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新凯家园与深圳彩生活物业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作品内容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50216 KB ,页数为 14页
('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1【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斯空郑卫青毛慧芬【审理法官】杨斯空郑卫青毛慧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1/14【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前述两份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本院在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完成了提交上述公共收益支付凭证材料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均组织双方对于相关支出凭证材料进行了核对,被上诉人亦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应的签保单、发票等支出凭证材料。在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其已提交了其持有的全部支付凭证材料,且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持有相关支付凭证而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所载的内容提供全部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相关公共收益支出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则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022:16: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8日,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作为甲方与彩生活物业公司上海XX事业部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第一条约定新凯家园一2/14期小区总建筑面积313800.50平方米,其中住宅285671.23平方米,第二条约定由乙方为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约定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第九条约定乙方按照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80元/个每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20元/个每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六条约定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八条约定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第二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2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为期三年,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尾部,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2017年12月25日,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彩生活物业公司上海XX事业部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第二条约定本合同为期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第十四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租赁费,乙方可提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可在乙方收取的停车位租赁费中提取,其中停车位租赁费为业主机动车车位80元/个每月、非业主机3/14动车车位200元/个每月;临时停车费为0.5小时内免费,0.5至1小时5元,1至8小时10元,8至24小时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第二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该合同附件一物业构成载明:建筑面积构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285671.23平方米(其中多层建筑面积206146.12平方米,小高层建筑面积79525.11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8129.27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325.27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20804平方米);停车场库项目机动车停车位787个,地面停车位787个。除物业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外,该合同其他内容与前份合同大致相同。该合同尾部,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给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2017年至2019年的新凯家园一期公共收益汇总表分别载明该小区2017年公共收益收入(包括固定停车费、临时停车费及其他收入,扣除税金及物业分成)合计566088.39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126561.50元、年初收支余额589280.16元、累计收支余额1028807.05元;2018年公共收益收入(组成同上)合计948280.55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660789.50元、本年初余额1028807.05元、本年末余额1316298.11元;2019年公共收益收入(组成同上)合计1032661.51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1637986元、本年初余额1316298.11元、本年末余额710973.62元。一审另查明,2017年4月起,因彩生活物业公司更换小区车辆识别收费系统,致使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无法实时查询核实小区停车费收取情况至今。一审再查明,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6日成立,于2020年1月8日登记备案,任期三年,至2020年10月15日,主任为贾银根,副主任为沈金龙、戴君玉。2020年4月,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为本案起诉事宜启动小区全体业主签名征集程序,最终住宅面积共计180326.04平方米的2200户签名同意,同意人数占全小区3551住户(XX户XX房)的61.95%,同意面积占全小区住宅面积285671.23平方米的63.12%,占全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非住宅面积)313800.50平方米的57.47%。一审还查明,彩生活物业公司系案外人XX物业公司股东之一,新凯家园一期小区目前由彩生活物业公司的XX事业部实际进行物业管理。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对于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占60%,彩生活物业公司占40%。一审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双方对彩生活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拆除小区原有的捷顺牌车辆识别收费系统是否征得新凯家园一期业4/14主大会同意存有争议,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主张彩生活物业公司系擅自拆除,2017年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为此提供照片一组。彩生活物业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彩生活物业公司进行过口头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提异议即视为同意,为此提供公告一份。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认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左右解散,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6日成立,故彩生活物业公司拆除设备时恰逢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真空期。法院对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与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一审法院责令,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部分签保单、急修报告、发票、费用报销单、费用清单、施工照片,经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核实,认可2019年4月23日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1000000元以及2019年9月13日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300000元没有发票,也无须再提供,但除此以外,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认为尚有签保单9份、发票33张彩生活物业公司仍未提供,其中大金额的有19500元、13160元、37246.50元3张发票,其余均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小金额发票。另还存在1份签保单重复,1张发票重复,7张发票开具方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符、收票方不符等问题。同时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向法院明确:彩生活物业公司仍需按照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最后整理的汇总表格继续提供相关小区公共支出材料。彩生活物业公司对此则表示其已经穷尽所能够提供的材料,关于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提出的其提供材料存在的问题同其答辩意见。一审审理中,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陈述:新凯家园一期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宜已开始筹备,现业主委员会职责仍由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并提供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版的《上海市业主大会运作实务指引》,该书第二章第六节第一条第3款载明:“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彩生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提供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诉请的材料?