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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自愿减排项目技术咨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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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自愿减排项目(CCER)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25466 KB ,页数为 17页

自愿减排项目(CCER)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自愿减排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已于2012年6月13日批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甲方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3.甲方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CCER”)开发适用的方法学已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及备案。4.乙方为主要从事碳金融、碳资产管理、碳交易以及CCER项目开发的专业机构。鉴于以上,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实施项目的CCER开发。1.解释、标题及附件1.1.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行约定了其他含义:1.1.1.提及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时,包括了对文件不时做出的变更、修订、更替、校正或替代;1.1.2.提及任何一方时包括了该一方的执行人、管理人、继任人、经认可的受让人,也包括以变更债务关系方式现身的人。如果是受托人,还包括替换的或增设的受托人1.1.3.提及一方时,指本合同的一方;提及某一条、款或附件时,是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除非另有约定);1.1.4.提及任何政策规则或法律规定时,包括了对他们依法做出的修改或修订,也包括取代他们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管理规定等。1.2.本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符合政策规则的方式进行解释。1.3.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1页/共17页1.4.为每个条款加上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2.项目开发服务2.1.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作为甲方项目CCER开发的咨询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项目实施CCER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2.乙方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部门规章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方法学对甲方项目实施CCER开发及管理:(1)合格性分析和判断。(2)编制项目设计文件PDD等开发需要的资料。(3)负责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完成项目审定。(4)实施对甲方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直至CCER签发。(5)根据相关要求制作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并协助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地方发改委及国家发改委。(6)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的项目备案审核会议,并准备答辩资料。(7)编制项目监测报告等资料。(8)负责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完成项目核证。(9)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减排量备案审核会议,并准备答辩资料。(10)协助甲方完成国家登记薄开户。(11)协助甲方在其选定的交易机构开设CCER交易账户。(12)乙方作为甲方全权受托方联系买家进行项目CCER销售,并定期向甲方提供CCER市场价格行情参考。2.3.主要服务事项。乙方作为甲方项目咨询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出于维护甲方权益之目的,有权代表甲方,在实施项目CCER开发的整个流程中进行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3.1.审定第2页/共17页2.3.1.1.对CCER项目进行包装、设计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的设计文件(PDD)并及时公示。2.3.1.2.筛选并确定第三方审定机构,与第三方审定机构签署合同。2.3.1.3.按照审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F-CCER-PDD的公示,并掌握相关动态。2.3.1.4.在甲方的配合下,组织、参与第三方审定机构实施项目的现场审定。2.3.1.5.与甲方一同尽快、尽职、尽责的完成审定机构相关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保证审定机构尽早完成审定报告。2.3.1.6.乙方应当将其与审定机构的沟通联系文件抄送甲方。2.3.2.项目备案2.3.2.1.负责完成项目备案事宜,包括:(1)完成F-CCER-PDD的编制及资料修改;(2)甲方应在乙方文件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函、申请表(含备案阶段申请、评审修改等环节)签字盖章;(3)乙方协助甲方将CCER开发的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发改委,直至报送成功;(4)乙方与甲方共同组织、参加本项目的备案审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审核会、出示项目批复性原件;(5)如发改委对递交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及时响应,并重新提交申报资料,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6)应尽一切努力促使本项目正式备案为自愿减排项目。2.3.2.2.甲方根据第三方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所提出的审定资料清单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签发的项目核准文件、节能评估批复、环保局所签发的环评批复等文件,直至取得第三方机构的认可。2.3.2.3.依据行业技术及乙方的专业知识,代表甲方向外界答复一切关于CCER的疑问。第3页/共17页2.3.3.核证2.3.3.1.经甲方确认需要进行项目核查核证后,协助甲方制定、实施监测计划、编制监测报告(F-CCER-MR)并及时公示;2.3.3.2.与甲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核查时间。2.3.3.3.筛选并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乙方与第三方核查机构签署合同。2.3.3.4.