。第一条返聘期限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内容详见本岗位职责相关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等)。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第三条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3、乙方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商业秘密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外泄露甲方任何非公开信息。第四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天,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第五条工作报酬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元,按约支付,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2、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返聘期满或乙方因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本协议即行终止。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任何理由即可解除本协议。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第七条经济补偿、赔偿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应付乙方劳务报酬应及时结清。2、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工伤、医疗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治疗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三天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5天,本协议自行解除。2、鉴于乙方不愿自费购买商业保险,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一份保额为50篇三:退休返聘人员(规避工伤风险)协议退休返聘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地址:乙方(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地址: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返聘至甲方工作,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重大病情。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以供遵照执行。第一条返聘期限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内容详见本岗位职责相关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等)。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第三条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3、乙方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商业秘密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外泄露甲方任何非公开信息。第四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天,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第五条工作报酬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元,按约支付,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2、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返聘期满或乙方因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本协议即行终止。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任何理由即可解除本协议。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第七条经济补偿、赔偿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应付乙方劳务报酬应及时结清。2、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工伤、医疗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治疗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三天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5天,本协议自行解除。2、鉴于乙方不愿自费购买商业保险,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为退体返聘的单个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名员工的雇主责任险险种产品,因此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多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保额),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补(赔)偿,补(赔)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乙方保证在出险后收到前述保险赔偿金后,双方再无任何有关工伤及意外伤害的经济纠纷,甲方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乙方亦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第九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条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字):签署日期:篇四: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岗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乙方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日计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二)乙方加班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发乙方的加班工资。(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四、薪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资报酬。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8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二)甲方按日薪每日100元支付乙方工资,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双方约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日薪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五)因甲方与乙方之间属特殊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劳动保障范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双方不再参加社会保险,而由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甲方不负责承担。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六、公司规章制度及纪律(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及上级指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推诿,不得以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待遇不同为借口拒绝。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二)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三)乙方离职的,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损失:1.公司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四)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因违纪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提前通知。(五)因甲方工作调整或确因乙方健康状况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甲方亦有权主动提出解除本聘用协议。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1.本协议期满的;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甲方的规章制度有修改,则以修改并经正确程序通过后的规章制度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内容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五:劳务协议书(适合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适合退休返聘人员)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协议期限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乙方的工作职责为:。。。三、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四、劳务报酬。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劳务报酬为每月元。五、双方约定的内容。1、乙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4、劳务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含),本协议自行解除。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支付乙方的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3.因个人能力、身体健康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三)其它情况下,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八、协议的终止。(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2、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七、争议处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乙方签字:日期日期:篇六: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一、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法律关系: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二、退休人员的用工风险1、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权利义务①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②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无须为退休人员提供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应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2、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雇主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①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②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③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④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二、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1、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2、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①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②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在合同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3、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企业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4、商业保险是避风港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商业保险不仅具有社会保险那种保障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更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且有弹性的特点,完全可以达到投保者要求,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为返聘人员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拉近公司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退休人员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篇七: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需要缴纳什么样的保险?彭莉娟时间:20XX-04-22咨询:我单位想聘请一些退休的工程师,不知该怎么签合同?可否签订劳动合同?