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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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8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何能媛【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何能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秋【当事人-公司】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吴莉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吴莉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淅吴莉【代理律所】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2【本院观点】关于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的问题,栢荣物业请求本院去函询问北海住建局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北海住建局已在2020年9月27日《来信答复》中明确: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的问题,栢荣物业请求本院去函询问北海住建局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北海住建局已在2020年9月27日《来信答复》中明确: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既然北海住建局对该问题已有明确意见,再去函询问该问题已无必要。栢荣物业按照63/㎡收取了王秋的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对多收王秋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予以返还。根据《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的规定,王秋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王秋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为1420.2元(71.01㎡×5元/㎡×4=1420.2元),栢荣物业应退还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3053.4元(4473.60元-1420.2元=3053.4元)。一审法院判决栢荣物业退还王秋多交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正确,但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燃气初装费,2700元/户为北海市物价局拟定且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燃气初装费的实际收取人为北海市管道燃气公司,栢荣物业仅为代收人,王秋请求栢荣物业退还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2/12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秋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栢荣物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上诉人王秋多交纳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3053.4元;三、驳回上诉人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秋负担26元,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514:38:4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25日昊海公司与栢荣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栢荣物业对昊海梧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同年11月21日,昊海公司(甲方)与管道燃气公司(乙方)签订《北海市管道燃气安装合同》,约定管道燃气公司为昊海梧桐小区提供管道燃气项目配套工程设计和施工报建,配套工程价款为:乙方免收甲方庭院管网及入户管网设计费,按照公寓住宅楼2700元/户;单体别墅住宅3980元/户收取家纺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用;本合同甲方共有公寓住宅1258户,合同总价款合计3396600元整。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昊海公司陆续向管道燃气公司付款共计3396600元整。昊海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向栢荣物业发《授权委托书》,将燃气安装费(2700元/户)、有线电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与栢荣物业代收。2020年10月30日,原告王秋与案外人王天泽签订《北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昊海梧桐小区2幢2102号房,建筑面积为71.01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维修基金、水。电、气、电讯等费用由出卖人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2020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栢荣物业签订《昊海·梧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在申请3/12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已经预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6%交首期维修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政发[2013]第216号《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2017年9月27日,原房主王天泽向被告栢荣物业交纳了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的物业费1704.20元、电梯费42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6元,以及公共维修资金4473.60元、管道燃气初装费27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886元、水卡充值费300元,共计10589.8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海市管道天然气小区安装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14]845号)规定,西气东输广西支线长输管线尚未通气的城市或没有新制定天然气价格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商或城市燃气公司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执行。2017年10月31日,北价格[2017]15号《关于北海市管道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北海市管道燃气目前没有开通长输管线,管道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初装费等类似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2018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8]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原告以2001年国家有规定免交燃气初装费为由,请求被告退还代收的燃气初装费27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2020年9月27日,北海住建局针对业主付清新要求昊海梧桐小区物业公司栢荣物业退还超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投诉作出《来信答复》,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昊海公司按63元/㎡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是对政策的误解,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原告与案外人王天泽已签订《北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4118.5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4/12还给原告王秋多交纳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4118.55元;二、驳回原告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承担8元,由被告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栢荣物业立即返还上诉人王秋燃气初装费27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栢荣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请求退还代收的燃气初装费2700元没有法律依据错误。一审法院引用地方性法规否定国家有关规定是违背法律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建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取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收取,判决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燃气初装费2700元,并支持上诉人的其他诉请。栢荣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属新建商品房,依法应当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的标准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上诉人按照该标准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退还该项费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每一位业主都应当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建房【2013】82号)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资金交存的具体标准为: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本案上诉人管理的整个昊海梧桐小区7幢高层住宅楼的竣工验收时间均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很明显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新建商品房”,故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为63元/㎡。上诉人正是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北海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的授权,在向各业主收集该项费用后,真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整个昊海梧桐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故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退回该项费用。此外,一审开庭时,法庭已将“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为案件争议焦点,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就该焦点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已表示将就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宜向住建部5/12门发函询问后再行判决。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问题发函询问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就涉案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权威答复之前,仅以一份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来信答复》作为裁判依据,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鉴于一审法院未将本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特请求二审发函给住建部门询问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宜后作出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王秋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栢荣物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王秋、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5民终185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滩大道某某昊海梧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1987906R。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王秋因与上诉人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荣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6/12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栢荣物业立即返还上诉人王秋燃气初装费27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栢荣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请求退还代收的燃气初装费2700元没有法律依据错误。一审法院引用地方性法规否定国家有关规定是违背法律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建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取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收取,判决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燃气初装费2700元,并支持上诉人的其他诉请。