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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商分公司泛渠道服务平台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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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商分公司泛渠道成套平台服务合同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通信运营商分公司与提供平台服务企业泛渠道平台服务合作合同甲方:【通信运营商分公司】乙方:【提供平台服务企业】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甲方:通信运营商分公司法定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提供平台服务企业法定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提升市场销售能力,赋能线下实体渠道转型及泛渠道发展,将平台应用至线下厅店、社会化渠道、聚类市场等末梢渠道。根据发展需要,甲方拟引入第三方开展平台分销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聚合支付服务,以提升分销员服务效能,助力省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市场发展。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平台服务合作意向达成一致,本着合作共赢、资源共享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合同。第一条资质要求1.1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1.2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营业执照等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1.3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拥有合法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政府许可,具备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乙方履行本合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合作事项2.1乙方向甲方平台注册的渠道(由省公司授权、具备通信业务办理能力的公司及个体)提供渠道对分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聚合支付服务,实现平台能力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平台服务需要。2.2乙方根据甲方平台注册分销员发起的支付请求完成支付并反馈结果至甲方平台,支付前提为甲方平台注册渠道账户余额充足。2.3在甲方平台注册的渠道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此部分服务,乙方可向使用该服务的渠道按的费率收取服务费。第三条费用及支付乙方向渠道收取的服务费由乙方和渠道另行签署协议约定支付及结算流程,甲乙双方不涉及费用结算。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或对外发布服务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服务信息不会随意被撤销或变更,如上述信息不实或变更导致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1.2甲方应当保证平台承载的业务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有伤社会风化、不有损注册人员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平台注册渠道及乙方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4.1.3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乙方处获取的个人信息。但是,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从乙方处获取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4.1.4甲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乙方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4.1.5甲方应保障平台的技术安全性,如因甲方平台技术安全问题造成乙方在调用权限过程造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聚合支付能力错漏,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4.1.6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平台分销员的内容解释和客服工作,保证乙方执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聚合支付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1乙方需配合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完成技术对接,持续进行系统维护,保障系统稳定性,确保正常生产。4.2.2乙方有权按自由职业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制定相应的服务条件及结算流程,甲方可结合自身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乙方应敦促甲方平台注册人员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4.2.3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合同,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4.2.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指引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申报及缴费行为。4.2.5乙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出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4.2.6乙方为使甲方平台注册人员满足甲方业务需求而向其提供服务,该等服务并不当然导致乙方与甲方平台注册人员构成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4.2.7如甲方和甲方平台注册人员之间另有服务或其他约定安排(未通过乙方)的,乙方不就其未参与的安排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平台注册人员支付费用、代缴个人所得税等。4.2.8乙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甲方处获取的个人信息。但是,未经甲方及甲方平台注册人员授权,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4.2.9乙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甲方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4.2.10乙方应保障所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聚合支付服务能力的执行安全性,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如因乙方技术安全问题为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4.2.11乙方为甲方提供平台分销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聚合支付服务,应当保证准确高效,乙方可授权其关联公司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4.2.12乙方应保证其关联公司依法设立,并提供有效证明母公司与关联公司关系(以附件或补充说明形式),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内,乙方如遇关联公司调整或变更,应当以包含但不限于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甲方,保证信息对称。第五条保密条款5.1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对方商业秘密、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用户的相关信息资料)、数据、资料、意见、建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5.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章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甲方和乙方各向其下属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5.3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5.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等专业人士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5.5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无需承担本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并应尽合理努力争取使该等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5.6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中合作期间的限制,应持续有效。5.7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和/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实际损失等违约责任。6.2合同双方应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通知。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对方违约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违约方可就此向发出方提出解释或质疑,双方应及时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此种确认不影响双方按合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行使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不可抗力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政府干预、法律政策变化、罢工、瘟疫、暴雨、洪水、火灾、干旱、台风、飓风、暴风雪、地震、泥石流,以及双方一致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其它客观情况。7.2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7.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形;7.