彭莉娟律师答复如下: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以上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篇八:《关于60岁以上人员规避劳务风险》公司如何合法的规避聘用60岁以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风险根据对目前许多企业的调查,大部分都存在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现象,原因不外乎聘用成本低、很大程度上能缓解招聘困难、退休人员经验丰富心态也稳定雇佣这类人不受劳动关系约束(即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受工作时间、社保、支付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法方面强制要求)等方面。但是,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用工风险和纠纷,如人身意外伤亡的赔偿和处理、工作时间和加班费问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保险问题、带薪休假等。如果公司已经在聘用这类人员,如何能够合法的规避用工风险,以下是我的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请您多指教呵呵。一、加强生产中的各项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无论如何预防的成本和影响远大于事后补救。比如公司要把安全生产放到第一位,加大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适当的劳保用品、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强的操作指导书让员工能够有章可循,避免由于公司的各项操作规范不严谨导致的意外发生。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增加他们对安全的意识和责任。以上这些措施都能避免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若双方是劳务关系(员工60岁以上享受退休金的),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那么公司的损失不会很大甚至不用承担,可以在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二、实施一系列的员工关怀政策。根据中国的国情看,中国人都是比较有人情味的,而且对劳动法了解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所以公司如果平时在人文关怀上多下工夫,这些小的成本也许会带来大的成效。比如增加员工福利,多组织员工活动、上级多和下级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等等这些关怀措施,就会让员工觉得公司有家的感觉,有主人翁意识,不仅平时工作积极性高尽职尽责,而且如果日后因公司过错出现意外事故或在加班费等方面出现纠纷时,只要公司的态度很友善勇于承担员工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公司只需很少的代价也许就能平息事件。三、尽量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内部“法律”,是公司行使管理权、主动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正,按相关法律规定要符合“民主”、“合法”,“公示”3个条件,因此公司要尽可能保留民主讨论、公示的相关书面证据。四、区分这些60岁以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1、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聘用这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只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内容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3、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即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为劳务关系的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以双方协商不强制必须每周最多40小时,至于加班费也没有几倍支付的强制要求,可以计时工资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带薪休假制度也不强制要求等。(2)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用工单位及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经络资料了解主要有以下四个: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4、签订这两类合同的注意事项:(1)对工作报酬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不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合理的明确规定。(2)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3)公司要注意操作细节。要及时审查这类员工提供的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例如退休证),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为身份证明失效被判定为劳动关系。五、保险方面:如果这些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若这类人不想上社保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这些人员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公司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免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另外,如果是劳务关系的,那么公司可以不为其上社保,但若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也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六、关于加班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带薪休假等方面,若员工是60岁以上享受退休金人员,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即约定随时解除合同,而无论有无过错,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可以不用按照劳动法多倍的支付。可以不用给予相应的带薪休假安排。而这些均需在劳务合同中明确。七、双方关系可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如果这些60岁以上人员的工作与公司之间的附属性很低,可不接受公司的过程管理要求而独立完成提交最终成果,也不需要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公司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劳务雇佣关系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八、经过劳务派遣渠道雇佣这些人员,也许可以适当规避一些风险。九、出现意外事故或劳动纠纷时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尽可能的要和员工进行私下的面谈解决,能私了的就不采取法律手段,因为通过法律途径即使公司最后胜诉,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十、建议公司聘用一个顾问律师,万一出现纠纷律师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精通,能够帮助公司解决问题。下面是搜集的两个劳务雇佣协议范本,可参考修改使用。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协议期限本聘用协议于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终止。二、工作内容乙方聘用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报酬甲方按计时工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酬;四、保密义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五、医疗(一)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二)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六、协议的解除(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酬的违约金。七、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一)协议期满;(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八、工作交接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十、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离退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本协议所称离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虽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二、聘用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工作内容: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在此列明按乙方的技能结构和素质可适合并可能从事的工作内容,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方式)。2、协议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按照上述第1点的范围安排乙方在某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四、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时间一般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工作需要,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五、聘用报酬:1、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劳务报酬。2、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比照甲方的(填写在职职工的劳务报酬分配制度的名称、生效日期)执行。3、甲方实行年薪制(所谓的年薪制,就是甲方按月向乙方计发劳务报酬,其中岗位劳务报酬及各项津、补贴全额发放,不作预留;效益劳务报酬则按根据当年经营业绩情况并按不高于年效益劳务报酬的70%进行预发,待下年度根据甲方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劳务报酬清算,多退少补,月度预发,年度按甲方经营实绩结合个人全年考核进行年终清算。篇九: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邹良城时间:20XX-04-23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良城律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也越来越强。在用工形式日趋灵活的今天,一些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的人员并不希望从此离开工作岗位,愿意继续就业,而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找到满意的替代者,又考虑到退休人员的丰富工作经验,也愿意安排退休人员在相关岗位上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退休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如何的报酬?是否必须签订合同?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这些问题均是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广东、深圳地区的法规政策,并结合深圳法院、社保部门的实际操作,本律师实践中的体会,加以探讨,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提供参考。一、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法律关系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XX)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20XX)二、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权利义务再聘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什么待遇,履行什么义务,应当根据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定。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权利义务方面,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2、在受雇人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1)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2)、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3)、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4)、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三、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深圳社保局的作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附:劳务雇佣合同书范本劳务雇佣合同书20XX-2-1717:6:法律教育【大中小】【我要纠错】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三、劳务报酬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篇十: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规浅析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规浅析摘要:近几年,退休返聘给老年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再就业”老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尤其表现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维权方面。