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栢荣物业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关于燃气初装费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栢荣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属新建商品房,依法应当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的标准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上诉人按照该标准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退还该项费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每一位业主都应当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建房【2013】82号)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资金交存的具体标准为: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本案上诉人管理的整个昊海梧桐小区7幢高层住宅楼的竣工验收时间均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很明显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新建商品房”,故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为63元/㎡。上诉人正是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北海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的授权,在向各业主收集该项费用后,真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整个昊海梧桐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故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退回该项费用。此外,一审开庭时,法庭已将“涉案房屋是7/12否属于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为案件争议焦点,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就该焦点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已表示将就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宜向住建部门发函询问后再行判决。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问题发函询问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就涉案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权威答复之前,仅以一份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来信答复》作为裁判依据,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鉴于一审法院未将本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特请求二审发函给住建部门询问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宜后作出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王秋辩称,昊海公司于2011年取得北建房预字第2××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开发建设昊海梧桐小区。昊海梧桐小区在2012年已经开始动工建设,是2011年“新建商品房”,依据北建房【2013】82号和北政办【2013】216号第23条文件规定,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首期维修资金。而栢荣物业以昊海梧桐小区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为由,认为昊海梧桐小区属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新建商品房”,实属错误。同时,栢荣物业在一审中提供验收手续的证据不是相关部门的正式验收手续且不是原件,不能证明工程已经竣工及竣工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竣工验收程序非常严谨,需要多部门联合检验才能合格,栢荣物业仅仅凭借验收备案表就证明昊海梧桐小区建设已经竣工验收,是错误的。因此,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北海住建局)给业主付清新的来信答复明确说明并已经要求被告退还超出标准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在第二条写明:我局已督促佰荣物业进行相关工作,栢荣物业称不知情,住建,住建局没有通知不属实物业应当按照北海住建局的要求退还超出标准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求。原告诉称王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交纳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3053.43元及燃气费2700元合计5753.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8/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25日昊海公司与栢荣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栢荣物业对昊海梧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同年11月21日,昊海公司(甲方)与管道燃气公司(乙方)签订《北海市管道燃气安装合同》,约定管道燃气公司为昊海梧桐小区提供管道燃气项目配套工程设计和施工报建,配套工程价款为:乙方免收甲方庭院管网及入户管网设计费,按照公寓住宅楼2700元/户;单体别墅住宅3980元/户收取家纺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用;本合同甲方共有公寓住宅1258户,合同总价款合计3396600元整。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昊海公司陆续向管道燃气公司付款共计3396600元整。昊海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向栢荣物业发《授权委托书》,将燃气安装费(2700元/户)、有线电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与栢荣物业代收。2020年10月30日,原告王秋与案外人王天泽签订《北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昊海梧桐小区2幢2102号房,建筑面积为71.01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维修基金、水。电、气、电讯等费用由出卖人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2020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栢荣物业签订《昊海·梧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已经预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6%交首期维修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政发[2013]第216号《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2017年9月27日,原房主王天泽向被告栢荣物业交纳了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的物业费1704.20元、电梯费42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6元,以及公共维修资金4473.60元、管道燃气初装费27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886元、水卡充值费300元,共计10589.80元。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北海住建局针对业主付清新要求昊海梧桐小区物业公司栢荣物业退还超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投诉,作出《来信答复》,载明,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建房〔2013〕82号)第六条第(一)款,应按《北海市物9/12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执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1.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业主大会另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经沟通,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栢荣物业在2014年新规实施后按63元/㎡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超出标准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或与业主代表沟通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另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二、对于你要求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管理中心的诉求,业主需按幢交齐专项维修资金后,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等。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海市管道天然气小区安装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14]845号)规定,西气东输广西支线长输管线尚未通气的城市或没有新制定天然气价格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商或城市燃气公司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执行。2017年10月31日,北价格[2017]15号《关于北海市管道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北海市管道燃气目前没有开通长输管线,管道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初装费等类似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2018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8]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原告以2001年国家有规定免交燃气初装费为由,请求被告退还代收的燃气初装费27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2020年9月27日,北海住建局针对业主付清新要求昊海梧桐小区物业公司栢荣物业退还超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投诉作出《来信答复》,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昊海公司按63元/㎡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是对政策的误解,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原告与案外人王天泽已签订《北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4118.5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10/12被告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王秋多交纳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4118.55元;二、驳回原告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承担8元,由被告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的问题,栢荣物业请求本院去函询问北海住建局昊海梧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新建商品房以及应按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北海住建局已在2020年9月27日《来信答复》中明确:昊海梧桐为2014年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既然北海住建局对该问题已有明确意见,再去函询问该问题已无必要。栢荣物业按照63/㎡收取了王秋的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对多收王秋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予以返还。根据《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的规定,王秋应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王秋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为1420.2元(71.01㎡×5元/㎡×4=1420.2元),栢荣物业应退还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3053.4元(4473.60元-1420.2元=3053.4元)。一审法院判决栢荣物业退还王秋多交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正确,但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燃气初装费,2700元/户为北海市物价局拟定且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燃气初装费的实际收取人为北海市管道燃气公司,栢荣物业仅为代收人,王秋请求栢荣物业退还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秋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栢荣物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11/12计算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上诉人王秋多交纳的房屋公共维修资金3053.4元;三、驳回上诉人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秋负担26元,广西栢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文全审判员文庆强审判员何能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范柳婷书记员曾荣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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