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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企业解除病患员工合同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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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关于解除患病员工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格式为 docx ,大小 23807 KB ,页数为 5页

关于解除患病员工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关于解除患病员工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一、关于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农科院提供的信息,目前患病的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在农科院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因此,该患病员工依法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同时,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员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农科院提供的信息,该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10月15日期限届满,但该员工9月份已经开始病休,开始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该医疗期已经超过了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届满的日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中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如果该员工不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则在该员工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如该员工自2014年9月1日开始病休,则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累计计算,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应延续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间该员工医疗期累计休满3个月的那一天,在此期间农科院不能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三、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患病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综上,在该患病员工法定医疗期内,农科院还应当向该员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四、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综上,(1)如该患精神病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2)如该患病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农科院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满足该员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前提条件。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需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员工将根据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3)如经鉴定该患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农科院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五、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综上,如该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农科院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科院需要按照该员工在农科院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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