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且减少由于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7.2.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迟延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的说明。7.3不可抗力终止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本合同,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第八条通知与送达8.1、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1)专人递送,(2)特快专递,(3)传真,(4)挂号信件或(5)电子邮件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和/或其联系人为收件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延迟通知方承担责任。8.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以专人递送的,送至本条所列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3)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45】日为视为送达。(4)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人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视为送达;(5)以其他方式发出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6)如实际送达时间早于上述约定时间的,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以上述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发出的,以最早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时间。8.4、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甲方:通信运营商分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乙方:提供服务平台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9.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9.2所有与合同履行的有关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9.3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4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9.5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条合同效力1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续约的,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或补充合同。10.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10.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若附件与正文有任何冲突,以正文为准。附件1:廉洁约定附件2:保密约定【签字页】甲方(盖章):通信运营商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约时间:乙方(盖章):提供服务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时间:附件1:商务活动廉洁合作约定甲、乙双方秉承“坦诚沟通、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理念,为共同营造诚信、廉洁、高效、共赢的合作环境,防范腐败风险、规范合作关系,推动双方持久、健康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1、甲、乙双方在商务活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商业交易活动。2、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管理规定。教育好本单位参与技术开发和商务活动的人员自觉抵制腐败,努力营造廉洁、公平的良好氛围。3、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诺,同时有义务通过约束、监督等手段加强对商务活动合作过程的管理,确保双方人员遵纪守法。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或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等;不得安排影响项目合作公平、公正性的宴请、娱乐消费等活动;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的资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5、乙方不得以邀请入股分红、送干股、兼职、回扣等方式向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输送任何现期和预期利益;不得接受甲方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作相关的业务。6、乙方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组织或参与串(围)标、陪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7、乙方应在甲方组织的商务活动中按照招标(比选、询价、商务谈判)文件要求,诚实守信、如实应答,不夸大产品功能和服务承诺。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就产品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违规商谈或串通。8、乙方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在项目预、决(结)算申报和商务活动中提供虚假数据、票据、资料等;不得伙同、串通第三方在商务合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甲方利益。9、乙方利用合作之便危害甲方利益或客户利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重新审视合作关系,降低合作级别,直至解除合作,并列入黑名单,二年内中国通信云南公司取消其合作资格。10、乙双方发现对方人员有行贿、受贿或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有悖公平、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义务向对方监察或相应部门举报。附件2:保密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业务合作合同关系,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甲方、甲方其它合作伙伴以及甲方客户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共同认为应当就所有应予保密的信息进行明确,用以确定各自在信息保密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兹同意如下:第一条定义(一)“保密信息”是指: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原邮电部颁布《邮电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中所规定的有关条例和内容。2.所有权属于甲方的任何和所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和专有技术秘密,以及其中和/或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3.甲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人信息、位置信息、客户话费帐单、通话清单、短信和彩信内容、客户身份和家庭信息、客户订购关系等所有涉及客户隐私的信息资料。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认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甲方专有财产,乙方应考虑甲方的利益妥善保存。2.乙方承诺无论以书面、口头、可视方式收到保密信息,均予以严格保密,并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维护。3.乙方承诺仅在与本约定有关的目的使用涉及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该工作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4.乙方同意如果不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第三方。5.乙方同意每一方因工作需要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从甲方获取的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人员应是进行该项工作的必要人员,前提是乙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必要的保密和不透露的承诺。6.在第2款中规定的保密和不透露责任不适用下列情况的保密信息:(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7.无论乙方与甲方的合作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乙方其保密义务的承担。第三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或承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合作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四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约定所发生的或与本约定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其他1.对于本约定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本保密约定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3.本保密约定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随主合同失效而变更。在主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约定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约定下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约定的保密条款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上的损害为止。',)


  • 编号:1700562326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3173 KB
  • 标签: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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