在甲方的配合下,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核查核证,准备完成核查核证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协助甲方做好现场核查的接待工作。全力保证核查报告的尽早完成。2.3.3.5.乙方应当将其与核证机构的沟通联系文件抄送甲方。2.3.4.减排量备案2.3.4.1.负责完成减排量备案事宜,包括:(1)完成本项目减排量备案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编制及资料修改;(2)甲方应在乙方文件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函、申请表(含备案阶段申请、评审修改等环节)签字盖章;(3)负责将相关文件及时提交发改委,直至报送成功;(4)与甲方共同组织、参加本项目的减排量备案审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审核会、出示项目备案函原件。(5)如发改委对递交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及时做出响应,并重新提交申报资料,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6)应尽一切努力促使完成减排量备案。2.3.4.2.甲方根据第三方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所提出的核查资料清单提供项目核查所必需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相应核查监测期内完整的等文件,直至取得第三方机构的认可。2.3.4.3.一方在获得减排量备案进展的消息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第4页/共17页2.3.4.4.一方在收到减排量备案通知5个工作日之内应以电话的方式将确认减排量备案事宜通知另一方,同时将减排量备案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另一方。2.3.5.CCER转让2.3.5.1.协同甲方寻找和比较CCER的买家并进行有关的CCER商务洽谈。2.3.5.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与目标买家之间的CCER移交等事宜。3.项目管理3.1.与国家发改委就CCER项目申请及减排量申请事项相关的授权联络代表由乙方担任,相对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事项必需的授权文件。3.2.应作为甲方授权联络代表,负责与发改委之间的通讯往来,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关于核证减排量的签发、分配及划拨的指令,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协助。3.3.乙方与发改委之间的通讯往来,应当与甲方实时沟通。3.4.乙方应确保甲方定期(每月15日)获悉项目的进展情况。3.5.在合同期限内,依乙方要求,甲方允许乙方或其指定方参观项目运营场所、视察项目运营状况以及获取甲方掌握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任何信息。3.6.如得知有任何情况可能影响监测、核查、注册或项目预计产生的CCER数量,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告知。4.税费承担4.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支付费用不得有任何税项的扣除或扣缴,除非相关法律有此要求,或依据相关国家财务部门的有效法规而实施。4.2.费用承担4.2.1.因设立及维持其各自交易账户的有关程序,其成本、费用、扣除和开支,由相关行为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4.2.2.每一方应负责承担其自身准备和签署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4.2.3.甲方同意按照第5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4.2.4.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监测成本,由甲方最终承担。第5页/共17页4.2.5.交易所的交易费用(若有),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由相关方自行承担。4.2.6.第三方审定费用、核查费用已包含在咨询服务费中,由乙方支付。5.咨询服务费用支付5.1.甲方应以货币和CCER两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用。5.2.货币部分审定阶段咨询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已包括审定咨询和第三方费用),1st核查阶段服务费总额为¥元(已包括核证咨询和第三方费用),从第2次核证开始,每次核证阶段服务费为前一次服务费总额的95%,即:2nd核查阶段咨询服务费总额为¥元(已包括核证咨询和第三方费用),3rd核查阶段服务费总额为¥元(包括核证咨询和核证第三方费用),以此类推直至第一计入期(7年)结束。具体付款节点如下:5.2.1.审定阶段(1)甲方应在收到本项目最终审定报告后支付服务费总额的%,即¥元;(2)甲方应在收到国家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的%,即¥元。5.2.2.核证阶段(1)甲方应在收到本项目最终核证报告后支付服务费总额的70%,即1st核证阶段为万元,2nd核证阶段为万元,3rd核证阶段为万元,以此类推。(2)甲方应在收到国家发改委项目减排量备案通知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的30%,即1st核证阶段为万元,2nd核证阶段为万元,3rd核证阶段为万元,以此类推。5.3.CCER部分在第一计入期(7年)内,每次CCER成功签发后一个月,甲方向乙方账户转移CCER签发量的%作为报酬。6.甲方项目产生CCER交易方式6.1.甲方有权选择交易模式,包括:第6页/共17页(1)甲方自行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交易,乙方提供交易服务,包括开户、提供价格和市场信息资讯、向甲方提出交易建议。(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寻找交易向对方并代为管理和交易。(3)甲方直接以约定价格出售CCER给乙方,该情况下,双方就交易价格和交付条款另行签署补充协议。6.2.在项目核查阶段,甲方选择交易方式,委托乙方进行项目产生CCER的出售。7.承诺7.1.甲方的承诺:7.1.1.在合同期间,授予乙方所有必要的权利,并且应乙方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给与必要授权、允许、许可、签署;7.1.2.将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可能构成影响的各种事件和情形及时告知乙方;7.1.3.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如有)或碳资产(如有);7.1.4.在合同期间,乙方是唯一向甲方本合同项目提供核证碳减排开发咨询和管理咨询工作的主体,甲方将不再委任其他主体为其提供该种工作;7.1.5.依据合同项目设计文件,遵照一切适用法律和规定(包括管理规则),以必要的勤勉和高效及实现合同项目CCER产出量最大化为目的来实施本合同项目;7.1.6.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任何合法收益权当前与今后都不存在重复计算或重复销售的情况;7.1.7.设立相关交易账户。7.2.乙方将作为适当和谨慎的专业咨询方:7.2.1.采取一切合理需要的努力和措施,在甲方的配合下尽快地促成CCER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登记;7.2.2.及时将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可能构成影响的各种事件和情形告知甲方;第7页/共17页7.2.3.