二、彩生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恢复新凯家园一期小区车辆识别收费系统的数据链接?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法院作如下阐述:【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将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26561.50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度公共收益支出660789.5元、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637986元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5/14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交付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被上诉人既然向上诉人提交了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说明前述支出款项的所有支付凭证及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发票均在被上诉人处,由被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只有凭借上述凭证才能制作出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制作的上述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相关支出与凭证是否一致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凭证均有相应的保存年限,被上诉人辩称相关支出凭证无法找到的事实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路219号二楼。负责人:贾银根,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人:沈金龙,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人:戴君玉,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6/14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昌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飞。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将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26,561.50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度公共收益支出660,789.5元、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637,986元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交付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被上诉人既然向上诉人提交了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说明前述支出款项的所有支付凭证及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发票均在被上诉人处,由被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只有凭借上述凭证才能制作出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制作的上述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相关支出与凭证是否一致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凭证均有相应的保存年限,被上诉人辩称相关支出凭证无法找到的事实也不能成立。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彩生活物业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全部的相关资料凭证,所有的支出均有相应的签保单。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诉称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彩生活物业公司将上7/14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8年度公共收益支出660,789.50元、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637,986元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交付给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一审审理中,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彩生活物业公司将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26,561.50元、2018年度公共收益支出660,789.50元、2019年度公共收益支出1,637,986元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交付给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2.判令彩生活物业公司恢复新凯家园一期小区车辆识别收费系统的实时数据链接。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8日,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作为甲方与彩生活物业公司上海XX事业部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第一条约定新凯家园一期小区总建筑面积313,800.50平方米,其中住宅285,671.23平方米,第二条约定由乙方为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约定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第九条约定乙方按照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80元/个每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20元/个每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六条约定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八条约定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8/14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第二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2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为期三年,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尾部,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2017年12月25日,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彩生活物业公司上海XX事业部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第二条约定本合同为期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第十四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租赁费,乙方可提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可在乙方收取的停车位租赁费中提取,其中停车位租赁费为业主机动车车位80元/个每月、非业主机动车车位200元/个每月;临时停车费为0.5小时内免费,0.5至1小时5元,1至8小时10元,8至24小时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第二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该合同附件一物业构成载明:建筑面积构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285,671.23平方米(其中多层建筑面积206,146.12平方米,小高层建筑面积79,525.11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8,129.27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325.27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20,804平方米);停车场库项目机动车停车位787个,地面停车位787个。除物业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外,该合同其他内容与前份合同大致相同。该合同尾部,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给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2017年至2019年的新凯家园一期公共收益汇总表分别载明该小区2017年公共收益收入(包括固定停车费、临时停车费及其他收入,扣除税金及物业分成)合计566,088.39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126,561.50元、年初收支余额589,280.16元、累计收支余额1,028,807.05元;2018年公共收益收入(组9/14成同上)合计948,280.55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660,789.50元、本年初余额1,028,807.05元、本年末余额1,316,298.11元;2019年公共收益收入(组成同上)合计1,032,661.51元、公共收益支出合计1,637,986元、本年初余额1,316,298.11元、本年末余额710,973.62元。一审另查明,2017年4月起,因彩生活物业公司更换小区车辆识别收费系统,致使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无法实时查询核实小区停车费收取情况至今。一审再查明,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6日成立,于2020年1月8日登记备案,任期三年,至2020年10月15日,主任为贾银根,副主任为沈金龙、戴君玉。2020年4月,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为本案起诉事宜启动小区全体业主签名征集程序,最终住宅面积共计180,326.04平方米的2,200户签名同意,同意人数占全小区3,551住户(XX户XX房)的61.95%,同意面积占全小区住宅面积285,671.23平方米的63.12%,占全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非住宅面积)313,800.50平方米的57.47%。一审还查明,彩生活物业公司系案外人XX物业公司股东之一,新凯家园一期小区目前由彩生活物业公司的XX事业部实际进行物业管理。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对于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由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占60%,彩生活物业公司占40%。