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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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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矿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矿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第一局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西省县振兴煤业与监理人煤炭建设监理中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县振兴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工程地点:西省县工程规模:15万吨/年总投资:2803.99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①、本合同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⑤、本合同标准条件;⑥、本合同专用条件;⑦、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施工监理业务费。本合同自202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工期壹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⑵“业主”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完整无损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业主义务第八条本工程监理业务无预付款。第九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业主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的设施:无。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监理人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征得业主同意后,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局部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当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权利第二十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当一定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违约责任,但监理人承当因工期延长造成的监理人员工资、驻地修复等责任。但对违反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责任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履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业主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业主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业主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假设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业主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局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业主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当。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局部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监理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矿施工技术标准》、《煤矿平安规程》、施工合同及技术文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西省县振兴煤业矿建、土建及安装工程。监理内容:西省县振兴煤业矿建,相应的地面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的四大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及保修阶段效劳工作。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外部关系四通一平已解决,局部施工招标已完成。满足施工条件。第十二条业主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效劳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效劳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效劳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某赔偿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1、合同总价款为贰拾贰万元2、合同签订支付监理五万。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某合同报酬/监理效劳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报酬=方案外增加工作量某合同报酬/监理效劳月〕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无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某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委托方人民法院起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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