不得疏忽地或轻率地采取行动或疏忽遗漏而导致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应尽义务有所延迟;7.2.4.设立相关交易账户。8.声明与保证8.1.甲方始终如一地声明与保证:8.1.1.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活动的资格;8.1.2.本合同的签署、交递和履行均系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资产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的管制文件或重大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或任何法律、规则、法规、命令、权利主张、判决、法令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和抵触,也不需要取得同意或放弃任何权利;8.1.3.不存在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破产事件,也不存在该等可能;8.1.4.在任何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内均无针对甲方(或与其有关)而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请求、权利主张、行动、诉讼或者调查。就其所知,也没有相关可能存在;8.1.5.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和交换以及对本合同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均不会与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贷款或担保合同或其他重要合同发生重大冲突,也不需取得此类合同中任何人士的同意。8.2.乙方始终如一地声明与保证:8.2.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有权从事包括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内的业务;8.2.2.本合同的签署、交递和履行均系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资产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的管制文件或重大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或任何法律、法规、命令、权利主张、判决、法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和抵触,也不需要取得同意或放弃任何权利;第8页/共17页8.2.3.不存在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破产事件,也不存在该等可能;8.2.4.在任何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内均无针对乙方而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请求、行动、诉讼或者调查。8.2.5.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和交换以及对本合同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均不会与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贷款或担保合同或其他重要合同发生重大冲突,也不需取得此类合同中任何人士的同意。9.合同项目的出售或转让9.1.甲方出售或转让合同项目前应书面通知乙方。9.2.甲方出售或转让合同项目的,受让方应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受让方就本合同的履行签署补充协议。10.保密10.1.如未获得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或使用与本合同无关的保密信息,或作出任何有损于另一方的行为。10.2.双方仅可对其认为有必要获知保密信息的雇员、代理人、代表、关联方及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上述人员必须知晓保密信息并完全了解其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承诺且实质上至少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来对待保密信息。双方在任何时间都需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代表、关联方及顾问的行为负责。10.3.双方必须按照以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相当的安全措施和标准来保护依据本合同所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10.4.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所有信息:10.4.1.在披露之前就已经为任何一方知晓或掌握的保密信息;10.4.2.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为公众知晓或已公开的保密信息10.4.3.根据其法律顾问之建议,按法律、行政规章、指令、要求或政策必须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保密信息,前提是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必须提前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并且保密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第9页/共17页10.4.4.必须披露给进行本项目核查或温室气体减排核证的指定运营实体的信息;10.4.5.根据其法律顾问之建议,在本合同相关的司法程序或裁判程序中必须披露的信息,或在下述机构合法要求范围内的信息:(1)对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拥有管理权的政府部门;(2)本合同任何当事人或其关联方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10.4.6.甲乙双方用于与其业务相关的促销或广告活动,或者通过任何媒体或其它发布形式用以宣传(包括通过合理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图片或影像)的信息;10.4.7.为合同项目注册、CCER签发等,依据相关规则必须披露的信息;10.4.8.披露给CCER交易的实际或预期受让人,前提是未来的受让人或购买者认可并遵守与本合同所载的保密义务本质相似的保密义务;10.4.9.由乙方披露给未来涉及投资,提供融资,对乙方进行证券化或收购或接收的投资者、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评级机构。10.5.本合同终止之后两年内,或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期间内,本条对双方当事人继续具有约束力。11.不可抗力11.1.如果某一方(“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或预计其将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之后1日内立即向另一方(“未受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不可抗力通知”)。11.2.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1.3.如果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等不履行(以及影响另一方履行相应或相关义务)仅在履约被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碍的期间,在履约被阻碍的范围内,可被豁免;且未受影响方不得因该等不履行所引发的或者在任何方面与之相关的损失或损害而承担任何责任。