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保管与仓储合同:关键要点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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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仓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只是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称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2、没有约定保管费用,可以请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但是当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保管就是无偿的,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3、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吗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寄存人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告诉保管人,否则造成物品损坏的,寄存人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同时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寄存人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知道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寄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保管人损失的责任)。4、保管人将物品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物品毁坏,应由谁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保管他人的财物,并且应当亲自保管,除非约定可以交给别人保管,否则,不得交给第三方保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由第三人代管,而保管人却委托别人代为保管,结果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由于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了保管物的损害,也需要赔偿吗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又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不是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轻微的失误,无偿保管人不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6、仓单应该列明哪些事项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员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还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写明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签订保管、仓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合同双方须在合同中对要保管的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2、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货物如果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3、确定保管人的保管或仓储条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好自己的货物或者是其他物品,因此寄存人或存储人就一定要选择讲诚信、收费合理、场地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保管者。另外,还要注意根据自己的货物的特性来选择保管条件或场地。4、明确保管人的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保管责任以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具有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应明确规定保管方的责任,如按期做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情况等。5、注意货物的传递环节签约时应特别注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而且要认真了解货物的验收方法、标准以及货物的交接手续等。6、注意对保管的要求在实践中,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7、明确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一定数量的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约定标准。8、明确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在签订保管和仓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办法以及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另外,还要明确争议是否需要仲裁。这样当纠纷出现时,才能够尽快地解决纠纷,减少相应费用的支出。9、签订保管合同时的其他注意事项(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到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申请提存,如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寄存人下落不明的,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其监护人或继承人的。如果保管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过高,保管人可以申请拍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提存。提存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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