一审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双方对彩生活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拆除小区原有的捷顺牌车辆识别收费系统是否征得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同意存有争议,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主张彩生活物业公司系擅自拆除,2017年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为此提供照片一组。彩生活物业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彩生活物业公司进行过口头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提异议即视为同意,为此提供公告一份。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认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左右解散,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6日成立,故彩生活物业公司拆除设备时恰逢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真空期。法院对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与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10/14经一审法院责令,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部分签保单、急修报告、发票、费用报销单、费用清单、施工照片,经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核实,认可2019年4月23日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1,000,000元以及2019年9月13日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300,000元没有发票,也无须再提供,但除此以外,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认为尚有签保单9份、发票33张彩生活物业公司仍未提供,其中大金额的有19,500元、13,160元、37,246.50元3张发票,其余均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小金额发票。另还存在1份签保单重复,1张发票重复,7张发票开具方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符、收票方不符等问题。同时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向法院明确:彩生活物业公司仍需按照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最后整理的汇总表格继续提供相关小区公共支出材料。彩生活物业公司对此则表示其已经穷尽所能够提供的材料,关于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提出的其提供材料存在的问题同其答辩意见。一审审理中,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陈述:新凯家园一期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宜已开始筹备,现业主委员会职责仍由新凯家园一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并提供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版的《上海市业主大会运作实务指引》,该书第二章第六节第一条第3款载明:“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彩生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提供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诉请的材料?二、彩生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恢复新凯家园一期小区车辆识别收费系统的数据链接?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法院作如下阐述: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起诉事项在起诉前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经由新凯家园一期小区全体业主表决,结果同意票业主的人数与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占比双过半,故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次,2015年1月28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有权监督、检查彩生活物业公司包括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及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在内的实施情况;第二十条约定彩生活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11/14主公告小区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2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2017年12月25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条亦约定彩生活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告小区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故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要求彩生活物业公司提供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符合合同约定。现彩生活物业公司也按照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要求提供了相应签保单、急修报告、发票、费用报销单、费用清单、施工照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然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仍主张尚有签保单9份、发票33张彩生活物业公司仍未提供,且存在1份签保单重复,1张发票重复,7张发票开具方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符、收票方不符等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彩生活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已穷尽其可提供的所有材料,然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未提供反证证明彩生活物业公司持有上述材料且拒不提供,因此,对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实难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2015年1月28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人应向彩生活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2017年12月25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人应向彩生活物业公司交纳停车位租赁费。故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要求通过掌握新凯家园一期小区车辆停车费实时数据从而实现对小区管理权的主张,有合同与法律依据。现彩生活物业公司明确无法分享查看小区现有车辆识别收费系统数据的权限,愿意恢复小区原有车辆识别收费系统,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恢复系统产生的费用由彩生活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小区原有车辆识别收费系统,产生的费用由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负担40元(已付),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12/1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尚未提交的相关支出凭证,被上诉人补充提交了树枝清运、生活节水泵维修、小桥维修、抽污、铁艺门安装、垃圾站修复、树木栽种、步行街修补、管道疏通配件、6号水管破裂修复、8个污水井更换等签报单及部分发票等相关支出凭证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及核对。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支出凭证,并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完成提交相关支出凭证的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则坚称已经提交了其持有的全部支付凭证材料。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前述两份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新凯家园一期小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共收益款项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本院在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完成了提交上述公共收益支付凭证材料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均组织双方对于相关支出凭证材料进行了核对,被上诉人亦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应的签保单、发票等支出凭证材料。在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其已提交了其持有的全部支付凭证材料,且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持有相关支付凭证而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公共收益支出汇总表所载的内容提供全部支付凭证的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或银行流水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相关公共收益支出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则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3/1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期业主大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杨斯空审判员郑卫青审判员毛慧芬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翟宣任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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