本文通过对比现阶段各地不同的规定以及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而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在立法上明确将两者的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同时受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进行救济。此外,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合理设置相应的退休返聘管理机构,专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关键词:退休返聘;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维权;工伤保险Abstract:Inrecentyears,theoldmenre-employedwhonotonlygainacertainamountofeconomicinxxe,butalsogetalotofelderlyrightsproblems,especiallyinretirementrecruitstheanti-rightsaspectsofwork-relatedinjuries.Inthispaper,byxxparingthedifferentprovisionsatthisstage,aswellasthejudicialpracticeoftheCourt,IbelievethatwecannotsimplyAnti-employedretiredofficerswiththeemployerisdefinedastherelationshipbetweenlaborrelationsorlaborrelations,andshouldbebasedonthecurrentconditionsinthelegislationclearlythetwoFrom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rovisionsforspeciallaborrelations,aswellasbylaborlawandcivillawadjustments.Anti-employedretiredofficerswhowork-relatedinjuriesoccurredshouldenjoyinjuryinsuranceapplicabletothelegalmeansofrelief.Inaddition,theauthorssuggestthatareasonablebasisfortheconditionofourcountrysetuptheappropriateretirementmanagementagencies,tospecificallyaddressthepracticeofanumberofproblemsinordertoavoidunnecessarydisputes.Keywords:Anti-employedretirement;Speciallaborrelations;Workrights;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近几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增强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渐凸现,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继续工作。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达到离退休法定年龄,在原岗位延长工作时间,原单位继续聘用从事原来同种或不同种的工作。或到劳务市场择业,到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况①。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并不具体明确。由于缺乏统一的较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返聘人员维权存在诸多隐患,尤其表现在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的法律适用方面。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人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能否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国内各地为了解决现实中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都有着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一、国内各地关于处理退休返聘工伤问题的判例及规定(一)各地判例1、上海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②基本案情:陈老师是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聘用的退休教师,一日在校园走道上被人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学校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商业会计学校不服工伤认定,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性质的认定。区政府审查后维持了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判决结果:黄浦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20XX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的待遇执行。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综合这两点来看,第一,很明显看出陈老师属于劳保局《通知》中规定的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第二,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虽然陈老师与学校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有证据对其在学校从事的劳动予以证明,比如说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而在本案中这一点学校也是予以承认的,因此陈老师的受伤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2、天津市法院相关司法判例③基本案情: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李某到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他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原企业应按照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李某提出了上诉。判决结果:天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3、广东省法院司法判例④基本案情:62岁的老人何文退休后从1998年10月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一海鲜酒家当保安,20XX年10月在工作期间被一食客打伤头部,很长一段时间要住院治疗。20XX年5月,何文来到白云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认为,何文入职时年龄已达62岁,早已超出了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何文不服,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因此,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的保护。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是为了禁止已达退休年龄者参加劳动。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老有所养,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上限,仅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属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不予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白云区社保局对何文工伤不予认定的认定书。(二)相关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20XX]9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⑤。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规定与处理存在不同,甚至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使得此问题的处理出现混乱,也使得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护存在异地差别。二、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之界定(一)现有的学说与规定纵观我国各地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的相关地方性规定以及法院司法实践,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明确界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还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给予受害者工伤认定。概括一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劳务关系说(1)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经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属于“就业”范围,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收入的社会活动,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法律视其为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并开始向其发放养老金。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XX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这些规定并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2)退休人员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劳动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便当然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其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离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欠缺了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特点、欠缺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缺乏劳动者受国家特殊保护等实质内容,而只是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由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2、劳动关系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1)退休人员仍然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退休人员的年龄不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同时,法律允许劳动者从事与自己的智力或体力相适应的工作。退休人员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也不意味着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所以退休人员受聘于用人单位,其仍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2)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些地方法院在认定这个问题时,并不是以合同的名称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标准,主要是看他们之间的用工性质究竟是什么。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由单位安排。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退休人员受聘到用人单位一般都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其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有着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享受本单位职工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报酬也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存在人身隶属性。而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均都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3)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上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可以按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即使退休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对其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予以证明,比如说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就可以证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⑥,且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并不能以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来界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3、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根据20XX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特殊劳动关系有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之处。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其受聘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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