11.4.不可抗力事件不得免除任何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下仍然能够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据本合同提交通知的义务。第10页/共17页11.5.如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该等不履行在不可抗力通知之后持续达到90日,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该期间结束时仍未能达成双方接受的替代履约方案,则未受影响方可以向受影响方提出书面通知,从而终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1.6.本条款约定的终止,不得影响未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履约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因未履行此等义务违反本合同而寻求补救措施的权利。12.违约责任12.1.如任何当事人(“违约方”)发生下列事件(除非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均构成违约:12.1.1.违反本合同项下的承诺;12.1.2.本合同项下的声明或保证为实质虚假或误导;12.2.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而导致CCER项目开发、注册、CCER备案、碳资产无法交易或甲方中途退出项目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对该项目的所有投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2.3.如果由于乙方违约,致使项目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备案申请或减排备案申请,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对该项目的所有投入。12.4.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5条,则每逾期履行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2.5.任何的赔偿金额应在守约方发出赔偿金额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2.6.如对赔偿金总额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共同选定审计事务所或第12条最终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主张方垫付,最终应由违约方承担。12.7.赔偿金应计算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准),计息日自相关赔偿主张向违约方发出后第11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支付日不计入计息日。13.争议解决(1)第11页/共17页(2)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合同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14.政策规则的变更14.1.政策规则的改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签订之后,如政策规则发生改变(“改变”),并要求(无论是政府、政府性机构、监管机构、主管当局还是交易机构提出此类要求)一方遵守,从而导致一方无法遵守本合同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约定,则经一方书面要求,双方应基于该等改变,本着善意寻求协商一致,以使本合同在维持订立时目的的基础上继续有效。14.2.如60日内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14.3.双方明确同意,上述修订的目的仅为对本合同的机制做出修改,使其可以有效地与改变保持一致。本条款的约定无意将由政策规则改变引起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类型的新发生成本、费用或者风险从一方转嫁给另一方(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14.4.合同的继续。在不影响条款14.1的情况下,双方认可各自的本意是:本合同应当持续有效,不应仅依据改变这一事实本身的发生而被终止、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15.合同生效、期限及终止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5.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经国家发改委认可的本项目第一个计入期7年内减排量交易完成。15.3.在合同约定期满或双方共同认为本合同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完成,视为合同终止。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下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6.合同联系方式16.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第12页/共17页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6.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6.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6.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6.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6.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7.其他事项17.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17.2.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和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在任何一自然年可以至少进行一次项目实地考察,并且乙方可以进入项目现场(拍摄项目照片,录制与项目主要工作人员的访谈影像等)。在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和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可以使用甲方或乙方的照片或任何甲方有权使用的其他项目文件或材料。此外,为了完成项目的市场营销,甲方将配合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第13页/共17页17.3.在碳资产交付/交割发生后,甲方许可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因转售或使用合同CCER的目的而继续使用有关项目信息,包括出于公关,营销和其他环境相关事件等目的使用的专用信息(包括营销材料,项目信息和电子照片)。17.4.本合同只能采用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修改。17.5.如果本合同中某条或若干条款的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双方应尽力进行诚信善意的商谈,用有效、合法和可执行的条款替代问题条款,该替代条款的经济效果应尽合理可能与问题条款接近。17.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定义18.1.