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业与民事合同的界限:一场法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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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至少一个案例阐述在我国实际存在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并重点说明这种区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首先,我想表明立场的是,我国属于民商合一国家。民事主体与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一致。1996年合同法的颁布,正式明确将民事、商事主体合同纳入统一的《合同法》调整。所以,在重商主义全民皆商的年代,我不认为在实践中有意义去区别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商业。商事合同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商事合同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二是商事合同是以商事交易为目的。在我国合同立法中没有商事合同的概念。但是,不接受两者在概念上有可以去区别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两者实际上不存在区别。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事合同被统一规定在债法中或规定在专门的合同法中,在这一体制下,商事合同被纳入了统一的合同法中,并在体例上属于民法范畴。但是民商合一并不代表着商事合同被民事合同所代替,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的。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商事合同基于其价值取向、理念等方面的特殊性,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着诸多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商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就要先适用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这一相对于民法来说的特别法律规范,只有当商法和商事特别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范。所以区别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司法实践上也有重要意义。就其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商事主体较民事主体负有较高的注意程度,对商事代理资格认定趋于严格。商事主体是专门从事经营性营业活动的,因此对于商事活动比民事主体理应更加审慎。而在公民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此此类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则较为宽松。(后续以案例说明)2、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具有对价性的合同义务,具备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基本适用前提。民事合同有些无偿合同,如无偿的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单务无偿合同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合同义务,自然不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双务无偿合同中,尽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这时,一般也不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3、对于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合同法主要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主要是适用于作为有偿合同的商事合同的,对于作为有偿合同的民事合同,也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因为作为商人,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追求经济利益,法律也是着重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而对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说,只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责任。4、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同类型合同在法律责任认定上也存在差异。譬如借贷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钱款,合同才成立。在交付之前,借款方可以随时撤销合同。而商事主体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则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借贷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商事主体金融机构产生约束力。5、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确定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又一大区别所在。鉴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相比,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应该对于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以更好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且极为精明,被成为“为了达到其营利目的而进行最合理行动的人,因而是不需要依据法律来‘监护’的‘我行我素的人’”,因此,对于商主体应苛以严格责任,以保证交易安全及市场的稳定。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在违约责任的确定上,对于民事合同,应适用过错原则,而对于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应适用严格责任,这样才更符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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