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与检测服务营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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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推广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在特定区域开展市场营销和客户开拓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合作概况1.1.甲方作为专业病理诊断机构,拥有全球化优质医疗资源和国际视野,提供精准病理诊断等诊疗服务。1.2.乙方拥有良好的的市场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1.3.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及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开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并最终促成该等客户与甲方及/或其指定主体进行合作及签约。1.4.区域与推广渠道:仅限特定区域(省市)范围内的客户;1.4.1.超出上述范围,乙方促成交易的,乙方不应要求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1.4.2.乙方如需从事特定区域以外的任何业务,须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书面允许后方可执行。1.5.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是非独家服务,甲方有权同时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2.服务期限2.1.中介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3.费用及支付3.1.乙方成功推介的客户与甲方或其指定方正式签约合作后,甲方同意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标准:按甲方或其指定方向客户实际收取的检测和诊断费用(或其他费用,含税)的%(百分之)计算。乙方应自行承担、申报并缴纳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税款。3.2.结算和支付:甲方应按月结算支付上月客户已经实际付款部分对应的服务费用;已签约未付款的应顺延至实际收款月份结算。具体操作方式:3.2.1.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前一个月(“销售月”)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予以及时确认或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3.2.2.乙方收到对账单后未在十(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3.2.3.双方完成对账后,甲方于十(10)个工作日内将该销售月对应的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3.3.发票3.3.1.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增值税率:3.3.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4.其他费用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服务费用,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营销、推广、差旅、交通及招待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具体合作安排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甲方品牌、团队、专业度等进行合理营销、推广,具体合作安排如下:5.1.推广资料确认5.1.1.为本合同履行之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营销、推广、客户开拓等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5.1.2.乙方负责在特定区域内代表甲方进行合理的营销、推广、客户开拓及管理,营销、推广等宣传方案和资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报备。5.1.3.甲方对乙方报备的营销、推广方案和资料有意见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意见进行调整。5.2.客户引荐磋商5.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引荐潜在医疗机构客户,为甲方收集客户背景资料,给予甲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甲方反馈。5.2.2.乙方应向甲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客户实际需求、客户相关信息和资料。5.2.3.乙方应积极协调客户与甲方的磋商谈判,并最终促成客户与甲方或其指定方的合作及签约。5.3.客户达成合作5.3.1.通过乙方引荐,甲方与客户合作建立病理学科医学实验室、临床分子实验室、诊断中心、常规病理技术平台、远程病理会诊中心、分子病理中心等。5.3.2.甲方负责按照医疗规范的要求为合作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病理诊断及检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常规病理,远程会诊(含远程冰冻),疑难病理会诊,细胞病理,其他临床相关医学检测等。甲方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配备病理医师和技术人员。6.其他权利和义务6.1.甲方6.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并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6.1.2.甲方同意乙方推介的潜在客户参访甲方公司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场所,并根据客户需求洽谈合作事宜。6.2.乙方6.2.1.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6.2.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6.2.3.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6.2.4.乙方应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利益。6.2.5.乙方不得利用与客户的有利关系地位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6.2.6.乙方在营销、推广和客户开拓的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或作出让客户产生误解或歧义的陈述。6.2.7.乙方不得超越权限6.2.7.1.乙方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6.2.7.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或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与客户商谈调整结算价格,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赔偿甲方的损失。6.2.7.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代表甲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不得作出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或甲方明确授权的行为。7.保密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7.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8.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9.合同变更与解除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9.2.服务期限内,乙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前的服务费用应按约定正常结算,多退少补;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9.3.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0.违约责任10.1.甲方逾期未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10.2.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乙方存在如下情形,且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赔或要求补偿:10.2.1.乙方私自向客户收费;10.2.2.因乙方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10.2.3.因乙方违规宣传、违反行业规范或甲方管理要求等,导致甲方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处分的;10.2.4.乙方行为造成甲方声誉严重影响或受损;10.2.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10.3.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且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10.3.1.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但违约金最低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10.3.2.甲方可以停止或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10.3.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公开声明等方式消除影响。10.4.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费用等,甲方有权在其应付乙方的费用中作相应扣除。10.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1.双方关系11.1.独立关系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合同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合资、联营或信托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11.2.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依法自行向乙方服务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乙方服务人员向甲方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2.其他约定12.1.不可抗力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2.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3.合同联系方式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3.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3.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3.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4.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15.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6.附则1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6.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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