“合同”或“本合同”指本核证碳减排合作合同。18.2.“授权”指包括授权、许可、同意、批准、决议通过、特许、豁免等。18.3.“一方”指本合同的一方,包括该方的执行者、管理者、继受者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其中包括通过合法方式而取得相应地位的任何人,如受托人。18.4.“关联方”指本合同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合同任何当事人的实体;与本合同当事人共同被控制的实体。18.5.“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减排量”或“CCER”指由减排项目产生,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的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每一单位的核证减排量,相当于减排项目在基准线的基础上减少排放了一吨二氧化碳当量。18.6.“项目设计文件”或“PDD”指描述项目、计算项目在减排期间预计产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文件,目的是依据减排规则进行项目的审定和注册。18.7.“注册”指约定项目经审定后在中央管理机构被注册为合法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18.8.“签发”指中央管理机构(或中央登记机构)对核查期的减排量进行核证之后将核证减排量发放进入买方或卖方交易账户的程序。若中央管理机构(或中央登记机构)同意按照授权联络代表的指令行事,则“签发”是指核证之后将核证减排量直接划拨至授权联络代表指令的交易账户。第14页/共17页18.9.“DOE”指定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即中央管理机构认可的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实施审定、核查、核证等必要事项的主体。18.10.“审定”指DOE按照减排规则对减排项目的减排资质所做的独立评估及其结果。18.11.“审定报告”指DOE就项目审定结果出具的书面报告。18.12.“核查”指DOE对减排项目在核查期内产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实施的独立审核以及事后认证。18.13.“核查期”指一次核查所针对/覆盖的期间,减排项目在该期间内产出有待该次核查认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18.14.“核查报告”指DOE为核查结果编制的书面报告。18.15.“核证”指中央管理机构依据核查报告对减排项目于核查期内产出的减排量做出的法定确认。核证之后,减排项目产出的减排量才可成为核证减排量。18.16.“授权联络代表”指经甲方授权,指令中央管理机构或中央登记机构实施核证减排量划拨、分配及交付等事项的人,相当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联络人(FOCALPOINT)”。若法律或中央管理机构采用其他名称,不影响该术语的含义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18.17.“交易机构”指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承担试点范围内的碳排放权(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机构。18.18.“合同项目”或“项目”:指附件一所描述的项目。18.19.“工作日”指在中国的银行开门处理普通银行业务之日。18.20.“重复计算”指任何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之外的自项目运行之日起开始至签发日期间的合同CCER或其他温室气体削减的核实、注册、使用或项目营销。重复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相关证书或项目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营销。第15页/共17页18.21.“不可抗力事件”指在本合同日期或之后发生的,超出主张其为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情形,并且该事件或情形并非起因于也不可归咎于主张其为不可抗力的一方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过失或疏漏。18.22.“破产”或“破产事件”指任何当事人被解散(合并或兼并除外);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支付债务,丧失(或书面承认无能力)支付到期债务;总体转让给其债权人,或与其债权人合并。如下事件也属于本合同所述破产:自身或对其拥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或类似法律申请裁决该当事人破产、解散或清算;并且在提交破产申请日起十五日,该申请未被驳回、解除、中止、制止;任何当事人决议解散、被正式接管或清算(合并或兼并除外);任何当事人为其自身或其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寻求或被指定破产管理人、临时清算人、监督员、接受人、信托受托人、监护人、或其他类似的官员;被担保权人接管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遭遇危难、执行、扣押、没收或其他法律程序,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诉,并且在十五日内担保权人继续接管,或该等法律程序未被驳回、解除、中止、制止;任何当事人引起或遭遇在相关法律上具有类似上述各款之效果的任何事件;任何当事人采取任何措施促进、同意、批准或默认上述行为。18.23.“知识产权”指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源自思维或知识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想法,发明,商业机密,工艺,程序,数据,公示,专利,版权,或商标以及申请,权利和注册。18.24.“法律的实质变更”指适用法律的导致或将导致本合同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或致使或将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合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实质性义务、或阻止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出售、核实、核证或转让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卖方收到的所得或收入征收的税款或中国政府设定的任何底价。法律的实质变更不包括为买方所接受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行政命令或其它限制的实施。18.25.“保密信息”其含义如下:(1)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16页/共17页(2)任何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商业事项的信息、有关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分析、信息、价格、报告、文件、汇编或研究。签署地点:省市区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CCER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公司21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在地市项目开发方公司项目规模21兆瓦项目投产时间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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